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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国际私法这个法律部门调整的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其核心任务是解决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法律冲突问题。一般认为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各国赋予外国人以民事法律地位,导致国际社会中涉外或国际民商事交往关系的大量出现;二是各国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存在差异,但同时又承认外国法具有域外效力。国际私法最初是通过制定国内冲突规范进行法律选择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其功能也定位于法律选择。  相似文献   

2.
徐丰兰 《工会论坛》2007,13(3):114-115
法制统一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内涵,而法律渊源的效力冲突问题已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制的统一,从而影响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我国法律渊源的效力冲突的主要成因在于立法体制、立法观念、立法程序的不完善、不成熟。解决的对策是进一步明确立法权限,加强立法解释,加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工作。  相似文献   

3.
抵触是我国法律中描述法律规范冲突的重要概念,代表着对法制统一的严重破坏。但是,由于理论研究的不足和语义使用的模糊,对抵触的概念和标准一直未能达成统一、明确的共识。本文通过比较现有法律文本中对抵触概念的不同使用,对法律规范冲突语境下抵触的概念做了明确界定,区分了抵触与不一致、冲突之间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判定法律规范抵触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  相似文献   

4.
地方立法权扩容已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举措,推动了地方法治建设。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要切实加强地方法治建设,充分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从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协调性而言,法律规范的冲突难以完全避免。面对事权冲突、职权冲突与规范冲突,地方法治应当从场域秩序、主体秩序、效力秩序、价值秩序等方面统筹规范地方法律关系,形成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内涵的法治秩序,构建在法治建设总体布局前提下的新型地方立法机制。  相似文献   

5.
《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存在概念不科学、国家干预程度过高、效力规则类型不足,弹性不够,以及部分规则不当等问题。《民法总则》正视这些问题,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隐藏行为、虚假行为,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欺诈和第三人欺诈行为,一方胁迫和第三人胁迫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法定代表人越权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均作了明确的规定。《民法总则》的这些新规定,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在司法适用中,应当秉持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区分具体情形,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6.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与管理性/取缔性强制性规定相对应的一种法律规范,其对合同行为的效力有着重要的影响.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标准,学界并无统一认识,司法解释也未予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法律规定本身对合同效力有无明确规定、强制规定限制的主体等几个方面具体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取缔性强制规定.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章的冲突具有特殊性,无法适用现行解决规则。本文以分析二者冲突的成因作为切入,探讨性地提出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为解决对策:(1)明确地方立法的权限;(2)确定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章的效力关系;(3)建立完备有效的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8.
行政规则是指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指挥权,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内部秩序或运作,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公务人员所发布的并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抽象性规定。其类型依据不同的功能可分为组织性规则和执行性规则。行政规则不仅具有拘束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公务人员的效力,而且依据平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组织性规则、解释性规则、裁量性规则与补充性规则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间接影响外部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果。因此,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发现行政规则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法律的精神时,应拒绝对其予以适用;如果发现其是合法有效的,也应该在判决文书中予以援引。  相似文献   

9.
内地与澳门之间的继承制度法律冲突,既有实体规则之间的冲突,又有冲突规则之间的冲突。这一法律冲突具有与其他多法域国家内部区际法律冲突完全不同的特点。为解决这一冲突,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制定区际冲突法的示范法。示范法中应当明确处理两地继承制度法律冲突的具体冲突规则。  相似文献   

10.
看守所制度的规则系统具有形式上零散、内容上发展不平衡、演变滞后、规则内容和形式均相对封闭、演变方向明确的特征。产生前述状态的原因是看守所的地位不明确、基于犯罪是"邪恶的"的传统文化而产生的被羁押人员是"邪恶的"的认识、看守所制度规则的零散化和相对秘密化。看守所制度规则系统应当附属于刑事诉讼法的母系统,包括调整看守所和被羁押人员的关系、看守所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看守所和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关系以及保障看守所秩序的规范。这些规范在形式上表现为全国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为保障法律实施的各种解释、看守所的内部管理规则和外部秩序保障规范的三级规范。  相似文献   

