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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社区矫正执法队伍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的范围、职权、身份、组织架构等,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目前,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建设中存在着执法人员身份争议较大、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权责不清、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管理体制混乱等问题,因此,应借鉴国外矫正官专业职务体系的经验,建立专业的矫正官队伍体系。  相似文献   

2.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否应具有人民警察身份是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瓶颈问题之一。实践和研究表明,现阶段承担我国社区矫正执法任务的司法助理员缺乏专业执法者的素质以及必要的执法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弥补缺陷,目前许多省市自治区采取借调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管理,虽有一定积极效果,但仍存在没有执法权和管理关系不顺等问题。作为顶层设计的最佳选择是在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中,根据社区罪犯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而非借调的人民警察,这与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建立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队伍的要求和《人民警察法》设定的警察职责范围相符,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建议在社区矫正立法中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执法者身份与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及对社区罪犯的教育矫正和适应性帮扶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建设缓刑官、假释官这样的专业执法队伍虽然可视为发展方向,但目前条件尚不具备。  相似文献   

3.
《社区矫正法(草案)》于2019年6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7月5日在全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社区矫正法(草案)》存在社区矫正性质规定不明确,关于社区矫正任务的规定存在缺项,没有设置专章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没有赋予人民警察身份和必要的强制执行权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使社区矫正制度从法律意义上更加规范。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司法行政部门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监禁刑执行的主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领导和管理社区矫正无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执法主体资格。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是以社区矫正官为中心,广泛动员其他社会资源参与社区矫正,既保证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以及刑事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又解决了社区矫正地域相对分散、人力资源相对不足的困难。  相似文献   

5.
社区矫正工作覆盖面大,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却存在缺乏法律保障,监督对象难确定,监督手段受限,监督方式落后,监督信息不全面等缺陷。建议完善社区矫正立法,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方式,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构建社区矫正统一信息平台,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优化检察人员结构,加强工作机构建设。  相似文献   

6.
我国社区矫正的困境主要体现为:社区发育先天不足,社区矫正认同程度不高,社区参与不足,社区矫正对象的面子问题与自我封闭,社区矫正法律滞后与机构设置不合理.我国社区矫正的困境超越需要做到:转变重刑观念,加强政府帮扶;加强社区建设,有效利用社区资源;完善社区矫正的主体,理顺社区矫正的体制;完善社区矫正立法,使社区矫正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7.
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疏离关乎个体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重 要内容。基于2019年S市社区矫正对象的调查数据,从身份认同整合和社会支持视角,探究歧视知觉对社区矫正对象社会疏离的影响机制。研究发现,歧视知觉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疏离既存在直接影响,也通过身份认同整合和社会支持两个中介变量产生间接影响。身份认同整合和社会支持在歧视知觉与社会疏离之间起到自我转化和外在保护的作用。因此,在外在歧视无法完全消除之下,为了缓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疏离,应注重提升个体的自我身份认同整合,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有益支持,从而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程序设置。建立社区矫正行刑中的回避制度,使得在社区中服刑的矫正对象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刑罚惩罚,受到公正、公平的处遇,这也是程序公正的必然内容。针对矫正对象与社区行刑执法人员以及矫正社会工作者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实行回避,是保护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社区矫正行刑制度完善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9.
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三大任务之一,也是社区矫正的核心性任务。为使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规范化,我们应当加强县级社区矫正教育团队,加强教育学习工作规范化;加强县级心理矫正工作的机构和团队建设,提高心理矫正工作水平;完善县级社区服务基地建设,规范运行程序,加强社区服务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10.
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保障。通过对某地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的问卷调查和访谈发现,虽然社区矫正的试点和试行已有16年时间,但距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法治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从人员构成、专业背景、工作方式方法、工作时间的分布、矫正方案的设计、矫正小组的运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待遇、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等问题,都需要引起各级领导的关注和重视。  相似文献   

