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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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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位实施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其罪刑配置背离贿赂罪治理整体政策基准。一方面,其法定刑配置远高于单位行贿罪,偏离了“重公职贿赂,轻商业贿赂”;另一方面,由于“数额巨大”标准的缺失,其实际量刑又显著轻于单位行贿罪。这就造成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制度分裂。“数额巨大”标准的缺失消解了本罪的严厉性,但却造成数额认定和量刑的混乱。因此,两罪的罪刑不均衡应通过立法而非司法方式调整。从立法论上说,应通过升高单位行贿罪法定刑,明确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标准的方式达到两罪的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2.
十八大以来,贪污贿赂犯罪已作二次重大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仍沿袭加重行贿罪刑罚的立法思路,这种立法思路虽然克服了对行贿罪量刑偏轻的问题,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立法机关要实现“受贿行贿一起查”刑事政策,必须转变立法思路,从提高行贿罪的法定刑转向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改上来,即废除所有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要件,同时废除行贿罪中的特殊减免处罚情节,并进一步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  相似文献   

3.
由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刑法规定的财产犯罪中的一个罪名,因而衡量其法定刑设置合理与否就应当与相关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情况进行比较。相对于盗窃等罪而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配置偏低,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对此。一方面可以考虑通过修改立法来提高该罪的法定刑配置,另一方面可以将该罪作为相关财产犯罪的未遂情形论处。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行贿罪刑事政策,从1979年刑法至《行贿司法解释》是有利于打击受贿犯罪;《行贿司法解释》颁布之后的司法实践是从严从重打击行贿犯罪;《行贿司法解释》追求宽严相济.确定行贿罪刑事政策需要考虑的四个因素:重视口供是行受贿犯罪的特点,要“查清”行受贿行为,追究行受贿刑事责任的侧重点是受贿行为,应利用行为人的利益考量心理.行贿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一要结合从严从重与有利于打击,二要从弹性司法转变为刚性司法.  相似文献   

5.
作为立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回应,《刑法修正案(七)》一改过去只强调入罪、强调提高法定刑的做法,而注意出罪和入罪、提高法定刑与降低法定刑相结合,对绑架罪进行了修正。从刑法对法益动态保护机能发挥的视角观察,绑架罪仍存在进一步完善余地,以此为基点,文章对如何刑事立法如何走出个罪,实现类型化的刑法保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斡旋受贿是否独立成罪的立法论争未曾中断。介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后,斡旋受贿与直接受贿、间接受贿不同,其本质是利用职权的"影响力"受贿。《反腐败公约》《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共同"倒逼"斡旋受贿独立成罪的立法进程,其罪名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依法扩大犯罪对象,合理取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配置法定刑。  相似文献   

7.
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分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两罪的区分应遵循意志属性—资金来源—利益归属的进路来判断。从立法沿革及司法实践来看,行贿罪不正当利益要件不可或缺,且其外延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无论在主动行贿还是在被索贿的情况下,"谋取不正当利益"都是主观要素而不是客观要素,被勒索而给予财物的也应当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素才可能构成行贿罪。经济行贿只能发生在平等的经济往来中而不是在经济管理过程中,且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但要以违反国家规定为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符合打击腐败犯罪的要求,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然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现实中仍存在许多困境,为了解决该罪所产生的问题,必须从立法及相关制度方面完善,加大对腐败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9.
当前行贿罪的立法存在疏漏。国家工作人员犯行贿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行贿行为不应只限定为交付,应当扩充行贿的内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成为行贿罪的要件之一,应当增设罚金刑。  相似文献   

10.
介绍贿赂罪是行贿罪帮助犯的特别形式,在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论处。立法者设立此罪的目的是为了扩大介绍贿赂行为的处罚范围,故应当对"介绍"做扩大解释,介绍贿赂罪虽然争议不断,但是为了避免处罚漏洞,此罪仍有独立成罪之必要。  相似文献   

