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网约车的出现既解决了城市交通问题,满足了乘客出行需要,也对机动车的利用效率有了很大提升,但是带来的社会问题、法律冲突和监管难题也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业态发生了变化,到底如何监管变得更加复杂。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建立一种连接传统与现代的监管模式,考验政府的智慧与能力,也开启互联网+时代的法治政府新样态。  相似文献   

2.
“四方协议”下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及其监管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侯登华 《法学杂志》2016,(12):68-77
网约车是互联网时代涌现出的交通运输新业态,它的出现打破了旧有的城市客运市场利益格局,冲击了以特许经营为基础的固有监管机制.网约车具有零工经济以及模糊运营与非运营的界限等特点,四方协议下的网约车运营模式虽然规避了法律法规的监管,但却造成了复杂多元的法律关系,对其发展极为不利.应当厘清网络平台与乘客之间的交通运输合同关系,承认其无车承运人地位,并以委托立法形式,由各地方在充分借鉴域外网约车管理经验教训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政府+企业的网约车监管模式.  相似文献   

3.
企业年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完善企业年金监管体系、健全企业年金市场运营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企业年金监管中存在有关企业年金的法制建设滞后、统一的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年金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健全等问题。因此,政府部门必须从法制建设、政策制定、协调机制健全等方面入手,不断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4.
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社会建设进程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制度重构进行探讨,提出了具体对策:一是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明确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应制度;二是推进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监管,强化政府行政监管;三是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制度;四是推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五是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执业诚信体系。  相似文献   

5.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是构建和完善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手段之一。政府通过外包引入和建立多元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机制,促进了公共法律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均等化,推进了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的创新。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在缺乏制度引导下出现了公共法律服务产品范畴不一、购买主体单一化等问题。因此,需要科学界定出政府可以购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范畴,让更多的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参与竞争性购买,完善政府购买、监管和评价等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6.
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管体系,必需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管体系.社会监管是政府监管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也具有可行性;完善对国有资产的社会监管的措施主要包括: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国有资产的监管,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有资产的监管,鼓励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者参与国有资产的监管。为了保障社会监管的有效性,既要提高对社会监管的认识,又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  相似文献   

7.
晋海 《法学评论》2012,(3):89-94
我国基层政府环境监管失范有政府监管失范和政府官员行为失范两种类型,前者主要表现为部分基层政府充任污染企业的"保护伞",后者主要表现为基层政府部分政府官员的权力寻租和官僚作风两种形式。前者的体制根源主要表现为偏离了以人为本原则的行政考核制度和财税体制,后者的体制根源主要表现为权力监控体系的结构问题和虚弱问题。确立人本主义原则,完善行政考核制度和健全财税体制,加强社会监督、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改变过多依赖行政内部监督的模式,是当前防治基层政府环境监管失范的对策要点。监管失范的防治是一项内涵丰富而又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监管失范的防治也离不开强调伦理自主性的非正式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8.
和洋 《法制与社会》2014,(1):155-156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吸取西方国家经验,市政公用事业由政府部门监管,采取市场化经营方式的手段,使我国公用事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着政府职责不明、过度市场化、市场化方式滞后等不足之处。这些问题的出现引起了理论界对于政府在公用事业市场化过程中职责定位的反思:在公用事业市场化过程中,必须明确政府职能,细化政府责任,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  相似文献   

9.
目前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如下问题:监管目标缺乏对客户利益的维护;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完善;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健全我国的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应从调整监管目标、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健全风险监管法律体系三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0.
网约车自产生即伴随着合法性争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网络预约汽车"形式承认了网约车的合法性。然通过对此类规制的检视及评析可知,此种对传统规制方式的套用忽视了网约车的客观市场价值,同时也抑制了网约车的市场创新维度。于网约车规制而言,应正确识别市场失灵现象,以共享的界限与规制的介入、介入的节点与规制的时限、规制的逻辑与规制方式为规制的理论基础,进而提出网约车法律规制的基本思路:坚持市场原则性调节与政府适度性干预的基本理念;拟定政府管平台与平台管车辆的创新模式;把握消费者利益保护的核心价值;采取构建市场健康秩序的主要手段。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