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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基本的自治权,也是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本文就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中的几个问题,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关于“地方民族立法”的概念 不少同志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称之为“地方民族立法”,并且见诸论文、工作总结等,用得相当广泛。我认为,用“地方民族立法”这个概念概括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够准确,建议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这个概  相似文献   

2.
自治州自治条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治州自治条例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竞合时效力等级如何划分?立法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自治州自治条例相关条款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相竞合,自治州自治条例优先;自治州自治条例与自治州单行条例相比较,前者的法律效力高于后者;与同级行政行为相比,同级行政行为不能对抗自治州自治条例;同时,自治州自治条例法律地位的确立,并不完全依赖于法律位阶确立的一般理论,在二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立法关系中,必须充分考虑和把握自治权平等理论。  相似文献   

3.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通过制定和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笔者认为:当前制定和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主要是对国家法律作出具体实施性的规定较多,变通和补充规定的较少,制定和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工作尚未转向依法开展变通工作上来。  相似文献   

4.
(2007年1月1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程序的规定》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一月十二日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  相似文献   

5.
1982年以来,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权力,积极慎重地开展民族立法工作,相继制定了许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对于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利,进一步发挥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祖国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坚持和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论民族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然而,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30年中,我国没有批准过一个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经批准实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只有48个,且全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组织条例。这些条例如今都已不再适用。到1992年底,我国的159个民族自治地方已有118个颁布了自治条例。与此同时,全国民族自治地方通过并  相似文献   

7.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有的同志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什么只能由人大制定?而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为什么还要报经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批准?据我理解,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出上述比制定地方性法规更为严格的规定,主要原因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作出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对国家法律作出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区别于地方性法规的一个根本标志。进一步研究如何对国家法律作出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全面有效地行使自治权,加快地方民族立法,提高民族自治法规的质量和实效确实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过程、性质都属于地方立法活动,这是三者之间的相同之处。但是,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又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具有不同的特定内涵。对于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审批机关在审查批准时应有所区别。首先,在概念上不能混淆,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统称为地方性法规。其次,在审查的角度和内容上应有所区别,既要合法又要适当。  相似文献   

9.
关于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民族地方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40多年来我国民族地方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制建设还远远赶不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有很多空白点。民族地方立法、执法工作还相当薄弱。为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为了全面而有效地行使自治权,为了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必须加强民族地方法制建设。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地方法制建设的核心、基础。该文重点论述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必要性、重大意义,及制定自治条例中存在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0.
《宪法》《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分别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于自治条例的内容是关于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的或综合性的法规性文件 ,而且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只能出台一件自治条例 ,且一旦颁布实施就要保持相对稳定。由此 ,制定自治条例基本上属于一次性立法工作。而单行条例的内容由于主要是调整某一具体事项的法规性文件 ,并且是需要根据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来制定 ,与具有相对稳定性、综合性的自治条例…  相似文献   

11.
<正>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以来,湖南民族自治地方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主导作用,围绕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全省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立法有效推进,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推动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截至2019年5月,湖南民  相似文献   

12.
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  相似文献   

13.
按照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是,相关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批准的具体程序,这就使各地在立法工作中产生不同的理解和做法。较大的市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有一个]变过程。从建国初期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时起民族自治地方就拥有立法权,只不过当时不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叫单行法规,由民族自治机关制定,而不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但其中的关键词始终是自治和变通,这是体现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保证。至于较大市的立法权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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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依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亦然。这些立法除享有一般地方立法的职能外 ,还具有变通职能。作为总的变通立法授权 ,《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 ,对法律和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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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立法的比较、特点及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是民族立法四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它们既有共性也有区别,又有联系,在民族立法中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一、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共同点较多,主要有:(1)授权法相同,都是宪法授权立法;(2)立法前提相同,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规定;(3)立法机关相同,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4)批准程序相同,由省级或全国的人大常委会批准;(5)备案程序相同,自治州、自治县的条例经批准后,报全国人大常…  相似文献   

16.
制定单行条例,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立法权,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九十年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随着我国民族法制的建立和健全,在民族法律体系中,单行条例这种民族法规,日益显示出其独特的特点和重要的地位、作用.本文拟就单行条例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求同仁指教.  相似文献   

17.
宪法和法律明确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目.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应当理清思路的是,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其内涵是不一样的。  相似文献   

18.
李二桃 《前沿》2009,(6):164-166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程序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的基本保障,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价值获得正当性的重要途径。现实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程序虽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存在正式程序规则的稀疏,有效表达和博弈机制的缺乏,充分交涉程度的低下等弊端,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从立法规划与计划的编制、起草、草案的提出、审议、表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报批制等多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使民族自治地方在保证立法内容公正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法的价值。  相似文献   

19.
虽然重庆市在《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工作上取得较好的成绩,但重庆市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方面,还是起步晚,立法少。全市至今还无自治条例,大多自治地区的立法设想还在起草、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石柱在努力追赶,人大的调研等工作也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他们明白,尽快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是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  相似文献   

20.
<正>我国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就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的宪法渊源。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主体扩容。修改后的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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