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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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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如何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呢?我国民法为债权人设计了三种制度:一是事先保障,即债的担保制度。二是事后保障,即违约责任制度。三就是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即通过债的对外效力最终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本文仅就其中的代位权制度进行探讨。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称其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制度最早出现在《法国民法典》中,《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对此也有规定。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专门就代位权作了规定和解释。 依据《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  相似文献   

2.
论《合同法》债的保全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的保全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它对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笔者根据这一规定,谈谈债的保全制度,并探讨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债权人代位权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旨在保护债权人自身利益的重要制度,本文分析了代位权制度的特殊法律属性及代位权诉讼较一般普通诉讼程序的特殊性,阐述了代位权制度在诉讼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以期对审判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案件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是指 ,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 ,允许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是规范交易秩序的重要措施 ,也是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是我国新合同法确立起来的债权保全制度 ,其具体内容表现为代位权和撤销权 ,下面仅就这两项保全措施的有关法律规定简要论述如下 :(一 )代位权代位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73条当中 ,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相似文献   

5.
传统债权法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恪守债的相对性会导致债的相对性得不到足够的保护,因而出现了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本文讨论的就是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其理论根源是权利的不可侵性。  相似文献   

6.
我国《合同法》赋予在瑕疵履行情形下受损方的减价权,但这项制度被学界认为制定的比较粗糙,以致于在适用上存有比较大的争议。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减价为形成权之权利性质,实现合同法救济方式的体系协调,并通过制度层面调整规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物之瑕疵和权利瑕疵有同等受到保护的必要,因此权利瑕疵同样需适用减价。减价在适用上应当采比例式进行计算,瑕疵价格的确定以缔约时为准据时点。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减价权与损害赔偿。基于维护意思自治以及当事人有其他救济途径的角度看,法院、仲裁机关无权依职权替当事人作出减价的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7.
一、债权的保全概述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获得清偿,可以根据民法规定的债的担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用两种担保制度即“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的债权原则上是以债务人的总财产为担保,债务人财产的增减与债权人的利害关系甚大。如果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有能力行使,而不行使或者以自己的行为积极地使其财产减少,债权人当然不能坐视其自身的权利、利益受损而不顾。所以在立法上法律又赋予债权人两种权利,就有确保债权得以清偿的可能。这就是称为债权的保全制度。  相似文献   

8.
所有权保留是对移转所有权设定特定条件的法律制度,它广泛地运用于分期付款买卖中,由于其具有担保价金给付的功能,故被交易习惯、判例法乃至成文法确认为担保制度之一。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一般肯认所有权保留是一种债法上的担保,大多将其限定在买卖的范畴予以规范。我国的所有权保留也规定在《合同法》之中。本文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中对所有权保留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我国新合同法中确立的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对完善我国债法制度体系,完善交易规则、弘扬商业道德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缔约过失的请求权基础、缔约过失责任的司法适用以及缔约过失责任与相关责任的关系分别进行了理论探讨,以期对我国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的构筑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破产制度是债务人在经济上发生困难,无法以其清偿能力对全部债权人债权进行清偿的情形下,为解决这种困难状况,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变价及公平分配,以使全部债权人满足其债权为目的的法律制度。一破产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的规定。早期的罗马破产法采取对人执行制度,后来逐渐发展成为对财产执行的制度。财产执行方法则采取委付财产的方式,这种制度开启了后世的破产制度之先河。在债务人逃亡或者拒绝法院的传唤出庭的情形下,法官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占有管理,并经一…  相似文献   

11.
我国《公司法》的多次修改与公司资本制度密切相关,使债权人利益保护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与域外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有相同内容,适应了国际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趋势。应完善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规定,完善股东的出资义务和信息服务体系法律规定,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12.
债权让与制度概论 --兼述从比较法角度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叶名怡  钦骏 《前沿》2003,(11):120-123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历史沿革及其法理基础所谓债权让与 ,是指债的内容不变 ,而原债权人 (让与人 )以合同方式将债权移转于新债权人 (受让人 ) ,并因而脱离原有债的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债权让与属于债权移转的一种 ,债权还有发生法定移转的情形 ,如法院判决等。在民法中规定债权让与制度几成近现代各国立法通例 ,然而债权让与制度的形成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最初 ,罗马法以债权为连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法锁 ,若允许当事人变动 ,则债权失其同一性 ,故禁止债权让与。到了查士丁尼时代 ,这种僵硬的规则逐渐不能适应迅速经济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3.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债的保全方式中的一种,我国在制定统一合同法时将该制度引进,并针对近年来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在对行使代位权的客体、方式和效力等方面的设计时,刻意进行了创新。然而从新出台的举措看,新的代位权制度难以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完全实现立法者的初衷。因此,应利用新民法典制定之机,遵循传统的代位权理论重新构建我国的代位权制度。  相似文献   

14.
《传承》2015,(4)
"情势变更原则"是大陆法系中债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对此作出规定,我国的合同法却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将这一原则写入合同法的趋向性和必要性越来越明显。  相似文献   

15.
廖志平 《湖湘论坛》2008,21(3):70-72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它对于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债的一般担保的一种重要方式。依据代位权的相关理论,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成立要件等内容进行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观点,以期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6.
杨佩璐 《前沿》2012,(13):88-89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国际贸易形式,是进行商业交易的一种崭新途径。互联网是网络交易的必备平台,但是由于互联网没有任何地理上的连接,其所涉范围通过网络空间遍及整个世界,而且这种因素的起点和终点是不可视的,因此具有随意性和流动性。传统的法律制度已经难以规制这种新生的事物,各国因此都加快了电子商务立法的研究起草进程,我国先后制定了《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但现实中诸如电子商务合同、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交易中的安全、税收等领域法律问题仍需要我们去研究并有立法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7.
吴凡 《前沿》2010,(6):77-80
瑕疵决议撤销制度的确立及运用充分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大小股东利益的平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外部性使股东撤销权的行使可能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可以通过合同法、侵权法等法律进行维护。然而,这些维护的末端性决定公司法作为兼顾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应该为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制度保障。第三人利益受损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通过完善第三人的知情权利和义务,建立公司章程限制条款登记制度,完善工商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公司决议程序等方面对第三人利益的维护。  相似文献   

18.
新合同法为真正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规定了一种债的保全制度-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才能进行,所以在行使中,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有哪些?他们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本文将对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9.
谈谈民法中的“债”民法中的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债权和债务两方面构成。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  相似文献   

20.
强制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古已有之,现在它仍是大陆法系国家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所确立的一种主要违约责任形式,具有重大的适用价值。强制继续履行的适用有其特别要件,并要遵循保障国家指令性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实现、经济合理性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三项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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