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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旭霞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2):145-150
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自然人所固有、必备和与身俱来的权利,在现代夫妻别体主义的立法模式下,夫妻享有独立、平等的生育权.为谋求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达成生育或不生育的协议来行使生育权,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夫妻生育权冲突确实无法调解时,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从而排除生育权实现的障碍;隐瞒无生育能力和长期使用避孕措施致使对方错过生育良机以及与他人通奸生育构成对生育权的侵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3.
浅议生育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叶竹梅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2,(4):52-53
生育权是婚姻法所调整的内容之一 ,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生育权属人身权 ,具体应为配偶权范畴 ,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 ,共同行使。我国现行法律对生育权的规定不甚明确 ,如何正确行使生育权 ,生育权受到侵权时又如何保护 ,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刘引玲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6):52-58
生育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该权利并非绝对自由的权利,而是受到法律限制的权利。中国背负着巨大的人口压力,有效控制人口的手段是实施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制度,而中国人口能否得到控制与管理取决于生育权利的正确行使。生育权滥用是破坏人口生育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本文从生育权滥用的理性分析入手,寻找生育权受限制的理论依据,指出禁止生育权滥用的有效对策。以期达到改变人们生育观念,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论生育权的权利属性及其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玉玲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24(6):19-25
生育权是基本人权,是自然人基于繁衍后代的生育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其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属于人身权范畴。生育权是人格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性质;生育权是一种受限制的自由权;生育权行使的天然限定条件必然导致夫妻生育权的冲突。侵害生育权的侵权责任包括财产性的民事救济方式和非财产性的民事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6.
甘杰升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77-81
服刑人员的生育权是法律的空白点,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从"法不明文规定不违法"、刑罚之目的、人权主义思想、婚姻家庭稳定等因素出发考察,服刑人员应当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不能因为曾经犯罪而被随意剥夺。由于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生育权的行使面临着现实的掣肘。目前,离监探亲、同居会见、现代辅助生殖技术是实现服刑人员生育权最切实可行的路径。 相似文献
7.
孙良国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23(1):110-120,175
冷冻胚胎不同于人,因为还没有生命;也不同于物,因为有发育成为人的可能。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应获得适当尊重。冷冻胚胎的处理依据主要是夫妻在知情同意权中达成的合意,但也应区别对待。法律赋予不行使生育权利一方的利益应优于行使生育权一方,且应允许不行使生育权利一方改变已经达成的合意;其他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最终性。处理冷冻胚胎的任意性法律规范的设计同样应优先考虑不行使生育权方的利益,且以冷冻胚胎的销毁为任意性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8.
对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熊进光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6):32-36
生育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具有普遍性、平等性的人格权。妇女生育权说、夫妻生育权说均存在局限性。生育权的行使发生冲突时 ,应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生殖技术的运用是生育权实现的重要方式 ,不能一概否定 ,而是应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9.
关于生育权的再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莹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0(3):54-57
随着社会的发展,当生育不再是婚姻家庭的主要职能,生育技术的进步给人类提供了多样化的生育方式可供选择,生育就由种族繁衍的义务变成个人的权利。虽然女性因为自身的生理特点与生育的联系依然紧密,但男子作为生育的主体,也应该享有生育的权利。笔者试图从分析生育权的性质入手,就生育权的行使、生育权的侵犯与救济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0.
杨东霞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6):11-15
生育权是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实践中遇到纠纷比较难解决的问题。生育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和生育子女数量的权利。侵犯生育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1.
崔瑞双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3):90-92
近年来日益凸现的生育权纠纷引起了人们对生育权问题的高度关注,但我国现行法律对生育权的规定尚不全面,在该权利的性质、主体及侵权行为的范围等问题上学界存在诸多争议。生育权是一种身份权,其主体应限于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其内容应包括生育请求权、决定权、知情权和生育方式选择权等。 相似文献
12.
杨晋玲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6):58-63
我国婚姻法欠缺对夫妻财产权行使进行法律限制的规定,导致了现实生活中一方不正当行使其权利而损害婚姻家庭生活利益的事的频繁发生。本文在探讨对夫妻财产权行使进行法律限制的必要性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国外立法例的借鉴,提出了对夫妻财产权行使进行限制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李小菊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4(3)
由于各种社会原因,许多夫妻都面临着不孕不育的难题,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却对于代孕这种有利于生育的行为持一概禁止的态度.合法的代孕仅限于精卵全部来自委托方夫妻的全血缘代孕和精卵二者中有一者来自委托方夫妻的捐精卵代孕,其有存在的权利基础,也是对女性生育权和身体权的充分尊重,更是民法体现人文关怀的题中之义,符合民法正义平等的理念,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制代孕行为,有利于稳定代孕关系,解决社会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14.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15,(6)
生育权是公民的应有权利,也是法定权利,但是对于死刑罪犯国家司法机关有权进行羁押,因而产生了公家公权力与死刑罪犯法定权利的冲突。由于死刑罪犯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结果,理应接受司法机关的羁押,因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生育权也因此无法实现。在现代科技发展的今天,在不扰乱羁押秩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人工授精实现死刑罪犯的生育权,但因为人工授精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无法实现男女平等、一次受精不成功后续问题无法解决、不利于所生育子女的健康成长等原因,加之限制其生育权并不违背人道主义、也没有限制到罪犯配偶的生育权,因而仍不适合用人工授精的方式实现死刑罪犯的生育权。 相似文献
15.
16.
刘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5)
目前对生育权问题的争议很多,争议的核心问题是生育权的性质和主体范围。生育跟婚姻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应当是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是一种绝对权。生育权是公民的人格权的观点也得到国际法的支持。生育权的主体理应包括男性和女性,所有夫妇和个人,赋予男女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合乎我国法律以及国际法的精神。但是生育权在行使过程中必须受到一系列的限制,包括生理因素、社会影响、男女生育权的冲突等。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生育权的立法,将生育权正式作为民事权利中人格权的一种规定于未来《民法典》之中。 相似文献
17.
生育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就其性质而言 ,它是人格权而非身份权。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这种权利。它的内容包括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以及选择生育方式的自由。生育权的实现以双方的真实意愿为基础 ,但应该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18.
李冬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2):78-80
在押犯是否具有生育权,是人权讨论中一个非常有争议性的问题。生育权的主体应是所有公民,包括已婚女性与未婚女性。生育权应是一种自然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每个公民都应当享有。现阶段,我国的在押犯生育权并未被剥夺,但是,罪犯的生育权行使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 相似文献
19.
20.
侵害生育权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在肯定生育权是夫妻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共同生育权的基础上,对侵害生育权的认定及法律救济进行了分析,区分了夫妻间侵害生育权和第三人侵害生育权的不同形式,并提出了可行的救济方法,以期能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有关生育权的法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