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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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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邵艳 《法制与社会》2013,(28):30-31
森林资源是一种极其宝贵的资源,为保护森林资源,我国已基本建立了较完备的森林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使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初见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不断进行完善。面对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严峻形势,加大森林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试从法律、理论、实践、公众基础与政策等各个层面分析在我国建立森林资源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提供有创新性的法律保护机制,以期构建森林资源公益诉讼制度,寻求森林资源保护有力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2.
包玉华  兰孝慈 《河北法学》2005,23(6):136-138
森林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对于像我国这样一个森林资源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人均相对贫乏的发展中国家,更显得十分重要。如何遏制我国森林资源恶化的趋势以及如何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从分析中俄森林环境资源现状入手,通过中俄森林现状、刑事法律责任制度对比、分析,指出中国森林资源保护刑事法律责任方面的不足是导致森林资源恶化的主要原因,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森林资源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山西省沁水县是全省的林业大县,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加快后备森林资源培育,意义深远,责任重大。近年来,随着各项林业重点工程的实施,该县的生态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林业建设呈现出了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但是.在该县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的良好态势下,一些地方仍存在着侵占、乱占林地的现象,造成林地流失和森林资源破坏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4.
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制度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护森林资源对于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设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是保护我国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但从森林资金设立之初,便存在着来源狭窄、征收困难、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拓宽补偿基金渠道;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体系;加强资金管理,完善基金管理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5.
我国南方地区森林密布,生存着多种世界珍惜树种和植物。然而,面对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如何保护好这一地区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无疑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关键问题。而长期生活在南方的少数民族,在植树造林、禁止乱砍滥伐、森林防火、山林纠纷解决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古老的习惯法,为该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做出了突出贡献。因此总结继承南方少数民族保护森林习惯法,发掘和吸收其所蕴涵的巨大价值和潜能,对保护这一地区独特的生态环境、实现这一地区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6.
我国南方地区森林密布,生存着多种世界珍惜树种和植物。然而,面对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如何保护好这一地区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无疑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关键问题。而长期生活在南方的少数民族,在植树造林、禁止乱砍滥伐、森林防火、山林纠纷解决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古老的习惯法,为该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做出了突出贡献。因此总结继承南方少数民族保护森林习惯法,发掘和吸收其所蕴涵的巨大价值和潜能,对保护这一地区独特的生态环境、实现这一地区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7.
保护森林资源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当前破坏森林资源犯罪频发,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的破坏,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森林资源之间的关系。文章以安溪县为例,分析了该县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特点、主要原因等,认为在保护森林资源与发展经济之间取得平衡是治理当前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关键。  相似文献   

8.
家,是每个人心目中的香格里拉,木,则让心中的香格里拉更为立体而生动。在我国传统的"五行"之说中,"木"被安放于旭日照耀的东方,有道是"东方春来融融万木长",人类从森林中走来,人类的文明进步与木之间也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并且这个关系不断深入、熟化,人们以木材为友,与它进行情感交流。  相似文献   

9.
林资发〔2006〕96号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自成立以来,在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建设成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保障和促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的总体部署,结合森林资源监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在森林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时代背景的变化,根植于计划经济大背景下的《森林法》逐渐出现与我国现代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严重地阻碍了我国林业的发展,还使得森林资源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此次对《森林法》进行修改,不但需要理论上的创新,更需要制度上的重构以适应林业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11.
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简论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随着人类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的变革 ,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及权利的观点已被接受。具体到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而言 ,其理论依据为 :生态安全原则 ;权利之间协调发展原则 ;自然权利原则 ;生态正义原则。至于具体的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资金筹措方式 ,可采用国家财政拨款、征收生态安全保险金等多种渠道  相似文献   

12.
《森林法》修改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蔡守秋 《现代法学》2004,26(5):47-57
作者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的基本思路,主张修改后的《森林法》应该成为森林资源法律子体系中的核心法律,林业行业的基本法律,即全面反映当代新型林业和森林资源在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建设中重要地位和全面作用。认为在修改《森林法》时,必须坚持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体现当代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念,在有关问题上与国际法接轨,认真总结和吸收国内有关环境资源和林业的法制建设经验。《森林法》修改应该建立在对森林的性质、特点和作用的科学认识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实存在的森林资源环境问题,突出森林保护和森林生态建设,加强对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的采用,加强对公众参与等社会调整机制的采用。  相似文献   

