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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反海盗行动中使用武力,不仅是一项兵力行动,而且是一项受到法律规制、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行动,各国一般都采取了非常慎重的态度。海军护航编队在反海盗行动中,也应明确使用武力的合法情形,遵循使用武力的法定规程,落实使用武力的人道要求,并注意保全使用武力的相关证据。  相似文献   

2.
1999年以来,联合国新设立的维和行动基本都获得了强力授权,这主要源于维和特派团在国内持续冲突环境下面临的艰巨挑战和巨大风险。尽管《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为强力维和提供的模糊授权决定了其限度和内在缺陷,但仍然为使用武力创造了充足的伸缩空间。强力授权也使维和明显偏离了哈马舍尔德三原则:接战规则修改为"非自卫和履行授权不使用武力",授权任务的扩展及被动防御态势的转变使维和出现了积极进攻的军事化倾向;部分"破坏者"被排除在同意框架之外,并出现非自愿的强制特征;将公正和中立区分开,逐渐淡化并抛弃中立,表现出积极作为姿态。尴尬的是,当前维和特派团的主要问题不是授权不足,而是反应不力。强力维和导致维和态势进一步复杂化。联合国需要认识自己的能力限制和作为空间,将带有强制特征的维和转交利益攸关方,采取"合作维和"模式,从而缓解强力维和带来的压力和运作难题。  相似文献   

3.
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适用国际人道法时有必要注意以下问题:缓和使用武力与维和宗旨间的矛盾、明确从事人道主义援助的角色定位、把握保护人道主义活动的限度、注意执行制裁任务的相关责任、明确类似占领法占的国际人道法义务。这些应注意的问题启示我们,在我军的维和实践中适用国际人道法应注意:重视新的维和样式下国际人道法的适用;恪守中立,避免受到过多法律约束;协调好树立人道形象与依法办事的关系;进一步做好维和行动中适用国际人道法的准备。  相似文献   

4.
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作为一种新的合法使用武力方式,近年来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安理会授权启动在实践中常为大国操纵,授权关卡不断降低,使其授权机制陷入了合法性困境。加之,授权的建议性质、措辞不精准以及授权标准和方式的不明确等因素,使得安理会授权活动过于随性、范围模糊、授权行动缺乏有效的监控。因此,应当通过明示规定授权依据、依法确认安理会的授权自主权、规范授权启动程序、防范授权行动滥用,以确保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功能的正常实现。  相似文献   

5.
公安民警在依法使用武力手段的过程中,存在违法、不当使用武力手段的问题,执法过程存在风险性。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合法使用武力手段,规范武力手段的使用,防止违法使用武力手段,避免武力手段在使用的过程中,给违法犯罪行为人及警察自身和无辜群众带来不应有的伤害,以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法律授予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武力权力,因此,要提高警察正确使用武力的法律意识,对于严重威胁到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人民警察要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使用武力进行打击,但武力使用必须合法、正确、有效,使用攻击性的警械和武器必须是最后不得已的手段,以获得良好的执法效果。  相似文献   

7.
维和行动在最近10多年中的发展显著增强了在维和行动中适用武装冲突法的必要性.但是,适用武装冲突法不应改变维和行动的性质和基本原则.为了在维和行动中正确地适用武装冲突法,第一,要在性质上把维和行动与强制和平行动区别开来,继续坚持维和行动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二,要明确维和行动适用武装冲突法与交战行为适用武装冲突法的不同,针对维和行动的特点制定适用武装冲突法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8.
《联合国宪章》的主要两种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形都包含了区域组织的因素,分别表现为在宪章第八章关于区域组织使用武力的规定,以及关于集体自卫的规定。但是,区域组织的这两种使用武力情形不可混淆,不可相互替代,通过对两处规定进行体系解释可以发现,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后,集体自卫权不得继续行使;相反,只有在安理会授权相关区域组织使用武力时,该区域组织才可以依据宪章第八章规定使用武力。  相似文献   

9.
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各机构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特别是武力行动的机构。在国际武力反恐的实践中,安理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了1368(2001)、1373(2001)和2249(2015)三个涉及使用武力打击恐怖主义的决议。三个决议引起了"安理会是否授权国家使用武力打击恐怖组织"的争论。从实在法方法来看,三个决议中的用词并不符合安理会自我创设的授权使用武力的模式,但这依然拥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从超越实在法角度来看,安理会应当构建起三个层次的关于国际武力反恐的正当性体系,包括安理会领导使用武力、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与安理会同意(endorse)使用武力。  相似文献   

