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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旦前夕,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酒楼收取“开瓶费”违法的法槌甫落,新年伊始,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即联合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协会斥之为“霸王条款”,而烹饪协会则主张企业可自主定价……如此碰撞,近年来几乎每隔几个月就会集中“爆发”一次。就这样,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争论演变为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酒店到底可不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刚刚制定的《安徽省餐饮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草案规定,酒店可以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是必须明示;如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要收取开瓶费,必须事前告知顾客。省烹饪协会的人士说,为防止我省餐饮业无序竞争,《办法》中将有一些具体细则加以约束,肯定会对餐饮业有压力,也一定会有效果!我们愿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一种有情有义有利、同心同德同赢的和谐有序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厂家需付进场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元旦前夕,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酒楼收取“开瓶费”违法的法槌甫落,新年伊始,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即联合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协会斥之为“霸王条款”,而烹饪协会则主张企业可自主定价……如此碰撞,近年来几乎每隔几个月就会集中“爆发”一次。就这样,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争论演变为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酒店到底可不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刚刚制定的《安徽省餐饮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草案规定,酒店可以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是必须明示;如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要收取开瓶费,必须事前告知顾客。省烹饪协会的人士说,为防止我省餐饮业无序竞争,《办法》中将有一些具体细则加以约束,肯定会对餐饮业有压力,也一定会有效果!我们愿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一种有情有义有利、同心同德同赢的和谐有序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元旦前夕,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酒楼收取“开瓶费”违法的法槌甫落,新年伊始,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即联合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协会斥之为“霸王条款”,而烹饪协会则主张企业可自主定价……如此碰撞,近年来几乎每隔几个月就会集中“爆发”一次。就这样,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争论演变为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酒店到底可不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刚刚制定的《安徽省餐饮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草案规定,酒店可以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是必须明示;如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要收取开瓶费,必须事前告知顾客。省烹饪协会的人士说,为防止我省餐饮业无序竞争,《办法》中将有一些具体细则加以约束,肯定会对餐饮业有压力,也一定会有效果!我们愿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一种有情有义有利、同心同德同赢的和谐有序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李春 《江淮法治》2007,(3X):28-28
元旦前夕,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酒楼收取“开瓶费”违法的法槌甫落,新年伊始,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即联合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协会斥之为“霸王条款”,而烹饪协会则主张企业可自主定价……如此碰撞,近年来几乎每隔几个月就会集中“爆发”一次。就这样,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争论演变为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 酒店到底可不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刚刚制定的《安徽省餐饮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草案规定,酒店可以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是必须明示;如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要收取开瓶费,必须事前告知顾客。省烹饪协会的人士说,为防止我省餐饮业无序竞争,《办法》中将有一些具体细则加以约束,肯定会对餐饮业有压力,也一定会有效果!我们愿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一种有情有义有利、同心同德同赢的和谐有序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杨涛 《法庭内外》2007,(8):54-54
广受关注的北京首例开瓶费官司又出现了重大变化。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维持了消费者获赔100元的胜诉结果,但修改了一审判决的裁决理由,以酒楼没有“明示”为理由判决消费者胜诉。这意味着,前不久,一审判决以司法方式“叫停饭店开瓶费”的做法,今后将不能成为消费者拒绝开瓶费的理由。开瓶费之争,仍属尘埃未定(6月27日《京华时报》)。  相似文献   

6.
自带酒水到酒楼吃饭,结账时两百多元餐费里竟含百元酒水“开瓶费”。争论无果后,消费者愤而到法院起诉,质疑这一行业潜规则,舆论声讨也一浪高过一浪。前不久,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自带酒水是消费者的权利;开瓶费属不当得利,酒楼应当返还。酒楼不服提起上诉,餐饮同业也竞相声援。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一时间成为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支持和反对者各持己见。在这种关注的背后,我们欣喜地看到大众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  相似文献   

7.
毛剑 《政府法制》2006,(12):21-23
2006年3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四川省首例“开瓶费”案。消费者冯小红因“仅仅只自带4瓶白酒就被强制加收了320元开瓶费”,一怒之下将重庆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告上法庭。四川省消协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属于“消费歧视”的强制消费行为,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而火锅店称店方是在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为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有明确规定。由于四川省餐饮协会制定的行规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这起案件自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  相似文献   