11.
社区矫正的公众认同贯穿于社区矫正运作的每一个环节,是其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社会心理基础,也是各方面的社会力量充分有效参与的前提。按主体身份的不同可以将社会公众认同分为两个层面:广义上的社区矫正公众认同是社会民众或国民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抽象认同;狭义上的社区矫正公众认同是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对这项制度的认同。制约不同层面的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同的因素既有共性,更有差异。社区矫正公众认同的不足,使其背离了社区矫正制度设计的初衷。应对社区矫正公众认同的不足可以从思维层面的转变、社区建设的推进、顶层设计的修正三个方面寻求对策与出路。  相似文献   

12.
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有其自身的优势,但是,就目前来看,司法所基础设施薄弱、工作力量不足、队伍素质相对较低,并不适合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为此,应在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下设社区矫正执行机构,推行垂直管理模式,组建以矫正官为主要力量的社区矫正工作...  相似文献   

13.
论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由试点到全面铺开的情形下,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创造了不少成功经验,但也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立法滞后、制度不健全、管理手段的现代化程度不高、监控机制尚未形成等。因此,为了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确保社区矫正的有效性,实现刑罪的目的,加快社区矫正法制化建设,有必要从实体上、程序上、组织上加强和完善社会矫正制度。  相似文献   

14.
不同交往理论是近现代犯罪学发展中的重要理论,为我国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布局模式提供了理论依据,应当纳入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的基础理论之中。结合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矫正工作的实践状况,具体而言,不同交往理论对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启示主要体现在强调制度整体协调性与加强社区矫正亚文化建设等方面。  相似文献   

15.
《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的专门化要求,有助于其职业特点的规范塑造及职业保障。但全流程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之法律定位仍然模糊,司法助理员的矫正专职性很难保障;从监狱或戒毒所借调或抽调参与社区矫正的干警,稳定性尚显不足。应当给予在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助理员和监狱、戒毒所干警以社区矫正专门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定位,增加专司社区矫正工作的政法专项编制,以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提高社区矫正官的资格准入与薪酬待遇,夯实职业稳定性,并在未来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  相似文献   

16.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构成应采用"1+X"模式.在"1+X"模式下,"1"指矫正官,是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务员,主要从事社区矫正过程的刑罚执行、行政管理等工作."X"指除矫正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司法社工、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应由社会组织担任,主要从事社区矫正过程中的服务性工作.  相似文献   

17.
社区矫正在平安建设中有重要意义,对此展开研究是有意义的。我国现在正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分析其价值是必要的,社区矫正体现人道主义,反映公平正义,节约司法成本,所以在中国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应该的。平安建设中进行社区矫正要树立法治理念,加快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创建和谐社区;要重视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相似文献   

18.
2016年12月1日,《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外发布,社区矫正执行人员的法律地位再次成为理论界及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为解决社区矫正执行人员法律地位不明产生的主体困境,理论界提出社区警察模式、社区矫正官模式和混合模式,实践中产生了北京模式、天津模式和武汉模式,但各模式均有违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属性。根据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属性及矫正目标,建立以社区矫正官为负责人、以监狱警察为法定协助主体的社区矫正执行体系,吸收、扩大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可有效化解社区矫正执行不力、执行效果有限的主体困境。  相似文献   

19.
《社区矫正法》的施行对于彰显我国宽严相济、保障人权的刑事理念以及提升刑罚执行的效果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对河南省X县社区矫正中心的实地调研中发现,权责失衡、管理不力、队伍建设滞后等问题,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要走出社区矫正工作的困境,必须从三个方面着手:完善社区矫正机构的权责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提升管理水平;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增强工作实效。  相似文献   

20.
<正>近年来,湖北省社区矫正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履职尽责,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得到显著提升,为平安法治湖北建设作出了新贡献。新时期、新常态下,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应以四个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提高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一、以执法制度建设为基础,进一步提高制度化水平。一是不断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拟制定《湖北省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权力清单》等制度,同时加强立法调研,积极推动省人大制定出台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国家立法有关工作。二是努力健全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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