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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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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崇 《中国公证》2014,(12):49-50
正当事人张甲、张乙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其生父张某遗留的一处房产的继承权公证。经查,张某与李某于1970年结婚,二人生有张甲、张乙两个子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1993年7月离婚。张某于1994年6月与王某再婚。王某与其前夫生有一子郭某,时年14岁,在张某与王某结婚后随生母王某、继父张某共同生活。1999年7月张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张某一直未再婚,单独生活至2013年病故。  相似文献   

2.
原告杨某(女)与被告和某(男)于1997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2005年10月28日,原告以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双方多次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以双方年龄均已较大(诉讼时原告61岁,被告71岁),生活需要人照顾,起初不同意离婚,但在诉讼中见对方离婚的态度坚定,后又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很大争议。  相似文献   

3.
案情 励瑞盛、丁玉英系夫妻,励曙青、励曙群、励曙杰系励瑞盛、丁玉英的子女。励曙青于1993年结婚出嫁,2002年2月离婚,离婚后居住在励瑞盛、丁玉英处;励曙群于1998年3月结婚出嫁;蔡侠赢与励曙杰于1997年6月20日登记结婚。蔡侠赢分别于2005年9月、2006年7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励曙杰离婚,慈溪市人民法院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蔡侠赢离婚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4.
一、问题的提出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或调解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但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撤销赠与而诉至法院。这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归子女所有的条款,是否为赠与、可否适用《合同法》、又可否撤销?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大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被告甘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协议离婚。甘某婚前欠有债务,离婚时没有处理;财产分割时,全部财产归李某所有。现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负连带责任。在审理中我们向办理离婚登记的民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请其撤销离婚登记中的有关财产分割内容,但民政部门至今没有撤销。请问:我院能否径行判决,否定离婚协议中的有关财产内容,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曾宪丽曾宪丽同志:该案中甘某婚前所欠债务是其个人债务,不能因结婚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清偿,离婚时就此债务未约…  相似文献   

6.
李梦娟 《江淮法治》2008,(20):40-41
离婚率逐年上升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对子女的影响是最大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建议修改我国目前的离婚登记与诉讼程序: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不适用“协议离婚”;有10周岁以上子女的.在“协议”和“诉讼”离婚前都必须让子女表达其真实的愿望,而且应当由登记部门认真审查协议的公平性;同时设定离婚考虑期。至少应为一个月。  相似文献   

7.
此案应当判决“维持”王振峰聂×与赵×1977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长期分居.1992年2月19日双方经协商,就离婚和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并到××街道办事处登记离婚.街道办事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为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签发了京...  相似文献   

8.
离婚协议是一个复合协议,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也包括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附随行为。形成的身份行为为要式行为,未经登记不生效。附随行为的效力附随于形成行为,形成行为不生效,附随行为亦不生效。协议离婚之财产分割,不存在赠与问题,不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归属子女,属向第三人给付合同中之经由指令而为给付合同,对不履行给付之行为应适用《合同法》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9.
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编辑同志:我们在实践中遇有这样一起案件:男女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对子女及家庭财产也作了处理。数月后,一方再婚,另一方反悔诉至法院,以当时头脑简单为由...  相似文献   

10.
《沈文》对民政部门离婚登记的内容作了扩大的理解,根据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精神,财产的处理和子女抚养的妥善安排一起构成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必须  相似文献   

11.
正笔者曾受理过这样一个继承权公证的案子。孙某第一次婚姻育有一子一女。后于1985年与顾某再婚,再婚时孙某和顾某的子女均已成年。再婚后顾某家的老房屋动迁,取得动迁房,产证登记了顾某和孙某的名字。2011年孙某死亡后,顾某来申请继承孙某的遗产。办理继承时,孙某的子女均自愿表示放弃继承权,顾某的子女表示孙某和顾某结婚时,他们均已成年,未形成抚养关系。但本处在调查中发现孙某在与顾某结婚之前,还曾与金某有段三年的婚姻。离婚调解书的内容很简单,只表明孙某与金某离婚,  相似文献   

12.
在审理二审离婚案件中,有时遇到被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不服上诉后,经二审审理,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上,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对这种情况,二审法院一般采取有两种做法:即:依法判决离婚,同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终审判决;或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同时建议改判离婚。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做法都有缺点,不宜采用。前一做法明显剥夺了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判决的上诉权。因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自然就不会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当事人  相似文献   

13.
案名: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遗嘱继承纠纷案[基本案情]1981年,张某与王某再婚。再婚前,张某有一子四女,分别为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张戌;王某有一子一女,分别为王甲、王乙。张某与王某再婚时,仅王乙15岁,未成年,其余子女均已成年。再婚后,张某、王某共购买了两套房屋,一套登记在王某名下,建筑面积为56平方米(以下简称1号房);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以  相似文献   

14.
我国婚姻法修改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改婚姻法为婚姻家庭法众所周知,法律的名称应当与其调整对象相符。我国于1950年和1980年颁布了两部婚姻法。1950年的婚姻法共8章27条,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等;而1980年婚姻法又规定了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更加扩大了调整家庭的关系的内容。从法典的内容看,它们不仅调整婚姻关系,而且又调整家庭关系,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但我国婚姻法的名称却并未包括该法所调整的全部法律关系,显然名实不符。以婚姻法命名,使…  相似文献   

15.
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就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及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予以认可,并以颁发离婚证的形式确认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行政行为。离婚登记一经完成,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婚姻解除情况即产生对外效力,具有社会公信力。不具有级别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为符合离婚实质要件的涉外婚姻当事人进行离婚登记,其后又以无管辖权为由、以自行纠正方式确认离婚登记行为无效的,对于该自行纠正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16.
高秀英 《中国公证》2013,(12):54-56
当事人张乙父亲因病去世.张乙与其母亲刘氏.哥哥张甲.妹妹张丙于2005年一起到公证处申办了继承其父房产的公证.当时张甲、张乙、张丙均自愿发表了放弃继承其父遗产的声明.遗产由刘氏一人继承。  相似文献   

17.
张静 《公民与法治》2010,(10):38-38
在离婚中最多见的,除了争夺子女,就是蓄意转移、隐匿财产伪造债务。所以在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上,未雨绸缪绝对要好过亡羊补牢。  相似文献   

18.
夏江皓 《法学》2022,(3):112-125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规则在理论和实务上争议较大,迄今未有定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在物权法的体系定位中属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从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关系的视角看,支持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理由无法提供有说服力的理论依据,而且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比较法考察的方法,均可得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结论。从婚姻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外部关系的视角看,无论将意思主义模式中的登记对抗解释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身的登记,还是将其解释为特定财产物权变动的登记都存在无法解决的弊病。此外,形式主义模式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保护也并不比意思主义模式逊色。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应当遵循《民法典》物权编的一般物权变动规则采形式主义模式,而不因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构成物权编规则的例外,由此也有利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的互动与协调。  相似文献   

19.
徐忠贵 《特区法坛》2006,(1):21-22,24
从离婚的原因看,离婚案件几乎都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双方自愿离婚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查明双方确实自愿离婚井对子女的安排和财产的分割问题处理适当的,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二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根据司法统计分析,离婚诉讼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理由一般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一方患有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如患有“阳萎”、  相似文献   

20.
婚姻登记机关在法院已受理当事人的离婚诉讼之后又办理其离婚登记手续,其行为是否有效?编辑同志:在我院受理周某诉刘某离婚一案后,周、刘二人即达成协议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登记机关发给了双方离婚证书。周某据此来院要求撤诉。一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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