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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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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评析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反垄断法》在其以"经营者集中"为题的第四章对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做出了规定。这个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市场上发生的所有企业并购,也包括在境外发生但对中国市场竞争具有限制性影响的企业并购活动。本文主要评析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两阶段审查程序、禁止的实质性要件、豁免的条件和救济措施等6个方面。  相似文献   

2.
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集中企业营业额往往较低,加之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存在审查态度不明、审查标准模糊、综合审查要素宽泛、审查程序不健全等问题,我国《反垄断法》已不能有效应对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导致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回应:明确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立法态度,修改《反垄断法》中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禁止性规定,细化综合审查要素,完善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3.
在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立法者面临既要鼓励国内企业进行并购以提升国内企业的实力与国际竞争力,又要限制外资并购以防止外资企业垄断我国市场的两难选择。然而,在目前反垄断法草案中,关于经营者集中的有关规定并未妥善解决这一对矛盾。通过对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基础数据的质疑和对国外反垄断立法例的比较分析,提出了提高申报标准和增设自愿申报及事后备案制度的修改建议以及完善自愿申报及事后备案制度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4.
论中国企业联营的经营者集中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山  黄勇 《法学杂志》2012,33(10):144-149
企业联营可能带来能够促进效率的经济活动的整合,又可能损害竞争,因此一直是反垄断法适用的一个重要议题。企业联营的反垄断规制主要涉及到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和垄断协议的规制,欧盟和美国两大法域各自形成了一套规制模式。在中国,《反垄断法》没有对企业联营的经营者集中控制做出专门的规定,企业联营应当通过何种方式规制仍存在不确定性。实践中应当立足于现行规定的解释,结合成熟法域的反垄断法经验,从适用模式、规制对象和竞争效果评估三个层面缕析,建构企业联营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的理性模式。  相似文献   

5.
叶瑞意 《法制与社会》2014,(5):37-38,44
经营者集中(并购)作为企业扩大规模、提高效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正在越来越多的被企业所运用。但由于经营者集中可能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历来是各国反垄断审查的重点。我国反垄断法及配套规定的颁布实施,为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我国在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的理论研究较为缺乏、立法经验不足,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发达国家、地区和经济组织先进的理论研究、立法及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相似文献   

6.
控制经营者集中在反垄断立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我国新制定与实施的《反垄断法》对控制经营者集中制度进行了较为原则的规定,但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这些不足主要体现为规则设计上缺乏足够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所以,我国的《反垄断法》关于控制经营者集中的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大背景下,一般观点认为,并购重组乃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升级产业结构、 避免同业恶性竞争、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效率、提升规模经济水平的有效途径,于是这成为政府产业政策的偏 好。但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并购这种大规模经营者集中会对市场竞争带来负面影响,从而背离党的十八 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反垄断法》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的“经济宪法”,理应适用于包括国有企业尤其是竞争性国企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涉国有企业尤其是竞争 性国企的经营者审查集中适用《反垄断法》的“社会公共利益”豁免制度时,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当产 业政策与反垄断规制冲突时,应该坚持竞争执法优先。国企并购适用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当前的法律障碍主 要在于缺乏灵活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清晰的经营者集中实体分析框架和类型化的经营者集中豁免条件。  相似文献   

8.
成功 《法制与社会》2010,(5):106-106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反垄断”在中国已经进入实质阶段。本文从实体标准与程序规则两个角度,在对比国外关于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评析了《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外资并购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论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中国对一定门槛规模以上的“经营者集中”采用了事前强制申报的制度,并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直接处理的实质性权力,但许多细节和具体操作问题仍待补充。本文从审查原则、门槛设置、事前申报程序、审查标准、救济措施五方面,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提出了细化和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在审理《反垄断法》所指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时,抗辩制度是对统一的实质审查标准的合理补充,以避免实质审查过于僵化的弊端。目前,国际上已经形成了比较先进的抗辩制度,其中以效率抗辩和破产企业抗辩最为通行。相较于国际上企业并购实质审查中的抗辩事由和具体内容,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抗辩体系的规定显得过于简单和原则。建议以法律形式正式引进效率抗辩和破产企业抗辩,同时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的抗辩体系。  相似文献   

11.
王婷 《政府法制》2008,(17):7-7
8月1日,备受关注的《反垄断法》施行。行政垄断、经营者集中、外资并购及国企豁免是该法实施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反垄断法》就这四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相似文献   

12.
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的域外适用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徐中起  刘鹏 《法学杂志》2006,27(1):63-65
在反垄断域外适用的理论原则中,效果原则、履行地原则、单一经济体原则各有利弊。我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关于外资并购反垄断域外适用的规定过于粗糙。本文按照审查阶段对其进行了解释和补充。  相似文献   

13.
徐士英 《检察风云》2007,(21):26-27
将于2008年8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在企业合并问题上以"经营者集中"为专章,对企业的合并行为作了全面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反垄断法下的跨国并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中国的入世和国内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大举进入中国,外商直接投资并购中国企业已成为外商对华投资的一种新趋势。如何在外资并购的浪潮中既合理有效的利用外资又维护国内企业以及国家的整体利益,《反垄断法》做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控制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即并购)制度的建立,为防止因并购造成排除、限制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外资并购的规制中有着关键性作用。本文从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国际背景、价值取向、审查标准等几个方面阐述了通过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加以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5.
2008年8月,中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生效。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设立了一个新的反垄断局,负责并购执行和审查。为此,商务部特向美国律师协会发出邀请.由3名美国资深律师和两名经济学家组成的专家小组。与反垄断局局长及其主管部门代表以及十几名主要工作人员进行了一场为期3天的内部研讨和交流会,就并购执行和分析等关键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6.
《司法业务文选》2012,(5):25-27
1.2011年12月30日商务部令2011年第6号公布2.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设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事先向商务  相似文献   

17.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对行政垄断等制度。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尚未彻底完成,反垄断法也存在很多不足,反垄断执法初期在立法目的、执法机关、反对行政垄断、处理反垄断执法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方面会遇到严峻挑战。颁布反垄断法只是反垄断立法的第一步。  相似文献   

18.
过去十余年的反垄断执法实践充分表明,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在经营者集中的法定范畴、审查范围、审查标准、附加条件、执法公开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立法问题。这在客观上已经直接影响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审查以及企业并购交易的有效开展,因此应当根据我国已经积累的成熟经验并合理借鉴他国的科学做法及时采取措施完善我国的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  相似文献   

19.
正一、我国刑事垄断犯罪的缺失的现状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中缺失关于刑事责任的条款。在《反垄断法(草案)》中有"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在2007年通过的《反垄断法》中取消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行的《反垄断法》只规定了两个刑事责任条款,即第52条和54条,但这两个条款都不是针对垄断行为规定的。《反垄断法》第52条规定,对反垄断执  相似文献   

20.
张伟 《行政与法》2009,(4):57-59
我国<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规定对于_保护市场竞争秩序有着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境内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发展并不平衡,外资时我国境内企业的并购已经威胁到了我国的经济安全.内外资统一的反垄断审查标准并不能给我国市场带来真正的公平竞争环境.因此在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中,必须建立针对外资并购的区别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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