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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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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劳务派遣法律规制模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务派遣可采取单一雇主和联合雇主的法律规制模式。两种模式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我国《劳动合同法》试图综合这两种相互对立的模式,在劳动保护义务方面,采取单一雇主模式的规制方式,规定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唯一雇主;在违法后果方面,依据联合雇主模式的特点,要求用工单位对派遣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权利、义务、责任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之间的混乱配置,系统规范的缺乏,直接导致劳动者权益的落空。鉴于我国现行的制度基础,我们应当健全单一雇主模式。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因未依法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保,被派遣员工因公受伤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实际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后,有权向用工单位提起追偿之诉,追偿比例应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予以确定。虽然派遣协议约定因未及时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但是考虑到用工单位是实际用工者,亦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主要受益者,对被派  相似文献   

3.
劳动派遣关系中的雇主替代责任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曹艳春 《法律科学》2006,24(3):116-121
劳动派遣中涉及关系比较复杂,建议在未来的《民法典》的侵权行为编中,专条规定在劳动派遣关系中,两个雇主可以约定对共同雇员的替代责任的承担,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两个雇主应承担连带的替代责任,以更好地保护无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论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张玲  朱冬 《法学家》2007,15(4):103-112
劳务派遣是我国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种用工形式,其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特点,给建立在传统雇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雇主责任规则带来了冲击.现有雇主责任规则在劳务派遣适用中存在难题,建议我国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中,对于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规则规定如下:派遣职员在职务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应由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派遣单位承担选任方面的过错推定责任.  相似文献   

5.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兴的雇佣劳动方式,在市场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涉及三方主体,由于"聘""用"分离的特点,劳务派遣的雇主及其义务责任分配问题一直是学者们讨论的焦点。作者认为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都是劳动者的"准雇主",他们之间应该按照不同的事由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或单独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6.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典型特征给其劳动关系的认识带来困难,科学准确地界定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劳动关系,对于劳务派遣法律规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根据传统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界定标准,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组合成雇主与派遣劳动者形成一重劳动关系,这一重劳动关系在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两个层次之间分别运行。  相似文献   

7.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所引发的劳动争议,在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理去解决的基础上,要注意选择劳务派遣公司的程序和方式要严谨,法规意识要贯穿始终,责任意识要特别约定.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明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该对劳动者的劳动内容、劳动报酬、相应的保险等约定不漏项、不粗略、不从简,双方平等且又顾及劳动者的利益.应注意避免相关法律问题,突出在“法”的框架下,责任与义务约定详实,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得到保障.  相似文献   

8.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是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时,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报偿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均为责任主体时,用工单位应先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劳务派遣单位虽不能以劳务派遣协议中有免除其责任的约定对抗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但可以以此作为对抗用工单位追偿请求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9.
从台湾"劳动派遣法草案"看福建省劳动派遣法制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台湾地区关于劳动派遣的制度设计较为详尽,在许可程序、禁派行业、直接契约、雇主责任等方面的制度构造体现了劳动派遣的法律属性.近几年,福建正在大力发展劳动派遣,在政策扶持、财政资助、运行机制、三方关系等方面都形成了自己的制度特色,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设计经验,在派遣企业的准入及派遣经营范围的限制、派遣期限和促进直接雇用、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的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福建的劳动派遣法制.  相似文献   

10.
张帆 《北方法学》2011,5(5):146-154
在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问题上存在着"单一雇主"与"共同雇主"两种模式。《劳动合同法》采取了"单一雇主"的立法模式,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体现了抑制劳务派遣业发展的立法意图。而新《侵权责任法》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雇主"身份的立法认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的传统理念,顺应了劳动关系非标准化的发展趋势,也符合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对基于"共同雇主"理论下的劳务派遣法律调整模式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劳务派遣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1.
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一般要承担劳动法和劳动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则一般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因而劳动立法在设定劳动违约责任时,对劳动者应以过错责任,对用人单位应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确定违约方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约,不仅应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补偿责任,而且应承担劳动行政责任。劳动者违约,则应根据劳动者违约时的主观过错状态以及用人单位由此所受实际经济损失等情形,确定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上海文化立法规划和文化法律思想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虽然在调整人们的社会文化关系和文化事业管理的一些重要方面,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也必须看到,这只是很初步的;长期以来,国家的文化法制建设明显滞后,立法数量偏少,立法层次偏低,是个突出的问题。这离“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离依法有效地、公平地、稳定地促进和调控文化事业和一切文化活动的改革开放要求,还是有相当差距的。就上海乃至全国而言,加快文化立法进程,以逐步形成较为完备的文化法规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在此进程中还必须明确有关的文化法律思想,厘清有关文化发展与文化法制建设中的若干基本关系。  相似文献   

