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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17日,国某等三人投诉某市某酒吧拖欠工资及非法收取抵押金。监察人员在调查时发现,该酒吧已经停止营业,工作场所关闭,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系。鉴于这种情况,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案撤销,并向国某等三人书面送达了“撤销立案通知书”。国某等三人接到通知后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和“违法事实调查不清”在法律层面上是两种不同概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案件作撤销立案处理适用法律有错误,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撤销《撤销立案通知书》,对案件继续调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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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程某是某市大型国有股份制公司的员工,工种是汽车修理工。2009年元旦,单位有修车任务,程某奉命加班,因配件未及时到位而等待,在停工待料过程中出现胸闷、心脏发作性疼痛,中午时分同事邀其出去吃饭声称难受未去,单位的司机李某见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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