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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五十条的修改,标志我国刑法建立了全新的死缓限制减刑制度。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对该制度适用不当的问题,即以判处死缓限制减刑替代死刑、该适用死缓而不当适用死缓限制减刑、该适用死缓限制减刑而不当适用死缓。为依法准确适用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切实把握以下原则: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防止突破、超载法律规定而适用;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防止三个“适用不当”;坚持利于贯彻执行死刑政策的原则,防止大起大落。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范围应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而确定,对一些特殊情形应更多地考虑适用限制减刑。为方便办案时参考,结合实际分类列出了一审、二审、复核审中死缓限制减刑裁判文书主文部分的样式。  相似文献   

2.
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规定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不同看法。代表性的有"中间刑说""与死缓有别的死刑执行方式说"以及"死缓执行方式说"等。深入检视这些观点,会发现它们均未能将终身监禁规定的法律性质准确定位。通过将分则个罪的终身监禁规定加以立法语言的还原性分析,从法条逻辑上讲,终身监禁规定应接续《刑法》总则第50条第2款,成为《刑法》第50条"第3款"之应然内容,本质属于"死缓同时不得减刑、假释"制度。它丰富了死缓法律后果的层次性,是死缓犯面临的最严厉的法律后果。惟有厘清其性质,才能更好地对认识、反思、比较和适用我国终身监禁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刑罚轻缓化现已成为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限制死刑甚至废除死刑也成为了普遍的共识。许多国家都已废除死刑这一残酷、不人道的刑罚,我国也通过两次刑法修正案不断限制死刑的适用。但是根据犯罪经济学中的弹性理论,现阶段在我国若贸然废除死刑会使得死刑至无期徒刑的区段内缺乏弹性,从而产生不良后果。只有通过在实践中严格限制绑架罪死刑的适用,以及设立终身监禁和严格限制减刑的适用等措施改善刑罚结构,才能够增大弹性,为未来废除死刑提供可能。针对绑架罪探索未来废除死刑的可能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下铺垫:在实践中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对绑架罪设立终身监禁;贯彻落实新出台的减刑制度并加强监督。  相似文献   

4.
我国在立法上保留了毒品犯罪死刑规定,并且司法实践中大量适用,高居所有犯罪之首。但是,从历史文化观念、法益侵犯程度、刑事政策目标三个层次均难以论证毒品犯罪死刑配置的合理性。面对日益严峻的毒品犯罪情况和传统国民观念等障碍,主张全面废除毒品犯罪死刑是不现实的。我国毒品犯罪死刑制度的改革应走以司法改革为中心之路,一方面废除部分毒品犯罪死刑立法规定,重点是司法上尽可能限制死刑适用的空间,为将来全面取缔死刑奠定实践基础。另一方面,应积极引导社会和公民实现对毒品犯罪死刑配置的理性认识,为毒品犯罪死刑规定的彻底废除奠定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年龄统一规定为75周岁,但对老年人年满75周岁的时间是以犯罪的时候为准,还是以诉讼中的某个阶段为准,法条规定得并不周全。对老年人犯罪限制适用死刑的年龄确定时间,法条规定在"审判的时候",由于"审判时"是一个因个案不同而长短不一的动态时间,这就可能造成接近75周岁的老年犯罪人为了逃避死刑的惩罚而想尽办法拖延诉讼,因此可以通过计算一般案件的侦查期间、审查起诉时间、一审时间、二审时间、死刑复核时间,最后相加得出一个固定的时间,作为老年人限制死刑适用的年龄确定标准。对老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年龄确定时间应以"犯罪时"为标准。对老年人犯罪应当宣告缓刑的年龄确定时间应理解为,只要犯罪人在判决宣告前达到75周岁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就应当宣告缓刑。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涉及死缓限制减刑的两个案例虽然情节略有差异,但最终均适用了死缓限制减刑的裁决。对实践中数十个死缓限制减刑案例样本进行归纳分析,发现对于命案中出现一人死亡、被告人有一定从宽(也可同时具有从重)情节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家属不予谅解的,多被判处死缓并适用限制减刑。另外还有三种情形:一是如果主观恶性较深(具备累犯等前科情况)的,判处死缓稍显罪刑不当的,也会被适用死缓限制减刑;二是对于证据等情况存有瑕疵的,也可作此适用;三是存在一定的从宽情节,直接判处死缓即可的,也适用了限制减刑。对上述四种情形进行评价,认为前三种有一定的合理性,符合限制死刑适用、罪刑责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后一种有滥用之嫌,在实践中应当予以警惕。  相似文献   