13.
公司社会责任视角下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理念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宏涛 《时代法学》2010,8(3):76-79,86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缘于人们对公司目标的反思,即公司不能仅仅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作为经营的唯一目标,还应当注意保护包括股东在内的债权人、消费者、公司雇员等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存在增强了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能力,在发生损害事故时,有利于保护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并进而有助于实现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14.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之规范基础,其设置于该法第6条第1款过错责任一般条款之后是过错责任从一般到具体的规范逻辑范式。侵权法的功能主要为救济与预防,故宜将第37条"造成他人损害"修改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从而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的司法适用提供通道。为充分救济损害,宜认可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双重属性。根据补充责任制度的内在逻辑,第37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应限缩为"第三人的主观故意+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主观过失",进而在立法上明确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权结构。对《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检讨,可以作为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973条的基础。  相似文献   

15.
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劳动者解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班天可 《法学研究》2012,(3):105-125
我国学界的多数观点认为雇主责任是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而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不以雇员的侵权责任为雇主责任的要件,并规定轻过失的雇员可以免责,与替代责任说的原理相矛盾,因而遭到学界的批判。于此相对,我国司法实务界多认为雇主责任是过错责任,学界与实务界在问题意识和基本立场上存在着明显差异。结合对德国、日本和英国的比较法研究,笔者发现,纯粹无过失的雇主责任是不存在的,替代责任并非世界法律发展的潮流。雇主责任的本质是组织过失责任,其根源在于雇主在企业组织上的瑕疵,因此雇主责任的成立无须以雇员的侵权责任为要件,倘以之为要件反而会招致诸多弊端。雇员的轻过失只是雇主组织瑕疵的衍生物,为雇主的经营行为所吸收,雇员可以从赔偿责任中解放出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体现的正是劳动者解放的法理。  相似文献   

16.
王叶刚 《时代法学》2012,10(6):75-81,89
在现代社会分工中,为他人承担责任并非例外的责任形态,其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我国《侵权责任法》在规定替代责任时,采用了个别列举的方法,这就有可能产生大量的法律漏洞。在特许经营关系中,特许人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行为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在被特许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法律没有对特许人的责任作出规定,属于法律漏洞,可以类推适用替代责任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特许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17.
胡晓翔 《证据科学》2014,(6):760-768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运用于诉讼活动就是司法鉴定,它与法医类司法鉴定,是不同类别的鉴定,适用范围不同。作为《侵权责任法》专列的一类特殊侵权类型,其技术鉴定的名称,以“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为妥。目前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医疗纠纷争议中最为关键的“诊疗行为的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正是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所无权涉及的内容。  相似文献   

18.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定性及其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保华 《河北法学》2008,26(5):43-48
作为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经济补偿金在性质上应当是用人单位对员工被动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帮助的义务化或法定化。在经济补偿金性质的立法讨论中,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最集中地体现了社会法的立法思路。劳动者层次的差异性反映出了劳动者由"抽象人"向"具体人"的转变过程,应该是经济补偿金制度重构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但法律规定不够完善,难以完全应对实践需要。因此,需要对第60条进行法律解释,并需丰富医疗损害责任抗辩事由体系,增加规定无因管理、医疗特权、意外事件、自甘冒险、损益相抵和并发症等抗辩事由。此外,结合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体制和医学科学特点以及比较法的经验,应适当限制医疗损害责任赔偿。  相似文献   

20.
张海燕 《法学论坛》2020,(3):141-150
微信群主与群成员之间是一种法律调整之外的情谊关系,两者行使微信平台赋予的比如建群、退群或移除群聊等功能权限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微信群不受法律调整,法规范层面已对群主和群成员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对于群主而言,因其对微信群负有法定管理职责,若群成员之侵权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群主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群主对于微信群内可能产生的风险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其管理职责本质上属于一般注意义务的范畴,这与以一般注意义务为理论基础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内在关联性。微信群内的群聊行为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群众性活动性质上均属于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活动。因此,当群成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群主应当承担补充侵权责任。但如果群主已经在功能权限范围内采取了必要措施,则认为其尽到了管理义务,应予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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