11.
管理规约作为区分所有权人自治的"居家宪法",其效力的高低与社区自治的效果息息相关。然而作为一自治规则,首先必须要解决其效力的来源、如何生效、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对何人在何地生效以及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承担问题,从而达到对社区业主起到切实的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12.
条约解释是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通常用于澄清条约约文的含义。在国际法不成体系的背景下,条约解释也可以用来解决条约间的冲突。用于解决条约冲突的条约解释方法在实践中并不局限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所规定的内容,还包括其他一些具有国际习惯性质的方法。不过,由于国际法的法律规则之间缺乏明确的效力等级,条约解释方法在解决条约冲突方面的作用也受到一些限制。  相似文献   

13.
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通常因司法实务中一定的思维模式而不被关注,但是法条又不禁止,这不免让研究法学理论的人们产生种种疑问:究竟是一定无效?还是视不同具体情形而定?为何不能确定无效?其背后又是怎样的问题?实际上。研究这些问题的核心就是要明确强制性规范的内涵与外延。而且,在各种强制性规范中,我们亦需确定不同类型规范的效力先后顺序。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不能简单认为违反了强制性规范的行为即为无效,并试图提出了一种理论,借以将强制性规范进行分类。从而可以分别判别违反这些规定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4.
行政审判中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层次、门类较多,规范冲突的类型较为复杂。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三大适用规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可以有效解决大多数普通规范冲突。但在复杂规范冲突面前,三大适用规则适用有其局限性。借助于体系化理论解释进路,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选择只有将其纳入整个法律体系内予以考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冲突规范的适用困境。  相似文献   

15.
证据契约指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就正在进行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之事实确定方法所达成的,旨在直接或间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合意。我国存在证据合意的规定,但由于缺乏效力规则,实践中适用情况并不理想。需从证据契约效力判断、证据契约的主张及其效果、证据契约的拘束力等三方面着手构建证据契约效力规则。而在效力规则中,证据契约的消极效果与拘束力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6.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规避在国际私法居于重要地位。从性质上看,法律规避制度应属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部分。从效力上看,规避内国法应认定为无效;规避非特定的外国法应认定为有效,其中被规避的法律不仅应包括实体规范,还应包括冲突规范。正确认识法律规避制度的性质和效力等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对正确处理我国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论国际私法的反致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致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制度,产生于运用冲突规则选择准据法的过程中,体现了冲突规范本身的冲突,并解决这种冲突。反致从其诞生之时起,即是法学家和立法者争论的焦点,至今仍未在理论上或实践中得到一个统一的认识。因而认真研究反致制度,有利于解决各法域间冲突规范的冲突。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法律规范,其基本职能是指引准据法,即法院据之援引某国的法律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冲突规范指向法院地国法时,法院依照本国的实体法解决涉外民事案件。但在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时,该外国法是指该外国的实体法,还是指包括冲突法…  相似文献   

18.
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是指以条约和习惯为形式,规范海军兵力合法使用武力以及在海域发生的武装冲突中,冲突方之间、冲突方与非冲突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规则及制度的总体;其发展经历了近代形成、现代发展及当代完善三个阶段,包括海上武力使用法和海上武装冲突期间行为法两部分内容,其习惯国际法规则及大部分条约规定至今仍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9.
条件系当事人对法律行为的附款,它可分为效力附条件和义务附条件。我国应在立法上明确义务附条件制度,厘清条件与义务的关系;灵活适用“严格相符规则”,明确条件成就的标准;引入英美法上的“合理人标准”和“善意标准”,合理确定主观性条件的效力。  相似文献   

20.
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效力位阶的厘定是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迫切需要,也是司法适用过程中的现实问题。长期以来,对于单行条例的效力位阶存在各种不同的解读,究其原因在于单行条例立法程序的特殊性,单行条例的制定机关、报批机关、备案机关、撤销机关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效力位阶。依据纯粹法学派梅尔克和凯尔森的法律位阶理论中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只受制于使之产生的高级规范,单行条例并非与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构成位阶关系,单行条例的效力位阶的排序应只限于以宪法为基础,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体系内部。对于单行条例相较于其他法律法规的效力位阶的确定,则更多需要结合地方立法的实际情况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来选择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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