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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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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大威 《北方法学》2009,3(6):85-92
持有行为包括了私藏行为,二者不是并列关系而是种属关系,非法私藏行为不能归于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应当归属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因此,立法中应当将“私藏”的表述删除。非法持有爆炸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犯罪化。这种行为不符合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犯罪构成,而与非法持有弹药罪具有相同的性质,应当属于持有型犯罪,立法中应当将爆炸物列入非法持有的犯罪对象。刑法中区分弹药与爆炸物没有实际意义,应当采用广义的弹药概念,将爆炸物归属于弹药含义之中。  相似文献   

2.
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行为通常有冒用型、擅自使用型、伪造、变造型三种客观表现形式。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刑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可行性。《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能够囊括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这一新类型,不宜再单独为其设置一个新罪名。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内部,宜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单独作为一款加以设置。在罪状方面,应当明确前置规范的范围、非法使用行为的边界以及罪量上的要求。在刑罚方面,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定刑应适当高于非法提供、非法获取两种行为类型。  相似文献   

3.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及追诉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必须受到处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保护法益是住宅安宁权。理论上可以将“侵入”行为分为两种:一是未经住宅主人允许,强行进入他人的住宅;二是进入住宅时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他退出时拒不退出的。作者认为,在我国今后的刑事立法中,应当将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与不退出他人住宅分别加以规定;应当将非法侵入住宅罪列入亲告罪的范围。  相似文献   

4.
司法机关对于"黑保安"单位或个人非法从事保安服务行为能否入罪、构成何罪、如何处刑的问题存在认识分歧。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存在是基于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非法从事保安服务是一种扰乱保安服务市场秩序、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经营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也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入罪。对该种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不应以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相关行政法规的刑事罚则须依从刑法规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标准应当相互衔接。  相似文献   

5.
非法采矿罪是1997年刑法出现的一个新罪名,由于缺乏相关实践以及立法者的局限性,343条第一款关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暴露出明显的缺陷,致使大量违法采矿和盗掘矿石的行为难以定罪和处理,不利于犯罪规范体系的建设和保护日益珍贵的矿产资源,应当对其进行修改,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具体而言,在非法采矿行为的规制上,必须调整立法思路,规范立法技术,合理设计罪状,提高非法采矿行为的犯罪化程度,加大惩罚力度.  相似文献   

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行为的实质非法性、公开性、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和还本付息的承诺四个特征。构成该罪不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为构成要件,应当以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融资管理法律规定"作为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应当结合该罪的犯罪客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委托理财,应当从合同是否存在保底条款、合同的签订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资金的去向和用途、是否造成投资人损失四个方面综合认定。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应当从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行为人的经济能力、筹集的资金的实际用途和去向,是否实际归还等方面综合考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具有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竞合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相似文献   

7.
本文案例启示:利用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的认定应从犯罪主行为的本质特征加以分析。行为人利用POS机、银联与银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传递的时间差非法套取银行财产的,其犯罪主行为是秘密窃取行为,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8.
刑事责任是对非法垄断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重要手段,我国《反垄断法》中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对非法垄断行为进行有效地规制。本文通过对其他国家或地区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立法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反垄断法的刑事责任制度应当从非法垄断行为罪名的确定及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刑种等方面予以确立。  相似文献   

9.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包括“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两种情形,应当基于法益保护目的,结合信息网络犯罪的特点审查判断证据,认定犯罪事实。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往往是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发端,对其从严打击符合网络犯罪前端治理的需求;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行为人辩解的获取方式不具有合理性时,应当排除该辩解,把不具有“合法性”的“非法持有”推定为“非法获取”具有实践合理性;当前理论上有对“非法获取”进行扩大解释的观点,应当通过对获取、使用方式等“合法性”“合理性”的认定来制约“非法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不当扩张,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相似文献   

10.
绑架罪的既遂未遂问题在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实现目的说、复合行为说以及单一行为说.笔者赞同单一行为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并实际上控制了他人的,就应当认为构成要件已齐备,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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