13.
论自然资源所有权宪法设立的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康纪田 《行政与法》2005,(1):110-112
宪法关于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存在三大缺陷:抽象的“自然资源”因不能支配而不可能设立所有权;部分自然资源如阳光、空气等不稀缺而不需要设立所有权;国家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在自然资源上设立所有权违反了一物一权原则。宪法的失误,造成了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难以实现和资源资产严重流失的被动局面。因此,需要从宪法的高度将自然资源转化为自然资源资产后,再设立所有权,其意义重大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14.
王树义 《现代法学》2004,26(6):186-191
对他国法律的考察,重在解析其中所蕴含的理论问题,以找到理论与实践、“本土化”与借鉴之间的结合点。本文结合俄罗斯联邦森林立法和其他立法的具体实践,重点研究了俄罗斯联邦森林法的调整对象、森林关系的主体、客体及俄罗斯联邦的森林权属等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旨在为我国森林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或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5.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拓展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和范围,第一次明确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救济权,但这种拓展本身是有限度的,不能脱离开现行制度、环境以及法治发展阶段而无限制扩大。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权利保障、法治、利益衡量、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和渐进发展原则,通过丰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关于行为可诉性、利害关系性、时机成熟性等制度内涵,依法科学、理性地把握和设定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  相似文献   

16.
祖国大陆的环境法学者开始从加害人的民事责任或国家对加害人的民事制裁的角度对环境侵权进行研究,主要着眼点多为无过失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转移、责任方式、救济制度等。但是,对于环境侵权的类型这一前提性问题的探讨,则不够深入全面。本文综合民法、环境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的内容,尝试提出“环境侵权的层次性”这一概念。  相似文献   

17.
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的法学理论——调整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蔡守秋 《河北法学》2006,24(10):23-37
介绍调整论的主要内容,阐明法律应不应该、能不能够以及如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三个层次的问题,概括了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补充的四个要点,以及对主流法理学进行反思与挑战的四个基本理论领域.认为法律人是作为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总和的人;每个人只能通过自身与其他人的关系和自身与自然(环境资源)的关系求生存、求发展、求利益、求幸福;个人通过其行为建立和变革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既可以规定人对人的行为,也可以规定人对自然物的行为,因而法律既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是指环境资源法根据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根据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同类型、特点和社会需要,设立相应的权利、义务、规则和制度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是一个渐进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应该与时俱进.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包括其他法律部门的相关调整机制和环境资源专门法所特有的调整机制即生态化调整机制.  相似文献   

18.
“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谌洪果 《法律科学》2009,27(1):17-28
“枫桥经验”具有丰富而独特内涵,包括组织的网络和工作机制的构建、格式化治理方式、标语口号等教化治理的传统、调解与感化的实践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模式与“枫桥经验”之间具有内生性、衍生性和共生性三方面的联系。因此,“枫桥经验”尽管存在一些需要从理论高度进一步总结的问题,但它有可能成为我们寻求中国未来独特民主和法治道路的一个契机。  相似文献   

19.
杨巧 《知识产权》2012,(4):10-15,32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日渐增强,知识产权专有性与公有领域之间的矛盾愈加显现.近年来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保护被学界所关注,国内学者的研究多见于著作权法上公有领域的保护,专利法、商标法上公有领域保护的研究甚少.现实中常见一些把原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注册后进行不当使用,并试图阻止他人“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如此一来,公有领域逐渐被蚕食“瓜分”而纳入专有领域,极大地影响公众的表达自由与言论自由.因此,商标法中的公有领域亟待获得维护.通过对商标法上公有领域保护问题的探讨,以警示对公共资源的维护,并提出完善我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民法本质追求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源自古代欧洲的罗马法,当时叫“市民法”,后被注入“私法”、“私权法”、“市民社会的法”等诸多信息。中国通过日本从西方民法及至罗马私法那里继受了作为表征基本部门法的民法。西方传统理解民法或私法的实质含义,是在个人与国家对立的基础上进行的。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权利为基点,以行为手段,以责任为保障。民法上的人即市民、私人和私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等。近代社会的个人是个人主义的个人,而现代的个人是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理念中的个人。称民法人是“经济人”、“具体人”、“抽象人”等多是用作分析民法问题的方法。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是民法的哲学基础。民法并未真正社会化。民法所涉及的领域是有限的。民法在精神方面追求平等和自由。这些都涉及到民法本位即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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