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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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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欺诈制度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规定“欺诈”的效果为无效民事行为。依《合同法》的规定 ,实际上是以受损害利益主体不同来区别对待。未来民法典中应对其法律效果统一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对于“欺诈”中表意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应按欺诈主体予以对待 ,要保护善意相对人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较之《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在彰显意思自治原则上的进步,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放弃了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定性,恢复了传统民法的法律行为概念体系,其关于表意瑕疵行为效力的规定彰显了对行为人意愿的尊重、关于违法性行为效力的规定扩大了意思自治的空间,凸显了"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基础地位,为行为人实现意思自治提供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指引。另外该章也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在编纂民法典的后续立法活动中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未对第三人胁迫作出规定。文章比较了国外三种立法例,从是否应该保护善意相对人以及因第三人胁迫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是无效行为还是可撤销行为这两方面进行了阐述,指出意思表示自由更值得保护。  相似文献   

4.
我国合同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而订立的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却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所有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样就在法理解释、法律适用等方面产生了许多问题,有悖于民法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保护,因此急需通过对合同法的解释和修订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5.
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曲飙相对无效民事行为,即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于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具...  相似文献   

6.
无论是2001年《婚姻法》还是我国《民法典》均未对错误婚姻行为之效力做出规制.身份法律行为与财产法律行为同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身份行为产生错误,而亲属法未予以规定时,能否适用民事法律行为中有关意思表示瑕疵之规则,学者之间存在巨大争议.目前有关错误婚姻效力的八种学说都存在问题.对于错误婚姻,当然能够适用民事法律行为中有关意思表示错误的相关规定.但是,考虑到维护家庭秩序和登记公示的权威,只有错误类型严重影响当事人产生结婚合意的方可予以撤销,且撤销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对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产生误认的,应适用《民法典》第1053条,而不应当适用错误婚姻制度.对于不影响当事人产生结婚合意的错误,属于单纯的动机错误,不得撤销,婚姻仍然有效.  相似文献   

7.
一、民事行为能力立法制度比较。民事主体制度中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与权利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等密切围绕主体展开有所不同。其与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有着天然不可分割的联系,理论重心与价值判断往往非在主体自身而在法律行为效力是也。所以,考察各国民法的行为能力制度,主要是关注行为能力的样态划分及与各样态相关联的法律行为效力的价值判断。观各国民法可见,德国民法为典型的三级制,即将自然人划分为有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我国台湾民法、《民法通则》亦是如此;日本民法、法国民法为两级制,仅…  相似文献   

8.
《民法通则》已颁行20多年了,《民法通则》的内容保留着大量计划经济的痕迹,在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民法通则》的过时日趋明显。近年来,几乎每颁布一部新的民事法律都会与《民法通则》的内容相冲突,特别是刚刚生效不久的侵权责任法,竞以下位法来修订上位法的民法通则;在实践中,由于这些内容相互矛盾的法律的同时存在,同时实施,结果造成法律的无法准确适用。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修订法律已成为经常性的活动的今天,《民法通则》得不到及时的修订。这无疑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民法通则》的过时及与后来颁行的法律的矛盾和不统一是多方面的,其中以与《合同法》的矛盾最为突出。《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内容的冲突主要表见在立法的原则与指导思想、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行为的效力等诸方面表现出来。  相似文献   

9.
《民法总则》最终保留了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生效条款。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概括性依据,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易安全。但立足于整个民法典该条款还存在诸多不足,如内容被其他条款架空、易致举证责任不清、容易滋生法官滥用乱判现象等。既然《民法总则》保留了该条款,基于法律的稳定性暂且不宜随意改动。但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扬长避短,少用慎用该条款,并借鉴刑法认定犯罪的"无罪推定"和"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上采用"有效推定"和"构成要件-效力阻却"体系。如此不仅避开了该条款的缺陷,还简化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的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  相似文献   

10.
第三人代为履行行为的性质应为法律行为,金钱之债下可认定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非金钱之债下需结合债的性质以及当事人的利益具体分析。无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应适用《民法典》第524条,在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应结合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辨其性质,从《民法典》的规则体系中另寻适用依据。在合法利益的司法认定上,首先应明确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为“兜底”规则,第三人追偿权在法律体系中有规定的,无需适用本条规定。其次,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主要目的应是避免利益受损,而非获取利益。为了克服合法利益类型化的僵化性,第三人合法利益面临损害风险的,可以结合我国的公序良俗与交易惯例具体认定。  相似文献   

