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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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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公证赔偿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一、公证赔偿的定义与特点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若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予以公证,就会产生错误公证的问题。错误公证的法律后果之一即为公证赔偿。因此,所谓公证赔偿,是指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及辅助性事务的过程中,对于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当事人遭受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补偿责任。公证赔偿具有如下特点: (一)承担公证赔偿的前提,在于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存在过错。根据罗马法“无过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随着公证业务的不断拓宽、发展,因公证引起纠纷致使公证处及公证员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要承担赔偿责任。一时间公证赔偿成为我们每一个从业人员不愿面对却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并且建立完善的公证赔偿制度被列入公证工作改革方案。笔者认为应一分为二地对待公证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赔偿制度引入我国公证领域,本文对公证赔偿的法律属性、公证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公证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公证错证纠纷已不鲜见,但因现行法律规范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尤使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复杂化。本文从公证错证赔偿责任入手,分析指出公证错证赔偿应为民事赔偿;进而以公证法律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依传统现代民事责任理论,对其过错责任作了学理分析,并结合域外各国的立法实战,提出了我国未来公证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责任人界定及错证责任的负担标准等,以期对公证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江涛 《中国司法》2004,(11):35-37
公证的公信力除了国家公权力赋予公证机构的证明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证机构这种强大的社会公信力的持续还来自于公证背后良好的公证赔偿制度。但“公证是一个高风险、高责任的行业,公证员要对所出具的公证文书负法律责任,出错证要依法追究责任。①”因此,重视建立公证赔偿的管理体系是公证赔偿制度中的重要一环。笔者以为,所谓公证赔偿体系是指公证机构作为一个整体在现行公证制度下,针对公证机构的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的利益损失,需要赔偿时,具体赔偿的层次和程序。据此,我国公证赔偿的体系大致可作以下勾画②。主体有原办理公证事项的…  相似文献   

6.
针对公证赔偿责任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公证立法方面的经验,要从明确公证行为和公证机构性质、确定公证赔偿责任范围、建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区分公证赔偿责任中的过错形式、细化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认定标准等五方面着手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伴随着公证事业的飞速发展,公证业务量的成倍增长,公证赔偿问题日益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本文试图通过对几个公证赔偿案例的解析,分析公证赔偿的性质及如何避免发生错证,使每一个公证事项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相似文献   

8.
论公证赔偿的特殊民事责任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加满 《法学杂志》2007,28(1):119-122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公证制度从制度层面迈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尤其是对公证赔偿责任的首次明确规定,化解了一直困扰公证赔偿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但是,由于《公证法》对关乎公证根基的本质问题--公证性质的刻意回避,使人们对公证赔偿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本文首先分析国外公证性质的各种规定,从而阐述了如何看待我国公证的性质,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公证赔偿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9.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公证文书发生错误,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公证机构依据过错的程度.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称公证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准确理解公证民事赔偿责任,必须了解和把握其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公证法》实行“机构本位主义”立法,对过错赔偿原则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类似于“雇主替代责任”的赔偿模式.这是历史的进步。  相似文献   

10.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证处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司法判决不统一的背景下,本文剖析了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范围,明确指出公证民事赔偿责任为侵权责任,着力解决公证处的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11.
公证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一直是公证界广泛关注的热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可能将为此出台审理涉及公证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并在公证系统内部征求意见。这一事关公证行业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可能会影响公证行业未来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2.
公证赔偿制度浅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践中一些以公证机构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让人们对诸如公证赔偿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及在此类诉讼中公证机构的诉讼地位、举证责任和抗辩事由等问题产生了争议。基于此,本文认为我国的公证赔偿制度亟须完善,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3.
《公证法》明确表示了有关公正赔偿责任的处理措施,为有效落实公证司法工作提供了科学合理的根据,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司法工作的进行。然而无法否认的一点是,《公证法》的确立并没有很好地考虑到实际工作需求,部分规则缺乏具体的实施意义,特别是公正赔偿责任的过错定义问题,对《公证法》的广泛运用起着一定的阻碍力量。因此本文基于现阶段国内司法工作落实问题的前提下,分析公正赔偿责任的过错含义与认定工作。  相似文献   

14.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公证机构侵权赔偿责任过错判断标准,创新公证机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笔者将从公证特性、民事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等角度分析公证机构承担而且仅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问题一:公证机构能否不承担民事责任?答:否。首先,这是法律的要求。《公证法》第6条明确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表明它不是企业、国家机关或一般的中介  相似文献   

15.
公证赔偿问题一直有多种说法。观点的众多,加上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对于错误或不当的公证行为无法通过向公证机构索赔而得到救济。然而,公证赔偿责任是公证行业规范发展过程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没有人可以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公证制度要在市场经济中求得发展,公证赔偿问题始终要得到妥善的解决。  相似文献   

16.
公证赔偿范围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公证赔偿范围仅指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公证损害既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也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主张精神损害虽然具有无形性,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对部分间接损失和特定精神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以弥补过错公证行为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即公证赔偿责任不仅应当承担物质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失亦应考虑在赔偿范围内。  相似文献   

17.
试论公证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颖 《中国司法》2003,(1):48-50
公证赔偿责任在公证理论界鲜有论述,且在公证实务中亦几乎无适用之案例,主要是因为于法无据。我国现行公证法规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形式缺乏规定。由此造成实际工作中公证赔偿责任无法操作,而理论上也由于无实际运用而丧失研究之意义。然而,公证赔偿责任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一旦有因错误公证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则法律必须面对这一问题并给出答案。笔者之所以选择此题目亦是基于现实之需要,以期对公证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阮娜 《中国司法》2012,(10):61-65
《公证法》实施以来,公证赔偿案件在全国各地陆续出现。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域、不同法院的法官对于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件①的审理思路和判决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以北京市为例,近年来出现的公证赔偿责任案件中,在案情基本相同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19.
李莉萍 《法制与社会》2013,(28):266-267
理论界对于公证赔偿责任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看法,特别在其属性方面,部分学者认为其实属于侵权之债,部分学者认为其是属于违约之债。本文通过研究理论界对于公证赔偿的各种看法,从公证赔偿责任的性质、责任主体、承担方式以及构成要件等等对公证赔偿制度进行了研究与分析。  相似文献   

20.
目前医疗事故的大量出现,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大焦点问题,而医疗事故的赔偿往往容易产生更大的纠纷。医疗交易的高风险性使医疗事故赔偿协议公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内。它是公证领域内的新生事物,它的出现能否有效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就此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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