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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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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庭内外》2009,(11):56-56
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在涉少刑事审判中,针对未成年缓刑犯有可能存在的监管缺失问题,加强与社区矫正部门的沟通合作,通过“一书、一信、一电话”,建立起审判机关、社区矫正机关以及家庭三位一体、无缝衔接的未成年缓刑犯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2.
当前,我国缓刑适用数量呈上升趋势,但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却十分被动,公众对社区矫正仍心存疑虑,缓刑犯对社区矫正的接受程度也颇显随意。其主要原因为法律认识存在偏差、矫正机构角色定位不明、矫正机构执行不力及监督主体力量薄弱等。对此本文建议,我国有必要建立缓刑考察官制度,创设被害方商业保险体系,搭建新型科技平台,推动社区矫正的效能转化,推行缓刑考验期折抵制度。  相似文献   

3.
未成年缓刑人员是社区矫正对象中的一个特殊群体。由于其心理、生理尚未成熟,因此羁押及刑事审判的过程会对其带来极大的冲击。被判处刑罚,埘未成年缓刑人员而言是一个严重的突发事件,对其本人及其家人都会造成巨大的压力,容易导致未成年缓刑人员存认知和情感上出现功能失调而无法应对种种闲难,从而可能出现离家出走、重新犯罪等行为。因此,如何存未成年缓刑人员的矫正工作中应用危机干预模式进行介入,使其取得心理平衡,对于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预防重新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2013年6月28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10周年纪念系列活动拉开序幕。社区矫正工作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被矫正的对象分别为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并且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实施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主要是由司法局及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在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刑事判决、裁  相似文献   

5.
庄志 《法制与社会》2011,(25):259-260
缓刑制度能够有利于对罪犯实行矫正,促使缓刑犯早日回归社会,但是从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来看,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笔者试图对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进行进一步细化,以期使缓刑制度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相似文献   

6.
外省籍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困境及其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当前人口流动频繁的社会里,各省市都存在着外省籍人员犯罪问题。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浙江等省,外省籍犯占了该省押犯的半数以上。由于衔接难、监管难、帮教难等问题,外省籍犯适用社区矫正比例偏低,成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亟需解决的瓶颈问题。本文从外省籍犯适用社区矫正的现状出发,对外省籍犯适用社区矫正的价值、困境以及改进对策、适用模式进行了分析,以为推进外省籍犯适用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社区矫正司法适用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这是我国首次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写入刑法。刑法规定的社区矫正与我国2003年试点施行以来的社区矫正相比较,在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与对象上存在不同,现行的社区矫正在适用中,还存在管理机构、矫正内容、方法等方面的协调与规范问题。  相似文献   

8.
金勇 《检察风云》2011,(11):1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社区矫正首次写入我国刑事基本法律之中,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发展的一件大事,标志着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这必将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发展,也将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而对新形势,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存在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有很多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9.
社会支持通过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帮助罪错未成年人修复断裂的“社会腱”,从而复归社会,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多数学者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社会支持的状况、作用机制、影响因素等进行了实证研究,但特定地区研究数据不具备普遍代表性,以国家统计局、各省市司法厅(局)公布的数据为基础,发现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支持存在政府人员与财政不足、社区服务机构缺少、社会工作者规模有限以及困难家庭支持不力等问题,应当通过明确政府权责、拓展社区参与空间、完善社会工作保障机制以及加强困难家庭帮扶等途径予以完善,以形成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支持体系。  相似文献   

10.
《法庭内外》2014,(12):63-63
2014年11月16日上午,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少年庭李婧法官、杨洁法官一行带领两名未成年缓刑犯及其家长来到石景山区"青春护航"帮教基地,与帮教基地工作人员、两名未成年人的司法社工一同进行对接帮教。该两名未成年缓刑犯成为帮教基地建立以来首批帮教对象。  相似文献   

11.
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上升的趋势给我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很大的压力,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和长期稳定,我们在实践中已经采取了很多的做法,也进行了社区矫正方面的尝试,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形成新疆特色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者的社区矫正体系,将其改造成为明天的守法公民.  相似文献   

12.
社区矫正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实践,特别是缓刑和假释制度创立及实施,直接促进了社区矫正理念的成熟和发展。抗日战争时期延安边区政府创制的回村执行制度,是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萌芽;建国后相继建立的各类少年管教所、工读学校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雏形;以社区矫正为主要执行方式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等具有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正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一)关于社区矫正的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五种人: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二)关于社区矫正的主体:根…  相似文献   

14.
未成年犯在生理、心理、认知模式上都与成年犯有很大的区别,导致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除具有社区矫正的共性之外,还具有区别于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特点。为此,许多国家已采取了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和模式,有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不同于成年人的专业化管理人员。但是,目前我国试点省市中基本上没有确立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这样不加选择地与成年犯混同操作,既不利于提高对未成年犯的矫正质量,又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措施,建立适合未成年…  相似文献   

15.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号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方式。通知下发后,北京、上海等六省市率先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把被处以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人列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这一举措被誉为我国刑罚执行现代化、人文化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尝试,其理论依据、重要意义以及工作模式,都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发展、完善。本期刊发两篇文章,从不同角度对我国社区矫正及监外执行的理论依据和试点工作现状进行阐述,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提出若干改进对策,并配发一篇关于英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文章以资借鉴。  相似文献   

16.
缓刑已经成为以教育、改造犯罪人为目的的重要非监禁刑措施。缓刑执行中对缓刑犯的监管、帮教的效果好坏直接影响到缓刑犯的矫正。本文在对我国缓刑执行现状进行实证调查的基础上,深入地分析了造成我国缓刑执行效果不理想的原因,结合缓刑执行的实践探索和自己的思考,从规范交接程序、设置专门的执行机构、细化撤销和宣告的规定等角度对完善我国缓刑执行制度提出了个人建议。  相似文献   

17.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在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符合未成年犯的心理特征,有利于克服监禁刑的弊端,有利于和发达国家的刑罚模式接轨。我国社会主义的刑事政策、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以及日趋完善的社区和健全的司法行政体系资源为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提供了现实可能性。针对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更新行刑观念、对社区矫正进行科学定位、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专业的矫正人员、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以及建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评估体系是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18.
《中国司法》2012,(7):95-95
北京市将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矫正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充分调动多个部门力量,采取各项监管、教育和帮扶措施,有效促进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健康成长和融入社会。  相似文献   

19.
陆永灿 《江淮法治》2013,(10):35-35
休宁县五城镇横塘村的毕某因犯受贿罪,被休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矫正期间,他服从监管,遵守规定,村里整修道路时主动捐款6000元,并投工投劳。近年来,休宁县人民法院坚持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审判与社区矫正工作联动机制,采取多项措施,努力提升社区矫正效果,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社区矫正作为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标志着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试行。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对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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