11.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法定刑设置存在很大争议。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件大规模适用从宽处罚情节且大量案件适用缓刑,打击力度过低,反映出立法存在问题。对本罪所侵犯的法益进行重新定位后可知,本罪不仅侵害了儿童的人身不可买卖的权利,更侵害了儿童的人格权、父母的亲权。本罪法定刑的设置,难以准确评价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从对向犯理论、刑法对于买卖动植物案件刑罚的设置、结果正义的要求来看,提高本罪的法定刑有其必要性。就以立法修改的方式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而言,“预备犯理论”“提高刑罚可能适得其反”“刑罚无用论”等理论障碍完全能够克服。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立法完善,可从提高本罪的基本法定刑、设置法定加重情节以应对特殊情况两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12.
浅论行贿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行贿罪的立法存在疏漏。国家工作人员犯行贿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行贿行为不应只限定为交付,应当扩充行贿的内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成为行贿罪的要件之一,应当增设罚金刑。  相似文献   

13.
行贿罪的客观方面——“给予财物”行为之现有立法规定已不能适应刑法惩治新型行贿犯罪行为的需要;从新型行贿犯罪行为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结的角度入手,文章认为“给予财物”行为应当修改为“给予不正当好处”行为。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修改,本文拟从社会防卫角度理性看待此修刑之举,提出增设“拒不申报财产罪”,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罪状和行贿罪个罪处罚条款的立法建言,以期修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奈的法理尴尬,在司法实践中达到应有之效。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分则的法定刑规定在宏观及微观层面都有可优化的空间,绝对确定刑的规定、个别犯罪起刑点过高、部分犯罪第一档最高刑过重、对向犯的法定刑设计失衡等,都冲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优化法定刑配置应当立足于法益侵害和罪责,兼顾一般预防的需要建构具体的罪刑关系。在设计法定刑时,犯罪的一般预防因素或行为人危险性的影响不能被高估。现代刑法的法定刑设计必须呈现分化的特征,即对大量传统犯罪处罚轻缓,但对有组织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及经济犯罪可以处罚更重。应当推动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向自由刑、罚金刑并重的模式转型;对故意犯、过失犯的法定刑应当尽可能衔接性地做出规定;法定刑配置不能无视司法的习惯和难处;一般性地讨论对向犯同罚的意义有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配置准确评估了行为的危险性,同时类型性地考虑了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其立法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6.
持有型犯罪作为一种堵截式立法规定,其法定刑应该轻于任何一个先行犯罪和续接犯罪.现行立法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法定刑的配置不但无法贯彻罪刑相当原则,而且不利于与疑罪从轻原则相协调.在现行刑法框架下,通过重新诠释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以及疑罪从轻原则是弥补这一立法缺陷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7.
刑法将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定为非法拘禁罪,理论上称之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但刑法在此罪构成方面,对某些内容并未明确界定,导致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中颇有争议。应着眼于索债性非法拘禁罪的主客观方面,重思本罪的立法价值和理念,探析其合理内涵。将本罪定为绑架罪并附以较轻的法定刑,在罪名上体现出法律对行为人行为更为强烈的否定性评价,在刑罚设置上又兼顾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因素。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关于行贿、受贿犯罪的主体与对象特征规定较为混乱,影响了大众对这些犯罪的认知,笔者建议变更现有立法模式,将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分别予以整合形成公务受贿罪与公务行贿罪。罪名整合后不仅简化现有罪名体系,便于公众认知与学习,而且也为今后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做了铺垫。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目前刑法关于受贿与行贿犯罪的立法规定进行整合和完善,形成关于公务受贿罪与公务行贿罪内容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19.
涉财犯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认为,受贿犯罪不应以谋取不当利益为要讲;行贿行为不论是否为谋取不当利益,都构成行贿犯罪,但如不是为谋取不当利益,应免除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偏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应包括单位;诈骗犯罪的客观方面还应包括转移债款、滥用债款。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六)第二款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配置高达15年有期徒刑,在过失犯罪中是少见的。本文通过该罪与刑法分则规定仅有其它4个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高达15年有期徒刑犯罪比较,与其它业务过失犯罪比较,与一般过失犯罪比较,探析该罪法定刑的应然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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