7.
老年人犯罪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总称。老年人犯罪呈现以下特点:犯罪率很低,犯罪年龄集中,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低,男性居多,犯罪地域相对集中,累犯、前科少,共同犯罪较多,犯罪客体比较集中,诉前羁押率低,判处刑罚较轻。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是周全弱势群体刑法保护的需要,是适应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需要,也是契合刑法谦抑性、人道性以及刑罚经济性、刑罚目的的需要。并且,我国立法史上历来存在"矜老"传统,而国外相关立法也值得我们借鉴。建议在实体法上,规定对老年犯罪人原则上从宽处罚,限制死刑、无期徒刑的适用,限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明确不构成累犯,放宽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在程序法上,规定对老年犯罪人慎捕慎诉,规定讯问审判时亲属在场权,完善指定辩护权,对刑罚执行予以特别关照。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不方便实践操作,适用标准难以做到统一,罪名范围过宽,存在不平等的现象。我国刑法规定的绝对死刑条款具有合理性;确定死刑的对象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其适用应适当考虑民众因素。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是未来努力的方向;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是确保死刑适用标准统一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9.
死缓限制减刑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立的一项制度,也是对死刑缓期执行的一种限制。由于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对其具体适用条件的规定尚待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两个指导案例的公布虽对消除该分歧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也暴露出适用上的一些问题。应从实质解释论的视角下明确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前提条件、本质条件和情节条件,在对各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考量后决定是否判处死缓限制减刑。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终身监禁,其法律性质在动态上表现为"终身监禁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一种情形的例外规定",在结果意义上表现为"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有些学者将终身监禁表述为一种"特殊刑罚措施",这种"特殊性"应当就表现在终身监禁与死缓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这种动态上和结果意义上的联系上。在重大立功的适用方面,死缓期间犯罪人有重大立功情节,应当在缓期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但是在无期徒刑执行阶段,终身监禁者不得因重大立功否定终身监禁具备适用的法律依据。终身监禁与死刑的废除紧密关联,在部分废除死刑罪名的当下,应当整合终身监禁与限制减刑的价值功能;在未来死刑全部废除的情况下,可以将终身监禁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终身监禁,其法律性质在动态上表现为"终身监禁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一种情形的例外规定",在结果意义上表现为"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有些学者将终身监禁表述为一种"特殊刑罚措施",这种"特殊性"应当就表现在终身监禁与死缓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这种动态上和结果意义上的联系上。在重大立功的适用方面,死缓期间犯罪人有重大立功情节,应当在缓期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但是在无期徒刑执行阶段,终身监禁者不得因重大立功否定终身监禁具备适用的法律依据。终身监禁与死刑的废除紧密关联,在部分废除死刑罪名的当下,应当整合终身监禁与限制减刑的价值功能;在未来死刑全部废除的情况下,可以将终身监禁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12.
联合国死刑价值选择与中国死刑政策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联合国关于死刑的价值选择是生命权高于一切,严格限制死刑罪种;保障和尊重人权,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或执行对象;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应当坚持严格的死刑适用程序和严格的证据标准,并确认死刑犯享有赦免权和减刑权;同时号召成员国逐步废除死刑.我国应最大限度减少和控制死刑.  相似文献   

13.
被判终身监禁的贪贿罪犯,在死缓考验期内能否减刑仍需由立法机关作出立法解释,以便统一认识。对判处终身监禁的贪贿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内既不能减刑、假释,也不能暂予监外执行。对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贪贿犯罪行为,不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适用终身监禁,并不违背《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在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上,《武汉会议纪要》延续《大连会议纪要》精神,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相冲突;对受雇参与运输毒品的行为人适用死刑仍然过重;对运输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的情形适用死刑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法明确性原则。严打运输毒品罪、尤其是对之适用死刑,并不符合毒品犯罪的生成机理。同时,单纯运输毒品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并非"罪行极其严重",对之适用死刑明显违背罪刑相当原则。并且,对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明显不符合司法上逐步废除死刑的趋势。因此,我们有必要严格限制并尽快废止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在限制乃至废止运输毒品罪死刑的路径上,首先要明确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适用对象;然后,从解释论的角度重新诠释刑法第48条第1款中的"死刑"与"罪行极其严重";最后,提倡在司法上尽量通过死刑的替代措施分担运输毒品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   

15.
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是刑罚现代化的需求,是顺应潮流的。我国采取了多种措施来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在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的基础上既从实体上对死刑的适用加以控制;同时又为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提供程序上的保障。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不能是消极的,须以增强犯罪控制能力为基础,限制、减少死刑与增强犯罪控制相联是保障死刑朝着良性发展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6.
今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吸取了我国以往死刑立法中的经验教训,切实贯彻了我国“保留死刑,少杀镇杀”的死刑政策,规定了一些限制和减少死刑的措施,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进一步缩小了死刑适用对象的范围从我国的刑罚制度可以看出,“死缓”不是一种独立刑种,它只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判处死缓仍然是判处死刑。’79刑法第44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  相似文献   

17.
我国是限制适用死刑的国家之一.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但是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应否有上限或者能否通过对死刑适用的犯罪主体设定一个合理的上限则是我们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较少涉及的问题.从我国死刑适用主体年龄上限立法的历史沿革和国外立法现状、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罚的目的等角度来对这一问题进行审视,我国刑法应当合理设定一个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的年龄上限.通过对适用死刑主体上的立法限制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我国限制死刑适用比较理性的出路之一.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事立法中对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经历了一个从严趋缓再转严的发展过程。毒品犯罪是当今世界仅次于恐怖活动犯罪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国际刑法对之也作了专门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固然有历史与刑事政策的原因,但从预防犯罪和国际刑罚的发展趋势看,应当通过扩大财产刑和自由刑等措施限制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19.
毒品犯罪死刑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刑事立法对毒品犯罪死刑的规定比较原则,刑事司法实践在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中对立法意图缺乏理性的思考和科学分析.为体现死刑基本刑事政策,实现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在一些"严重的毒品犯罪"中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在刑事立法中,运输毒品罪不应保留死刑.在有必要对缴获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分析的同时,为在司法实践中规定统一具体的量刑尺度,实现毒品犯罪死刑案件裁量刑罚标准的统一和平衡,应制定我国的《毒品案件量刑指南》.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终身监禁制度既非死刑立即执行替代措施,也不是某一刑种的执行方式,其属于死缓的法律后果之一;司法解释关于终身监禁溯及力的规定,仅限于"原本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因而没有违反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判处终身监禁的死缓犯,在任何阶段都不能因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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