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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规定不但成为拍卖业界在拍卖前普遍采用的“瑕疵不担保声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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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共有四个条文涉及拍卖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及其责任免除,主要内容可概括为:拍卖人、委托人应保证拍卖标的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①从条文规定本身来看,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是积极、稳妥的,既照顾到拍卖市场的秩序,也照顾到拍卖行业的实际情况;但从近三年的实践效果来看②,不能不说有未尽如人意之处,特别是其中关于责任免除的规定,含义不清,范围未尽合理。近闻国家国内贸易局正着手制定《拍卖法》实施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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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拍卖市场中的不诚信行为损害了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现行《拍卖法》中"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瑕疵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有欠妥当。我国拍卖法的完善重点在于确定拍卖人承担诚实信用的法定义务,对"声明不保证"瑕疵担保免责条款作出限制性规定,设立鉴定、登记、备案的市场监管体系,引导拍卖行业自律规则体系的构建,从而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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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意拍卖中,出卖人身份的确定须以拍卖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得到澄清为前提。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而非行纪合同。拍卖人在以委托人的名义出卖时,发生直接代理效果;在名义不明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出卖时,根据代理法上的"知悉"标准,发生直接代理或者间接代理效果。通过拍卖建立的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有不同答案。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通常还存在居间合同。拍卖人同时充当拍卖委托人的代理人和竞买人的居间人时,原则上无利益冲突。因此《拍卖法》第40条第1款是在拍卖人未以委托人名义活动时,买受人主张买卖合同违约救济的请求权基础;第61条第1款前段则为买受入主张居间合同违约救济的请求权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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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业因拍卖标的之真伪和优劣而引致拍卖纠纷时 ,围绕着委托人、拍卖人可否以声明方式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这一争议焦点 ,拍卖人、竞买人、代理人、审判机构和大众媒体分别依据《拍卖法》、《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 ,提出了截然不同的主张和理由 ,不同地域、不同审级的审判机构亦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本文试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交易习惯的契约性”、“要约与承诺的反置与格式条款的法定化”和“拍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别性是适用免责条款的实体依据”三个方面来论述《拍卖法》免责条款的适用及其法理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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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宁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5):44-51
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规则植根于代理权限制理论,拍卖人在依法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的同时,既不得使自己成为代理行为的相对人,也不得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以避免代理人的利益与自己或自己代理的他人的利益之间的冲突。但在我国拍卖实践中,对此一规则多有误解与抵触,如任其发展下去,将有违拍卖机制的合理与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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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商品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随着《拍卖法》的颁布施行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拍卖在市场经济的作用愈来愈明显,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文所谓的拍卖纠纷,是指拍卖当事人之间或者与拍卖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与拍卖当事人之间因拍卖活动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一.拍卖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拍卖纠纷一般发生在拍卖当事人之间,故界定拍卖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的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正确处理拍卖纠纷的前提。依照《拍卖法》第三章的规定,拍卖当事人包括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和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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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腾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6)
拍卖人属于居间商,对竞买人的主要义务为信息提供义务,在不能提供拍卖委托人的真实、具体身份信息时,须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负责。就拍卖标的瑕疵而言,应从是否属于消费者买卖,拍卖人是否承担出卖人义务,瑕疵是否涉及违法性、安全性或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应当告知等方面出发,确定拍卖人履行信息提供义务的标准。作为居间商的拍卖人须按照交易中必要的注意标准进行积极调查。拍卖场合的瑕疵担保责任并非法定责任的保留地,而是违约救济的组成部分。仅作为居间人的拍卖人不必担保标的无瑕疵,而承担出卖人义务的拍卖人原则上应担保标的无瑕疵,此时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格式条款可因违反《合同法》第40条无效;此类免责条款有效时,根据《民法总则》第132条,明知或应知瑕疵的拍卖人对其援用也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拍卖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其是否承担出卖人义务而有所不同。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3条但书,应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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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是拍卖人接受出卖人的委托或根据法律的强制规定,通过公开叫价或者密封递价的方式,将特定财产出售给出价最高且超过底价的竞买人而进行的买卖活动。拍卖须具备3个条件:(1)由中介机构———拍卖人主持:(2)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3)围绕价格展开竞争。由于拍卖的形式和内容必须公开,如将一切有关买卖的详情公布,让公众知道,让公众参加,在公众的监督下按公认的标准成交,因此从性质上讲,拍卖是最典型的公卖方式。拍卖公证由拍卖物所在地或拍卖活动举行地的公证处管辖。鉴于拍卖的公卖性质,竞买人为不特定的多数,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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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业在中国属舶来品,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兴衰波折后,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中占据了一席之地,目前学者对于拍卖人在拍卖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研究尚不明朗。本文通过对现有观点的质疑,结合拍卖的本质及现代发展,以拍卖三方主体利益为视角,提出拍卖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买卖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居间人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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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旧时是指以委托寄售为业的商业当众出卖寄售的货物.拍卖一般由拍卖人宣布叫价起点,由买主竞相加价,到无人继续增价时拍卖人就敲打小木锤,拍板成交.但也有先由拍卖人喊出最高价格,无买主时拍卖人陆续减价,到有人购买时拍板成交,这种拍卖称为“荷兰式拍卖”.在苏格兰拍卖出售土地或建筑经常称为“roup”.以上拍卖方式均属于自愿拍卖.拍卖的方式是公开竞争,是一种实现财产换价最为公平合理的方法.执行程序中的拍卖制度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按照一定的程序,用公开的方式,让买受人以竞争的方法出价,对被执行人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予以出售,并将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一种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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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Auction),各国的法律解释有所不同,我国《拍卖法》第三条给出的定义为“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传统的拍卖程序是拍卖时准许买主事先看货,由潜在的买主连续提高出价,以拍卖者(通常是卖主的代理人)接受其最高价格而成交。拍卖中的出卖人称为拍卖人,买受人称为应买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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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两条新的规定。即第46条和第188条。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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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的法律特征及拍卖人的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拍卖作为一种能比较公平地进行交易和保护出卖人和买受人利益的特殊买卖方式,近年来已被广泛地运用于某些特定商品的买卖,如商品房买卖、文物买卖及司法机关罚没物品的买卖等。与此同时,因拍卖纠纷而诉至法院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碰到不少的法律问题,如拍卖与其他买卖有没有区别?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等等。本文试结合一具体案例,对拍卖的法律特征及拍卖人的义务作一阐述。2000年6月,某拍卖公司举办“2000中国古典家具、艺术品专题拍卖会”,原告作为竞买人参加了拍卖会,领取了拍买公司制作的宣传册和竞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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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设置,弥补了建设工程款债权作为一般债权的缺陷,强化了对工程承包人的特殊法律保护,为我国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该条款设置的现实意义和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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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该条所指的“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是否指一切与不动产有关的公证事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