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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赔偿的性质,主要有两种学说:国家赔偿责任说和民事赔偿责任说。国家赔偿责任说认为:公证赔偿的性质主要取决于公证机关的性质。我国公证机关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 公证机关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因此,公证机关应属司法行政机关,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属于行政赔偿范畴。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伴随着公证事业的飞速发展,公证业务量的成倍增长,公证赔偿问题日益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本文试图通过对几个公证赔偿案例的解析,分析公证赔偿的性质及如何避免发生错证,使每一个公证事项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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