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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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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讼前扣押船舶案件,是指具有海事请求权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申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对有关船舶实行扣押,取得有效担保以保障其海事请求权得以行使的案件。尽管目前各国的法律对此规定不一,审理程序不尽相同,但诉讼前扣船的一般原则已得到司法界、航运界的普遍承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海事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海事担保是一个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2.
论船舶扣押管辖权领域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海事诉讼领域,各国普遍地通过船舶扣押措施扩张其海事管辖权,导致海事管辖权冲突加剧。在船舶扣押领域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有利于缓和海事管辖权的国际冲突、方便法院审理及当事人诉讼。海事法院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应权衡私益及公益保护等多方面因素,解决若干相关的程序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3.
自1986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扣船规定》)以来,诉前扣押船舶作为一种诉前保全措施就正式在海事诉讼中普遍适用了。尔后,最高法院又将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船用燃油案件正式列入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从而将诉前扣押的对象由船舶扩大到货物。尽管这样,随着海事审判活动的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对外经济往来日益频繁,涉外事件也日趋增多,其中,涉外海事案件中的扣船也常常发生。扣船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已为世界各国采用,它是债权人维护自己的权益,尽快地解决纠纷而要求法院采取的法律手段。海商法上的船舶扣押属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同于因船舶走私、运输禁运品、贩奴等触犯刑律而发生的船舶扣押。本文仅就海商法上的船舶扣押与法院管辖权做些探讨。  相似文献   

5.
论错误扣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保障海事请求权的实现,法院赋予某些法定的海事请求人船舶扣押权,以为其海事请求获得担保。在我国,这种权利是指海事请求人申请法院扣留与债权发生有关的当事船舶或责任人拥有的其他船舶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实践中,随着扣船案件的增多,错误扣船现象时有发生。然而,关于错误扣船的性质及其责任,在法律上却缺乏明确的规定。在《统一有关扣押海运船舶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相似文献   

6.
海事请求人因船舶产生了针对光船承租人的债权,其能否申请海事法院扣押和拍卖船舶以清偿其债权,是否会侵害到船舶所有人的财产权?通过深入分析国内外不同时期法律间的不同规定的利弊,以及比较研究海事法律界对此的不同看法,结合海事司法界的审判实践,提出光租船舶被扣押后可以被拍卖及分配,但拍卖价款仅限于对具有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债权进行分配,不得对扣船申请人针对光船承租人的普通债权进行分配的结论,并据此提出对相关法律条款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7.
论船舶碰撞新概念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船舶碰撞是海事侵权纠纷中最普遍、专业性最强、审理难度最大的一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常常为一宗海事案件是否可认定为船舶碰撞,是两船间的碰撞还是数船间的碰撞产生不同的意见。那么,什么是船舶碰撞?它的内涵是什么?为什么提出了“船舶碰撞的新概念”,新概念的价值何在?笔者仅就以上问题略述己见,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8.
在国际民事管辖中,选购法院与选择法院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本文拟对这两种制度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略作探讨。选购法院(forumshoPPing),又称挑选法院或择地行诉,它是指原告选择某一他认为可能会作出有利于他的判决或裁决的法院进行诉讼。选购法院这一现象的产生有着多种因素.不过以下两个方面则是其主要的原因:1、对某一国际民商案件,不同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2、对该案件不同国家的冲突法会指定不同的准据法从而得出互相矛盾的判决结果。正是基于国际社会法律极不统一这种现实情况,原告在选定起诉法院的问题上有了很大的回旋余…  相似文献   

9.
船舶碰撞是海事侵权纠纷中最普遍、专业性最强、审理难度最大的一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常常为一海事案件是否认定船舶碰撞,是两船间的碰撞还是数船间的碰撞产生不同的意见.那么,什么是船舶碰撞?它的内涵是什么?为什么提出了“船舶碰撞的新概念”,新概念的价值何在?笔者仅就以上问题略述己见,求教同仁.  相似文献   

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作法,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对诉讼前扣押船舶规定如下: 一、诉讼前扣押船舶 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在提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  相似文献   