8.
酒店收取开瓶费是当下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尤其是一些高档酒店收取高额开瓶费似乎是餐饮业的行规,由此也引致了餐饮业与消费者之间的频发纠纷。对于开瓶费的性质,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开瓶费是否合法、是否合理,以及其收取标准如何确定,也成为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配的争议焦点,由此也给司法机关确定争议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而明确各方责任带来了很大困难。因此,需要进一步厘清开瓶费的法律性质,以有助于司法机关对于现实中的纠纷解决。  相似文献   

9.
沈峰 《江淮法治》2014,(7):55-55
今年3·15前夕,有媒体记者以消费者身份随机调查多家餐馆,发现餐饮业的霸王条款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被一些餐馆堂而皇之地摆到了桌面上。挑战着消费者脆弱的神经。包间费、开瓶费、最低消费,这些霸王条款依然霸道地存在着。影响着消费者的生活。  相似文献   

10.
餐厅向消费者收取价格不菲的开瓶费,引起了广泛社会争议。本文对"开瓶费"在法律上的性质、各方争议的观点以及我国法律对此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1.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5月22日表决通过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删除了原来条例中有的"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的条款,这意味着今后消费者能不能自带酒水、饮料,将由饭店来决定.修改后的条例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2.
毛剑 《法庭内外》2006,(11):31-33
2006年3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四川省首例“开瓶费”案。消费者冯小红因“仅仅只自带4瓶白酒就被强制加收了320元的开瓶费”。一怒之下,将重庆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告上法庭。四川省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属于“消费歧视”的强制消费行为。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我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而火锅店却称店方是在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为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方案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但企业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企业可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适量的服务费用……”由于四川餐饮协会制定的行规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这起案件自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13.
王聃 《江淮法治》2014,(17):37-37
日前,四川省首例因收取“开瓶费”“包间费”而起诉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法庭当庭判决餐厅退还开瓶费、包间费共80元。法庭宣判,消费者与餐厅之间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有关开瓶费部分的约定无效,并因为被告收取原告包间费时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故判决餐厅应退还消费者包间费和开瓶费。  相似文献   

14.
各地动态     
(2007.1.21—2007.2.20)贵州立法叫停开瓶费2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此规定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对“开瓶费”说不。新《条例》在“法律责任”专章中规定,有“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设定最低消费数额”等九种情形之一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相似文献   

15.
2006年3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四川省首例“开瓶费”案.消费者冯小红因“自带4瓶白酒就被强制加收了320元的开瓶费”,一怒之下将重庆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告上法庭.四川省消协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属于“消费歧视”的强制消费行为,违反了《消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而火锅店却称店方是在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为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方案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洒水进入餐厅享用,但企业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企业可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适量的服务费用……”由于四川餐饮协会制定的行规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16.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餐饮业、娱乐业发展越来越快,营业场所中各种各样的告示、敬告随处可见,其中最常见和对消费者影响较大的一种就是"禁止自带酒水"。本文将对这种现象进行简要的分析,并就"禁止自带酒水"问题为消费者提供简单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7.
开瓶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法官判案的重要依据,其法律效力的判断应当从现行法入手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开瓶费的订立,首先是一种法律行为,再者是一种格式条款,因此应当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关于法律行为及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规定进行分析。但是仅根据这两者还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经济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  相似文献   

18.
饭店与消费者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争论愈演愈烈,本文从两个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的案例入手,简单分析了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着重从权利体系的角度出发,阐述了消费者、商家分别所享有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条件,通过上述的分析,使双方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更加清晰和明确,十分有助于这一问题的彻底解决,进而使得消费者和商家的紧张关系得到改善。  相似文献   

19.
2006年12月21日,北京首起“开瓶费”官司在海淀区法院开庭,法院一审判决“开瓶费”属不当得利,涉案酒店全额返还消费者“开瓶服务费”100元。在法庭之外,判决并没有使“开瓶费”止息纷争,而是激起更大范围的争执。  相似文献   

20.
餐饮合同是包含加工承揽、买卖、租赁、服务等多种法律关系的复合性合同。"开瓶费"实质是餐饮合同中餐馆付出多项产品、服务与消费者支付对价之间的差价补偿。作为格式条款的"开瓶费",从行业性质、合同标的物性质、权利排除的角度判断具备法律效力。餐馆要合法收取"开瓶费",应当事先告知、明码标价并公平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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