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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法定条件。笔者认为,把“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作为法定离婚条件更为合适。现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感情确已破裂”不宜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众所周知,夫妻感情破裂,必须以夫妻存在过感情为前提。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就缺乏感情基础,直至诉讼离婚时仍然没有建立起来感情的,怎能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了呢?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感情的婚姻是客观存在的,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捆绑夫妻,即非自愿的夫妻,从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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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5条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这一概括式离婚标准规定得过于抽象、宠统和一般化,实际可操作性差,使法律应有的安全、确定、可操作性等诸价值又难于充分体现,甚至产生同一婚姻事实状况有多种不同的结论。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89年11月ZI日正式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门针对离婚标准的抽象条款进行详细诠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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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已无法共同生活,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唯一标准。然而对那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认为有可能和好的,经调解无效后,法院只能判决不准离婚。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行为不仅具有违法性,其法律社会效果也很差。判决不准离婚的违法性及负面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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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1980年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立法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日渐显露,笔者试图对此及准予离婚法定条件的问题,作初步探讨。一、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的缺陷。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法施行15年来,人民法院始终以此作为审理离婚案件的准绳。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从抗战时的初步提出,到建国后的立法确认,有着较长历史和实践基础。目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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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的违法性及其司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夫妻感情已破裂 ,又无和好可能 ,已无法共同生活”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唯一标准。然而对那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认为有可能和好的 ,经调解无效后 ,法院判决不能离婚。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 ,认为这一司法行为不仅具有违法性一面 ,其法律社会效果也是很差的。对不需要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案件如何处理 ,学术界正在探索一种新的司法途径 ,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判决不准离婚的违法性及负面效应1、判决不准离婚这一司法行为主要是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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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与离婚损害赔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谓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也就是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有权提出离婚,任何人都不能加以干涉①。现行婚姻法及司法实践中对离婚自由的限制及其危害 离婚自由作为一项完整的民事权利,标志着社会的进步,但它未能与结婚自由受到同等的评价和对待。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自由常常受到一定限制,主要表现为: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得比较原则、笼统,审判实践中不好认定。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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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重要的基础,夫妻间恪守贞操的纯洁性不仅是传统道德,更是社会法律的要求。当下,"婚外情"已经成为影响夫妻感情和家庭稳定的最大杀手,从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近两年受理的离婚案件来看,因夫妻一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占到了整个离婚案件数量的一半以上,这其中绝大多数是男性出轨。出于心理或者实际利益方面的考虑,受害方、尤其是女性都会想方设法地获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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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及修改意向我国婚姻法第2三条纳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手离婚,”从此可看出“感情确已破裂”便是当前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所谓夫妻感情是指夫妻双方基于自然因事和社会因素而形成的相互关切、喜爱之情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测指大其间这种相互关切、各爱之情完全消失,反映了大步感情破裂的程度.它包含三层意思;(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破裂或者可能破裂;(二)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刚刚产生裂痕或者尚未完拿破裂;(三)夫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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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理由是离婚立法的核心内容。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由于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专家们基本同意将其修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这一建议已在试拟稿中表现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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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给定的条件下,人类的行为选择总是理性的.法律作为规范人类社会行为的制度,具有指引、评价、预测等作用.而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制度的设计,无论是离婚标准的设定如“夫妻感情破裂”还是内容设置尤其是离婚损害赔偿当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简略等问题上都存在缺陷.对离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能更好的保护离婚诉讼中受害一方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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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本质是两性结合的伦理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对婚姻本质的认识是婚姻理论中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近年来,我国有些论述离婚问题的文章把婚姻本质归结为“夫妻感情”或“爱情”。对此,笔者持有不同看法。我认为婚姻本质是两性结合的伦理关系。“爱情说”不符合历史和现实,也不符合马克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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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离婚条件的思考王丽萍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就是说,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己破裂作为离婚条件的。但从审判实践来看,这一规定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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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梁其放离婚案的核心问题不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是感情确已破裂但离婚将对一方不利时是否可以判决离婚梁其放,广州市人。其妻9年多前因交通事故重型颅脑外伤,导致精神障碍,继发性癫病,久治不愈,发病时到处大小便、随处脱衣服、连生肉也抓起来吃,生活不能自理。9年多来梁其放对妻子精心照顾,但妻子病情无任何改善。1997年3月10日梁以夫妻感情丧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表示离婚后愿继续扶养女方,家庭财产共用。但女方代理人不同意离婚,理由是离婚后女方无人照顾。一审法院判决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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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法定条件的重构丁剑清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了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这在教育人们树立正确的、以爱情为基础的婚恋观方面,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但是,这一法定条件在实际的运作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一、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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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好离好散,无疑是最好的选择。然而,事与愿违,许多人最终反被离婚协议所困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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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新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离与不离的依据,这无疑是十分正确的。但是,夫妻感情不是孤立的,总是受社会的政治、经济、道德等方面的影响和制约的。因此,加强道德教育,对于正确处理离婚纠纷,贯彻新婚姻法,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