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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应当保留宣告失踪程序 ,但宣告失踪应以失踪人财产有代管之必要为条件 ,财产代管人与法定代理人有同等地位。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宣告死亡申请权不应有顺序之分。宣告死亡确定的死亡日期与自然死亡日期不同 ,当构成死亡宣告撤销事由。死亡宣告撤销前恶意继承人实施的无偿行为或单方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应予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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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确定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并存模式,然而在与世界各国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立法体例分析与比较后,再结合我国法律制度发展实践与具体国情,我们发现我国宣告失踪制度缺陷明显,宣告死亡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本文选择该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分析与实证研究,检讨两制度在民法典中的并存地位,通过系统化的分析,提出以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辅助完善后的宣告死亡制度取代现存制度的建议和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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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条件、申请顺序、民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问题 ,提出了完善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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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与婚姻关系之存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失踪人在宣告死亡后自然生存,法律允许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如失踪人在判决确定死亡之日前死亡,法律也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反证,以推翻宣告死亡所为的推定。死亡宣告一经撤销即失去效力,并视同没有死亡宣告,财产关系回复原状,但婚姻关系消灭的效力不受撤销之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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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制度是通过法院的宣告,人为地使自然人的人格归于消灭。其目的重在维护被宣告死亡人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但其结果对失踪人的影响也甚为巨大。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将对其婚姻关系、财产关系与子女监护关系等产生影响,而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对上述关系状态的影响如何也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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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应沿用宣告死亡的概念和制度。因危难事件下落不明的期间与一般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期间应分别规定。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宣告死亡,军人和平民要区别对待。死亡宣告申请权不应有顺序之分,可赋予检察机关申请和撤销死亡宣告权。原则上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为法定下落不明期间届满之日。宣告死亡判决确定的死亡日期与真实死亡日期不一致为撤销死亡宣告事由,宣告死亡的效力及于被宣告死亡人失踪前以住所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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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不可避免地会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失去踪迹,下落不明,从而使失踪人本人和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社会秩序因此而受到影响。为此,各国多采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制度,以法律推定的方式使其归于确定。但由于各国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制度存在差异,在国际范围内便产生了法律冲突现象,主要表现为管辖权的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冲突。我国并无有关涉外案件管辖权的专门规定,冲突法规则亦过于简单粗疏,不利于我国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因此,应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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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从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而这种消灭也有相对和绝对之分。当该宣告被撤销后,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也是巨大的,这涉及到被宣告死亡人、其生存配偶以及第三人的切身利益。对此,各国法律都有所规定,然而并不完善,各有利弊,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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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摄现代法治社会的灵魂是人权,为失踪人设置的宣告死亡制度与人权保护紧密相关,人权的绝对性使宣告死亡的设置缺乏依据,而人权的相对性又使宣告死亡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良好制度,严格宣告死亡的条件,合理规定死亡的法律后果,使宣告死亡与人权保护相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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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本非生活的常态,失踪之后经官动府的,也不常见;经官动府而不为宣告死亡、单单申请宣告失踪的,几近于无。这一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我国民法学界冷落宣告失踪制度的缘由。不过,民法典总应该是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在民法典起草之际,重新审视宣告失踪制度,也许可以为制定一部更完善的法典贡献一份力量。特别是在我们发现这一制度移植过程中的失误之后,更存有提醒后来者的希望,希望我们未来的立法少走一些弯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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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宣告普通公民失踪及死亡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此做了规定,但宣告军人失踪及死亡制度尚不健全。文章对于申请宣告军人失踪及死亡的主体问题,提出部队具有申请宣告军人失踪及死亡的权利。对于宣告军人失踪及死亡案件的管辖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和更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提出了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死亡案件由军事法院受理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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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宣告普通公民失踪及死亡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此做了规定,但宣告军人失踪及死亡制度尚不健全。文章对于申请宣告军人失踪及死亡的主体问题,提出部队具有申请宣告军人失踪及死亡的权利。对于宣告军人失踪及死亡案件的管辖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和更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提出了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死亡案件由军事法院受理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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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个国家的个别公民因战争、船舶失事、地震或其它灾变而下落不明,我们称之为失踪。失踪人究竟尚生存,还是已经死亡,往往无法确定。因此,与失踪人有关的财产关系及身分关系等社会关系,需要借助于法律加以解决。民法上的死亡宣告,就是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死亡”使之在法律上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效果。宣告死亡制度,是现代资产阶级国家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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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也为了让残疾儿子未来生活有保障,江苏省扬中市一农民母亲为聋哑儿子购买了数份人身保险,约定被保险人出现意外伤害或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然而,儿子意外失踪,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当她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却遭到了拒绝,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宣告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死亡。"宣告死亡不属于意外死亡,难道是自然死亡、正常死亡吗?"这位农民母亲偏不信这个邪,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她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最近,记者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得到了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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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以判决宣告日为失踪人死亡日期的立法例面对汶川大地震中失踪人数量的巨大以及身份的复杂已无法适应.在以失踪日或遭遇意外事故日、判决宣告日、法定期满日、法官推定日为失踪人的死亡日期四种立法例中,立法者应根据确定性、合理性、灵活性、可行性四项原则,选择法官推定日为失踪人死亡日期的立法例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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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宣告失踪中的几个问题 宣告失踪是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它是我国民事立法进一步完善的体现。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于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义务无人履行的不稳定状况,保护失踪人及与其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公民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此而消灭,所以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并不引起失踪人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和与其有关的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的变更,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除了应依法掌握宣告失踪的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宣告外,还要正确处理好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及与其有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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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把握死亡宣告制度是认定被宣告死亡人再婚是否构成重婚罪之要核所在.本文认为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后生存配偶缔结新的婚姻关系前,被宣告死亡人与其生存配偶之婚姻关系属相对消灭,仅赋予生存配偶之婚姻选择权,被宣告死亡人在此期间再婚的,原则上都构成重婚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