10.
中国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态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磊 《外交评论》2006,(4):80-86
中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所持有的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变化动因主要取决于维和行动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客观表现及中国政府对其性质的主观认定。20世纪50、60年代,中国将“联合国军”看作是帝国主义的警察部队,因此对联合国维和行动保持高度警惕,并勇敢地揭露其“侵略罪行”;70年代,中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仍有提防,采取冷静观察的态度;80年代,中国政府逐渐认同维和作用,主动参与维和;90年代至今,中国在维和行动中扮演重要角色。中国政府的积极参与有助于保持维和行动的代表性和活力,有利于维和行动未来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因私营军事公司具有军事能力强、反应快、成本低的特点,西方某些国家、学者与非政府组织主张参与到联合国维和行动及强制行动中来,以克服联合国维和体制中的弊病。目前,国际法与国内法对私营军事公司的监督与监管处于弱态,加之其具有雇佣军掠夺性本质,私营军事公司参与甚至主导联合国维和行动有违联合国宗旨与集体安全制度,且有可能成为西方国家的干涉工具,从而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  相似文献   

12.
法律是军队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重要保障,然而由于我军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时间较晚,目前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应坚持立法理论先行。军队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根植于军队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实践,深入思考、研究和解决实践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断丰富和完善具体的制度内容设计。同时应坚持自下而上,先专门后综合的立法模式,注意处理好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的关系,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相似文献   

13.
法律是构建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中的重要工具,《联合国宪章》中有关集体安全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集体安全体制的成功。根据《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集体安全法即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第2条第4款)的基础上,对和平的威胁、违反或侵略行为采取行动的强制规范(第7章措施)。在充分吸取国联集体安全失败教训的基础上,《联合国宪章》不仅使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政治基础法律化,同时又给予集体安全体制以更多的法律特征。体现各国政治意愿的国家利益与法并非完全矛盾,《联合国宪章》对于武力使用的严格限制正是法维护国际社会每一个成员国家利益的重要反映,集体安全体制中既有法律规则、也体现了政治现实。尽管现存集体安全体制还存在法规不完善等问题,但实践的发展明确要求法律作用的强化,以推动联合国改革朝着更加规则化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4.
维和行动与国家主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维和行动形成了同意、中立、自卫等基本原则.实践中,维和行动在这些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为解决国际争端作出了巨大贡献,其本身也不断得到丰富.然而由于国际形势的复杂性,加之维和行动本身的缺陷,使之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蜕变现象.为了促进维和行动的健康发展,第一,在处理国家冲突中,仍要强调对国家主权原则的严格遵守;第二,各国共同协商,完善维和行动的法治化;第三,明确维和行动所处的地位,不能对之期望过高;第四,应支持维和行动的合理变革.  相似文献   

15.
冷战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万霞 《外交评论》2005,(3):47-54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联合国在实践中创造的一种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方法,贯彻自愿、中立、非武力等基本原则。冷战后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也引起了不少国家的担忧和非议。当前,联合国的改革与发展已处于十分关键的时期,如何使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法制化、规范化已成为摆在联合国及各会员国面前的紧要问题。  相似文献   

16.
国际军事法是调整世界各国、国家集团以及国际组织之间在一切与战争准备和战争实施有关领域相互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总称。国际军事法是在《联合国宪章》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对国际关系中武力的使用实行法律管制并以联合国集体安全强制机制为后盾,所保障的是普遍的和平与安全。  相似文献   

17.
联合国60年来的历程对现代国际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将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国际公务员法律制度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从而形成了一项相对独立并且完善的国际公务员法。随着国际社会的日益组织化,可以预见国际公务员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推动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8.
阿拉伯和犹太两个民族为争夺生存空间长期对峙,军事冲突不断。根据联合国181号决议,以色列国于1948年5月4日宣布成立。以建国后,阿以矛盾进一步激化。经过几十年的较量,阿拉伯国家失去了越来越多的土地,以色列虽然占领了更多的阿拉伯土地,但并未因此得到和平。从长远来看,不管今后局势如何复杂多变,不管和平进程如何曲折漫长,和平战略仍是阿以双方的理性选择,符合时代发展的主流。正如有人所说中东和平进程是一列单向行驶的火车,可以暂停,可以后退几步,但不会向后行驶。  相似文献   

19.
孙萌 《外交评论》2006,66(2):101-106
联合国的国际责任能力是其享有国际人格的法律结果。尽管联合国仅具有有限的国际人格,但是这并不必然对其责任能力形成限制。作为国际法主体,联合国完全能够独立地为其不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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