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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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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商法是否能够独立于国际经济法而自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直是国际法学界争论的热点。本文通过对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法律部门的划分方法和国际商法独立的必要性三个方面,阐述了国际商法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2.
论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密切联系 ,同时 ,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本质区别 :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国际商品流转关系 ,只能是国际私法、而不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属于典型的私法规范 ,而国际经济法则属于公法的范畴 ;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存在交叉 ,完全可以区分清楚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应该是与国内法平行的国际法体系内两个彼此完全独立的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3.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历史背景下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看,由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两者间的联系与区别而形成两个独立的专门法学部门。学术界对两者关系的不同主张及不同认识的结果预测为国际私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础法,而又是并行发展的两个专门法学学科。  相似文献   

4.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问题与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问题密不可分。大国际私法说与小国际私法说争论的焦点是统一实体私法的归属问题。在现有国际私法的理论框架已基本定型的情况下应该深化原有内涵,继续研究法律适用问题,维持调整方法的独特性,不宜扩大外延导致体系的庞杂,新的调整对象可以纳入新兴的尚未定型的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相似文献   

5.
<正>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济法和传统的国际私法,成为保证国际经济交往和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规范。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即国际经济法是否与国际私法是平行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际法学论坛已经争论几十年了,仍然众说纷纭,至今没有一个定论。笔者认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是一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两个不同性质和任务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学科,现代的形势为划分达两门学科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相似文献   

6.
国际经济法基本问题论纲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可以再进一步分为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即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为国际经济法,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为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裁决和国内涉外经济法,其中,国内涉外经济法是基础渊源,国际经济条约是主流渊源,国际经济习惯处于边缘地位,国际裁决则具有重要地位。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主权、非歧视、互惠互利和适度开放市场原则。布雷敦森林体系的建立标志着国际经济法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随后60多年,随着国际经济情势的变化,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和形式也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7.
20世纪20—40年代,在苏联和东欧国家出现广义国际私法的同时出现了国际经济法,在以后的发展中便出现了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关系不同主张的争论。如何恰当地、正确地处理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间的关系问题,以有利于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便成为国际私法学界和国际经济法学界共同面临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国际经济法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部门上的意义,另一个就是法学学科上的意义。当知道了这两层含义的时候,讨论国际经济法才有了确定的意义。本文认为从法律部门上来讲,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它不能构成独立的部门法,只能算是经济法的分支;从法学学科的意义上讲,它可以成为独立的学科,是与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并列一起的。  相似文献   

9.
法律部门与法学部门的非对应性往往被众多学者所忽略,致使在诠释某些法学概念时造成混乱,尤其在国际经济法这个新兴概念上,最终必然导致概念层面上的循环论证,实际问题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国际经济法"这个概念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部门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二是法学学科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只有在明确了这两层含义后,讨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才有意义。从法律部门的意义上讲,并不存在真正的国际经济法,即有关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应归入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范畴,不构成独立的部门法,;从法学学科的意义上讲,国际经济法学对国际经济关系有其独特视角和现实意义,应成为独立的法学学科,与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并行。  相似文献   

10.
章尚锦 《法学杂志》2001,22(1):17-19
本文就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对象和范围 ,以及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国际私法的关系等问题进行讨论和概要总结。  相似文献   

11.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的思维进路。按照大陆法系的法律部门划分进路所理解和界定的国际商法是“国际性的商法”,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性的经济法”。按照美国式法律部门划分进路,国际商法是指“国际商务中的法”,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在我国,尽管国内法部门划分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思维进路,但在国际法层面上,尤其是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却较多受到了美国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私法的问世已有两三百年了,是一门古老的学科。它们之间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两个不同性质和任务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是互相渗透、互为补充,具有密切联系的姊妹法。 第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主体基本相同。因为都是以国家、自然人、经济组织为其主体,并具有不同的国籍的。 第二,遵循的原则基本相同。都是以国际公法的“尊重和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的原则”为其主要原则。目的是为了解决主权划分问题。  相似文献   

13.
王敏 《法制与社会》2010,(9):115-115
长期以来,国际商法被包容在国际经济法或者国际私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是对国际商法自身属性认识不够,判断失误所致。实际上,从国际商法起源、发展及根本目的来看,其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是合乎逻辑的,有其正当性基础的。  相似文献   

14.
本文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管制法,由此时我国国际经济法教科书的范围、体系和内容等问题进行技术层面的探讨。在范围上可以从广义国际经济法中剥离出国际商法;在体系安排上突出WTO法的核心地位,注重逻辑性和论题性;在内容上可以加大判例和立法阐述的比例。  相似文献   

15.
国际法的定义,在理论上说法不一。一般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应该遵守的原则与法律规范,并包括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国际社会和个人相互间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的法律准则。传统的国际法指国际公法而言。我认为,现代国际法概念的内涵比过去更为广泛了,其包含的范围除国际刑法等尚未形成独立体系外,主要可分成三个部门:(一)国际公法及其分支国际经济法;(二)国际私法;(三)国际商法及其分支国际贸易法。现就国际法的这一分类及其各分支的性质和内容,谈谈我的看法。  相似文献   

16.
法律部门与法学部门的非对应性往往被众多学者所忽略,致使在诠释某些法学概念时造成混乱,尤其在国际经济法这个新兴概念上,最终必然导致概念层面上的循环论证,实际问题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国际经济法”这个概念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部门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二是法学学科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只有在明确了这两层含义后,讨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才有意义。从法律部门的意义上讲,并不存在真正的国际经济法,即有关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应归入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范畴,不构成独立的部门法,;从法学学科的意义上讲,国际经济法学对国际经济关系有其独特视角和现实意义,应成为独立的法学学科,与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并行。  相似文献   

17.
对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涵义,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大领域,学者们对其的界定不一,见仁见智,有些时候,两者的运用是混同甚至是颠倒的。目前,各个领域对于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的定义是各执一词,难分轩轾。在此情况下,作出较为统一的认定属为必要。  相似文献   

18.
商法的独立性根源于其调整对象“商”的独立性,商法的独立性表现为其基本内容和基本形式的独立性。作为市场经济根本大法的商法,与民法、经济法一起构成了调整市场机制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商法的独立性是客观存在的,商法独立性的形式是由其内容决定的。在现阶段,商法的独立性不应表现为商法典的独立,而应在坚持民商(法典)合一的形式下,以商事通则与商事单行法并行的形式体现商法内容的独立价值。  相似文献   

19.
<正> 国际私法是否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在国际上是长期有争论的,有的以国际法、有的以国内实体法、有的以国际经济法等来取消或代替它,在我国也有类似的不同看法。因此,从理论上确立国际私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对于促进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工作,建立我国国际私法体系是有重要意义的。 (一) 每个独立的法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与其他法的根本区别在于它调整的是涉外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与其他法的调整对象是不同的。具体地说: 1.主体涉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特殊的民事主体——国  相似文献   

20.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是存有争议的。许多学者对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从各个角度做了分析,或从起源,或从功能,或从调整方式等角度做了分析。本文从经济法与商法的价值理念方面对经济法与商法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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