11.
能够成为民事行为效力瑕疵的第三人欺诈将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就这种欺诈而言,法国法认为其不能够成为民事行为效力瑕疵;德国法认为其在对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存在的情形下即能够成为民事行为效力瑕疵;意大利法则认为其无论对方当事人是否知道其存在均能够成为民事行为效力瑕疵。我国法对此问题的看法在实际上相同于意大利法,但有关立法中的不合理因素应当予以克服。  相似文献   

12.
不论是在《民法通则》中 ,还是在《合同法》中 ,均将显失公平规定为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行使变更或撤销申请权的法定情形之一。构成显失公平民事行为的情形共有两种 :一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 ;二是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笔者针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看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13.
将侵权法定位为责任法在应然层面不比定位为债法更具合理性.《民法通则》将侵权法定位为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的定位仍为责任法,但该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侵权损害赔偿.《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将侵权法定位为债法.民事责任的范围转变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应承担且不能归入民事义务的内容.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为违约责任和因绝对权的效力产生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般为无过错责任.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共同的规定.侵权法的内容为侵权责任的构成和侵权之债数额的确定.侵权责任的履行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侵权责任和民事责任互相配合能够更完整的保护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距离世界性的成年监护制度改革运动的立法要求较远,在2012年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规定了老年监护制度,缩短了这个距离,取得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民法总则》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原有的成年监护只限于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扩充为凡无法辨认或无法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自然人,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设置监护人对其进行保护。特别是《民法总则》规定了成年监护的意定监护制度,建立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核心制度,体现了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原则。不过,《民法总则》对于成年监护制度必要组成部分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没有作出规定,留下了一个制度上的遗憾。  相似文献   

15.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学上的两个基本概念。这两个基本概念有同,也有异。弄清这两个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对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都是有益的。《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对于这条规定应如何理解?王美娟同志在《浅析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以下简称《浅析》)一文中说:“民事法律行为是专指合法行为。合法性是民事行为的本质属性。”(见《法学理论与实践》,1990年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窃以为《浅析》的观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法合同概念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同包括各种效力不同的合同,但是合同有时也用作“有效合同”的简称。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与非债权合同也确有很大区别,但这不应导致否定其他民事合同的存在以及这些民事合同作为合同的共性。《合同法》既适用于有效合同,也适用于无效合同和效力不确定的合同。《合同法》适用于它未曾具体规定的债权合同,其中有关合同成立与一般效力的规定还应当适用于其他民事合同。但是《合同法》不适用于不具法律行为性质的协议,也不能适用于企业承包、租赁等旨在解决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的“合同”。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屡有发生,这时,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识学生和学校的法律关系。我认为,学校与学生是非监护关系,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且为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似文献   

18.
有关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的争论无论在我国还是其它国家都是普遍存在的,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扰。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被认为是效力待定的。但是无论从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合同法》与《物权法》的衔接、还是从法律体系的逻辑性及法律实务操作等方面进行探讨,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都应当被认定为是有效的,我国现行法律理论和实务均应肯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9.
试论无效民事行为的转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个行为无效而却具备他行为要件的,并且他行为又合乎当事人意思的,则视他行为有效”、①此为罗马法之规则,而为现代民法所继承。但我国民法未采纳此规则,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过分强调社会经济秩序对民事行为的要求,过分强调国家对民事行为的干预,而忽视社会经济效率的要求,忽视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意志自由的保护。主要表现在,我国民法对民事行为有效的条件要求过于严格,而对无效的范围则规定得过于宽泛。此立法宗旨必然导致司法实践对民事行为效力的职能干预和过于严格化的有效性审查,从而使无效民事行为大量产生。因此,在民事…  相似文献   

20.
我国行为能力制度与成年法定监护存在价值评价上的牵连性。成年法定监护其制度价值以"意思能力判断规则的正当性——意思自治剥夺的必要性——法定监护的妥当性"之次序实现。鉴于监护开始后欠缺行为能力人在意思自治领域内的自主性特点,以意思能力定型化为内核的行为能力制度,须在满足个人利益保护及法定监护正当性证成的价值性功能之外,肩负起维护交易安全之稳定性功能。但在审判实践中,以意思能力定型化为特点的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并不能满足上述价值性功能要求,理论上亦难以兼顾交易安全的维护,更可能带来潜在的道德风险。故应对《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第22条经解释论构造行为能力层面的意思能力判断规则,并以功能判断方法作为意思能力判断规则。同时,将"民通意见"第67条第2款限缩解释为"行为人在暂时的神志不清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并与《民法总则》第144条配合形成法律行为效力层面的意思能力评价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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