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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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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审理控告案件有哪些程序? 答:(1)立案。受理机关受理公务员控告后,要对控告人提供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判断。经过了解,认为被控告人确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其责任时,即可立案。 (2)调查。正式立案后,受理机关应立即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要写出调查报告。 (3)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在认真调查后,认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责任分明,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当被告人确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责任时,应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重要的处理决定和监察建议,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处理决定作出后,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机关和人员。如果被控告人没有违纪违法行为,或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时,应依照原立案程序销案。  相似文献   

2.
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创设了监察程序这一制度。由于当前对监察程序的研究缺乏宏观的理论视野,监察程序的实践也有待深入,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监察程序中初步核实的效力问题、证据能力问题仍未达成共识。初步核实在部分案件立案前具有了准备性意义,但在监察程序中并不是立案的必备程序。初步核实和立案后取得的证据材料都具有相同的证据能力,具备相应的证据资格,可以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3.
2018年《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管辖制度,迫切需要规范解读、完善,将之改造成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刑事管辖的法律规范。监察刑事管辖的案件必须具备主体为公职人员、行为为职务犯罪两个方面的要素,以分案管辖为原则,体现权威高效的特点。刑事诉讼法修改保留了检察机关的部分侦查权,首创了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共同管辖制度,应当建立相应衔接制度。监察刑事管辖应当规定并案管辖制度,明确监察机关拥有单向并案权与强制并案权,但应当规范并案管辖的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审批程序。监察委员会与其他机关的分案管辖中,一般采取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规则。主从配合中也应当完善程序衔接,明确不能同时采取留置措施和强制措施,适当打破调查范围的界限,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相似文献   

4.
监察机关所收集的言词证据在查明职务犯罪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言词证据之取、审、排是监察机关利用其在刑事诉讼适用过程中主要涉及的方面。监察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出现一定空白,主要因《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定上存在不同。监察言词证据的规范化路径应满足言词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既真实又合法的标准;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要将所有与职务犯罪相关的言词证据移交检察机关进行严格审查;最后则需经过审判机关对非法言词证据的认定与排除,其过程也必须符合严格的程序要求以及对人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5.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6):133-141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后,由于相关立法过于原则粗疏,监察程序运行错位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监检程序衔接与配合面临规则失衡、措施缺位等问题。当前,留置措施的属性定位与功能不符、不加区分统一适用等情形导致司法实践中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程序衔接出现真空进而导致责任相互推诿。聚焦职务犯罪案件退补调查期间换押措施责任问题,能够更加清楚地认识留置措施的属性并有助于完善留置措施规则体系,进一步促进监检二者的良性衔接和互动。对于留置规则体系完善,应对不同的被调查人以"二分法"设置留置细则,细分区别证明标准与留置期间规则,引入律师辩护制度内部保障被调查人权利、外部监督监察权的规范运行。  相似文献   

6.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法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然而,公职单位监察缺位、单位职务犯罪立案管辖缺乏专门性规定等问题,造成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之间的混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单位犯罪进行系统性分类,依据单位与自然人意志分离的归责理论,实现单位与自然人的责任分割及分案处理,厘清了单位与自然人犯罪的边界。为实现“监察全覆盖”目标,应将公职单位纳入监察对象。针对非系统性单位职务犯罪,宜单独确立单位行政级别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立案管辖原则,并在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基础上与检察机关实现有效衔接,构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监察调查程序,推动单位职务犯罪立案管辖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7.
《监察法》制定后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牵涉到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包括修改《刑事诉讼法》,协调监察调查和审查起诉及审判的程序。2018年5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拟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多项修改,其中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检察工作与《监察法》的衔接方面要注重监察机关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问题,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问题。在设立缺席审判程序方面,需要研究缺席审判应当适用于哪些类型的案件,厘清缺席审判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以及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审判方面,需要注意合议庭改革,《刑事诉讼法》需要在合议庭的裁决机制,即定罪和量刑的决定人数问题等方面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8.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依赖互联网的程度不断加深,互联网安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现阶段,网络犯罪案件调查和网络监察工作由公安机关公共信息和网络监察部门负责,但由于我国网络监察工作起步较晚、立法不健全等原因,造成了许多网络违法犯罪案件无法立案或立案后打击不力的问题。笔者从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及网络违法犯罪的形式入手,阐述了网络监察工作的任务,揭示出现阶段网络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探讨了网监工作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9.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17日,国某等三人投诉某市某酒吧拖欠工资及非法收取抵押金。监察人员在调查时发现,该酒吧已经停止营业,工作场所关闭,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系。鉴于这种情况,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案撤销,并向国某等三人书面送达了“撤销立案通知书”。国某等三人接到通知后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和“违法事实调查不清”在法律层面上是两种不同概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案件作撤销立案处理适用法律有错误,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撤销《撤销立案通知书》,对案件继续调查处理。  相似文献   

10.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乃是监察机关开展跨境追逃追赃活动的重要程序保障。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的监察义务应当具体化。立足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原则,监察机关应依托“调查”职能辅助跨境刑事司法协作。从内涵的向度层面,监察义务应然涵盖了境外调查取证、追逃追赃和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缺席送达等方面。在尊重境外追逃追赃的执法主权时,监察机关应关注技术调查的取证方式以及配合协助关系。在处置和追回境外赃款赃物时,应以财产所在国扣押程序为基准注重跨境协作收益分享机制的实施效果。在跨境执行的文书送达过程中,应以国际条约协定送达、外交送达为基础,优化传票与起诉书副本的送达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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