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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关于法院调解问题,刑事诉讼理论上研究得比较少,许多著述在论及刑事自诉案件的法院调解时,基本上是将民事诉讼中有关法院调解的理论照搬过来,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用调解方式结案,法院调解是一种独立的结案方式。因而,调解达成的协议就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有民事执行内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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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有的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需由法院执行时,不论在执行中是否有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一律向当事人收取申请执行费,笔者认为,这种作法是不适当的。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这已清楚说明,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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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在程序上是按《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的。该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调解”。第一百五十三条又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于二审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认识不一。有的同志主张,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能再行调解。我们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及时判决还是反复调解,不可一概而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很大,二审法院几经调解无法取得一致,一方或双方坚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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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调解是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具体来说: (1)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与诉讼外调解不同。一是诉讼外的调解无论是哪种形式,都不具有诉讼性质。而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的制度;二是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活动,由法官主持,是人民法院审理活动和当事人活动的结合;三是法院调解协议,经法院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2)法院调解必须依法进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定形式,经法定程序才能生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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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工作日平均每分钟有66件矛盾纠纷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上进行调解,不到2秒钟就有一件案件成功调解在诉前。2019年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经验,积极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以下简称“一站式建设”)。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在以年均10%的速度持续增长15年后,2020年迎来首次下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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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无论在第一审程序,还是在第二审程序,都可以进行调解.但由于第二审法院对二审案件的审理客体,是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并通过第二审程序对第一审法院的审判进行检查监督.因此,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调解的要求就有所不同.在第一审程序中,对“能够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79条,下引条款均为该法);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第135条).显然,“可以”不同于“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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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意义是什么?怎样做好这项工作?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对法院调解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充分肯定了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院调解也叫诉讼上的调解,它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终结诉讼。这种调解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一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重要形式。实践经验证明: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思想隔阂;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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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法院从2011年年初开始对法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由资深法官讲解调解技术,以求最大限度调解好每一个案件,并将调解工作从民事诉讼案件延伸到行政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执行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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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判中注重当庭宣判率,忽略了对民事诉讼调解的应用和完善。当前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法院内部及法院外部存在的问题。民事诉讼调解中应当坚持自愿、合法、保密、灵活原则。设想以建立调审分离模式、多元化调解机制、改革诉讼调解结案收费制度等方式来重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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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院法函(1994)48号文件之规定,“凡执行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均不收取申请执行费”。笔者曾见到过当事人对明明白白是人民法院判错了案件提出申诉时,在人民法院重新交费的要求面前只好撤回自己的申诉,笔者又曾见到过某些法院在依照《民事诉讼收费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收取诉讼费之外,又以其他费用的名义用白条形式加收诉讼费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 笔者手头存有两份《民事裁定书》。两份裁定书对驳回起诉案件诉讼收费的不同处理对题述问题颇具启发意义,笔者拟据此稍作深入论证。 第一份民事裁定书处理的案件是一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提起的赔偿之诉,按照诉讼标的额原告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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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经济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不在本法院的辖区内,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办理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委托执行,要向受委托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书》。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却向受委托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混淆了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的区别。今年第5期《人民司法》刊载的文章中对此也有混淆。为了正确使用这两种诉讼文书,有必要明确二者的区别。 《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委托执行书》是不同种类的民事诉讼文书。前者是审判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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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原则的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 ,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 ,但在法理上和实际执行中 ,都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法院调解 ,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 ,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的本质 ,但它只是一种工作方式和审判作风 ,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人民法院的审判机关的属性。法院调解上升为基本原则 ,法律科学依据不足 ,必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对之进行深刻的理性反思 ,促使其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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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这一规定是党的群众工作路线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我们在庭审工作中,积极贯彻执行了这一规定,案件调解结案率达到94%。实践证明,在民事诉讼中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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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大荔县人民法院在渭南市基层法院率先推也诉前调解新举措,成立了“大荔县人民法院矛盾纠纷诉前调解中心”,诉前调解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网络,解决了法院诉讼调解与基层人民调解的“无缝衔接”问题,大幅度提升了案件调解率,降低了诉讼率,减轻了审判工作压力,实现了化解矛盾纠纷、案结事了、人民满意的工作目标,促进了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得到上级人民法院和县委、人大、政府充分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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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再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取与舍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曾经得到西方国家的肯定并被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然而在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有的法院提出“强化审判、弱化调解”的改革思路,片面强调快审快结和当庭宣判率,重判决与轻调解的倾向已经显露。法官在审案中注重的是公开、公正、高效,和风细雨、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逐渐被忽略,民事诉讼调解率大幅度下降,而高判决率所引起的上诉多、申诉多、执行难等问题不仅使法院工作陷于负重与被动,同时也增加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方式简单化、办案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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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这说明,着重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应当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不但应当贯穿在审理过程中,而且还应当贯穿在执行程序中。一、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