11.
国际民事管辖中的选购法院与选择法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民事管辖中,选购法院与选择法院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本文拟对这两种制度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略作探讨。一选购法院(forum shopping),又称挑选法院或择地行诉,它是指原告选择某一他认为可能会作出有利于他的判决或裁决的法院进行诉讼。选购法院这一现象的产生有多种原因,以下两个方面则是其主要的:1.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不同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2.对该案件不同国家的冲突法会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从而得出互相矛盾的判决结果。正是基于国际社会法律不统一的这种现实情况,原告在选定起诉法院时有了很大的回旋余地。他可以挑选一个对他有利的法院去提起诉讼(包括在诉讼程序上或判决结果上)。由于原告在有管辖权的几个法院中选择起诉法院的权利是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所赋予的,因而从表面上看,选购法院这一活动并没有违反任何一国法律的明文规定。正因如此,在早期,许多人并不认为  相似文献   

12.
一、对物诉讼法律制度对物诉讼法律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它起源于英国的海事法,原为海事法上特有的一种诉讼制度,但随着英国海事审判实践的发展,对物诉讼超出了海事法的范围,而被运用到其它民事法律关系中,形成了一种与对人诉讼并存的法律诉讼制度。所谓对物诉讼就是一种针对物的诉讼,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海事法院可以通过扣押被诉船舶或其它财产而取得管辖权,迫  相似文献   

13.
诉讼前扣押船载货物简称诉前扣货,是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权人的申请,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在诉讼前扣押船舶所载货物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海事法院就已经有诉前扣货的实践,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将诉前扣货案件正式列入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但办理这类案件一直没有法律依据。直到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才将  相似文献   

14.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保全申请提出的时间,可以将海事请求保全分为诉前保全与诉讼中保全。对海事债权人来说,诉前保全由为重要,因为如果债务人资信差,债权人债权实现得以的唯一保障──船舶如果再逃脱,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可想而知。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对物诉讼是为债权人提供诉前担保及判决得以执行的基本程序。对物诉讼中通过扣押船舶或其他财产(如货物、运费),不仅为债权人提供了担保,且使扣船法院取得案件管辖权同时迫使被告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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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拍卖实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拍卖是指海事法院对依法实施扣押的船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实行公开竞价,将船舶卖给最高出价人,以备清偿船舶所有债务的一项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船舶拍卖是海事审判中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7月颁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为确立我国拍卖船舶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在总结多年来海事法院拍卖船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船舶拍卖作出了一系列专门性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船舶拍卖制度。但是从该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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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分配船舶被实行非诉保全扣押并当案件实体进入诉讼程序或在船舶于诉讼中被实行诉讼保全扣押后,当船舶所有人不提供充分担保且船舶又不宜继续扣押时,得依申请人之申请或依职权出售船舶,以清偿海上债务。如售船后可偿金不足清偿数债权标的之总额,法院应于终审判决作出后,实行分配程序  相似文献   

17.
船舶留置权是担保造船人、修船人债权的船舶担保物权,船舶扣押是法院为保障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当法院扣押修理中的船舶,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扣押就会发生冲突,因为关于留置权人在船舶扣押前没有行使船舶留置权而在船舶扣押后是否仍享有该留置权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主要从占有和优先受偿两个方面分析船舶在扣押后继续停留在修船厂时留置权人的权利,并对船舶在扣押后离开修船厂的弊端及避免纠纷的措施进行探讨,指出船舶扣押前留置权人未行使船舶留置权的,船舶扣押后留置权人对船舶丧失了占有,但其相关债权对船舶价款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船舶在扣押后不应离开留置权人的修船厂,除非扣船请求人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   

18.
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前言 挑选法院,又称择地行诉、选购法院,[1]它是一个外来词,英文表述为"Forum Shopping",主要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犹如选购商品一样,可以在所有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最有利自己的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9.
中国与南非的船舶扣押制度在法律渊源、法院管辖、海事请求事项、扣押船舶的范围等方面既有共同之处,又有相互区别的地方,而最大不同在于南非扣押关联船舶的规定在中国法律下是不存在的.中国国有船舶在南非遭遇关联船舶制度下的扣押.有关船东须积极应对,力争创立有利判例,以免国有船舶再受该制度下的扣押之苦.  相似文献   

20.
强制拍卖船舶是海事审判领域的一项别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指海事法院依法对船舶实施保全措施以后,在一定条件下依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经过一定程序,运用司法强制对被扣船实行公开拍卖,获得价款,以备清偿船舶所有人的金钱债务。198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下称“卖船规定”),以司法解释文件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强制拍卖船舶法律制度。几年来,依据“卖船规定”,全国海事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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