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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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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 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从这四种行为的外观形式看 ,它们在时间上都有一定的延续过程 ,存在有很多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阶段。因此 ,这四种行为均须以实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既遂 ,到底这些行为发展到何种程度才构成既遂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2.
毒品犯罪是一个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政府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足和失误之处。应当将毒品犯罪认定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走私、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就构成了相应的犯罪既遂形态; 毒品是否最终流向社会,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在主观方面,除了直接故意外,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毒品犯罪。在量刑时,涉案毒品数量不是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其他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了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刑法的冲突,建议将毒品累犯扩大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五种犯罪,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毒品犯罪累犯。  相似文献   

3.
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数量以及复杂疑难程度在毒品犯罪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由于对象不能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另外"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相似文献   

4.
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购毒者作为既遂标准。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的,由于未进入贩卖毒品犯罪的着手实行阶段,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预备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没有将毒品交付给对方的场合,即便贩毒者与购毒者之间已经达成了买卖协议,也不构成犯罪既遂。贩卖假毒品的,如果所贩卖的假毒品不含有任何毒品成分,或者只含有极低的毒品成分,未达到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危险的程度,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诱惑侦查"和"控制下交付"等场合,由于警方对毒品交易全程进行严密控制,即便贩毒者向购毒者交付了毒品,通常也不会对公众的身体健康产生实际侵害,因此原则上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犯论处。  相似文献   

5.
通过对我国西南某市151份涉及运输毒品行为的一审刑事判决书研究可知,实践中对运输毒品犯罪的处理呈现出对人身危险性考量不足、量刑普遍偏重等现象.而运输毒品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均较低,立法将其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并列规定并不合理.建议将运输毒品罪单列,同时采用“数量加情节”的基准刑确认模式,重新设置该罪的法...  相似文献   

6.
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相似文献   

7.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政府颁布的毒品管制条例,未经许可并依合法途径获取、占有受到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行为。“持有毒品”作为一种状态,无论是基于贩卖、走私、运输之目的,还是吸食等其他目的而取得毒品,均可在一定的时间和特定的空间范围内表现为一种“持有”状态;因此,非法持有毒品罪所关注的是那些非出于贩卖、走私、运输之目的,或动机、目的不明  相似文献   

8.
在司法实践中,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被判处死刑的人数高居不下,这与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相抵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迥异,因此,应对刑法典第347条规定的罪名进行分解,实行条文单一、罪名单一化立法,配置不同的法定刑,并不能对制造毒品罪配置死刑。同时,从运输毒品的性质来看,其不应当作为独立的罪名,而应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从而,毒品犯罪的死刑在立法上得以严格而合理的限制。  相似文献   

9.
运输毒品犯罪适用法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运输毒品罪既、未遂的认定,应区分两种情况.其一,误把假毒品当作真毒品予以运输的,应以运输毒品罪未遂论处;在真毒品中掺杂使假后予以运输的,应以运输毒品罪既遂论处;其二,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的,只要开始起运,即应以运输毒品罪既遂论处.  相似文献   

10.
贩卖毒品罪基本理论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贩卖毒品罪中对“贩卖”定义应表述为 :贩卖应当以流通为目的且行为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转让事实所有权 ,贩卖的成立不需具备牟利目的 ;贩卖不同于买卖。就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而言 ,14~ 16周岁的人走私毒品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运输、制造毒品则应有所区别。就司法难题而言 ,无偿赠与毒品 ,以毒品换毒品均属于贩卖毒品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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