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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慧霞 《政法学刊》2004,21(3):20-22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关于本罪的犯罪主体,刑法明确规定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又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限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这一规定已远远落后于司法实践的发展,事实上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存在着辩护和诉讼代理活动,在这些活动中都可能发生具有相当危害性的妨害证据的行为,因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每个阶段都可能以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在立法中对此予以确认也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2.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证据开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不明确,在理论上认识不一致。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是诉讼主体。传统大陆法系理论认为刑事诉讼主体是公诉人或者自诉人,被告人和法院,这是比较狭义的诉讼主体理论,排除了侦查机关、被害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主体地位。我个人认为将辩护人定位为诉讼主体比较合适,理由如下:l、在我国辩护人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活动的,但是,一旦辩护人参加诉讼,就有其独立的诉讼地位,是依据自己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识展开辩护活动的,而非依据被告人的意志进行的,辩护人并非是单纯为被告人服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3.
论刑事辩护制度之理论基础(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刑事辩护制度之理论基础(下)熊秋红二、程序主体性理论(一)程序主体性理论的形成刑事诉讼是国家追诉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享有追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当然主体。程序主体性理论旨在强调刑事诉讼中的追诉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与控诉...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306条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 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辨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该条系此次《刑法》修订新增加的条款。  1.增设该罪具有现实意义。该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主体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属于特殊主体。辩护人、代理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  相似文献   

5.
<正> 民事诉讼法学把在代理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以实现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人叫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应站在什么立场上?许多同志认为,他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一样,应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法律的立场。我认为,由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立场”概念的性质的不同,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职能不同,以及代理人、辩护人分别与被代理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决定了代理人与辩护人的立场有根本的区别:代理人在诉讼中应站在被代理人的立场上。“立场”并不完全是一个政治概念。所谓立场,就是立足点,即人们在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时所处的地位和由此所持的态度。因此,立场总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具体的事物而言,抽象的一般的立场概念,并不能反映立场的性质,只有  相似文献   

6.
由于律师工作尚在初创阶段,业务上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尤其参加民事诉讼话动方面的问题更多.现在从这方面提出几个问题来谈谈.一、关于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和作用问题我们知道,民事代理人和刑事被告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是不同的.由于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辩护人的意见可不受被告人的约束.而民事代理人则完全不同.正因为他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他进行诉讼活动是受当事人的委托的(他的权利是当事人给予的——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例外).所以关于案件实体方面的意见,代理人不仅不应该与当事人  相似文献   

7.
一、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亦担负一定的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既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责任,又对被代理人的行为负有监护义务。 具体地说,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8.
康玉奇 《法制与社会》2012,(26):263-264
刑事诉讼中死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作用在法律上并不明确,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如死亡被害人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均不甚明确.本文根据刑事诉讼原理以及律师工作的实践经验,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死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使其具有类似于刑事辩护人的独立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9.
一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概念有个发展过程。80年代中后期,有专门论述刑事诉讼结构的论文认为:“刑事诉讼形式,是指进行刑事诉讼所采用的诉讼形式,具体说,就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及相互关系。"①陈光中的定义非常简明:"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是指诉讼主要参与者的组成、诉讼地位和诉讼的基本形式。”②而陈光中的学生李心鉴则认为:"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面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③从上列概念表述中,…  相似文献   

10.
作为法律上的一种抽象人格,法人不仅是民事主体,同样可以成为刑事主体。法人犯罪已被正式纳入我国刑法典之中。法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也可以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享有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配合下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其价值在于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对于公正、秩序、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其基本理念则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刑事诉讼中的参与角色包括有公检法等国家公权力机关,也有被害人、加害人以及证人等参与主体。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权利受侵害方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与其他诉讼角色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互相干扰乃至冲突的情形。本文希望通过分析被害人与其他诉讼角色的关系能够再次引起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重视。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又称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被代理人的委托,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被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的行为。 刑事诉讼代理,是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的一种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代理制度并未有明确、完善的规定,在《律师暂行条例》中虽有律师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规定,但内容也较简单。实践证明,对有关刑事诉讼代理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确立刑事诉讼代理制度,很有必要。本文意就刑事诉讼代理发表个人一些粗浅看法。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从其产生的根据来划分的,可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从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方面来划分,大致可分为四种: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下面逐一分述。  相似文献   

13.
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赵爱红孙津生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常因受人委托或法院指定而依法参加。其参加刑事诉讼的身份,一是辩护人,二是代理人。在实践中,前者居多数,后者乃极少数。我国刑事诉讼法只对辩护律师的权利义务规定的比较全面和具体。因此,本文仅就辩...  相似文献   

14.
一、辩护律师举证的几种观点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或由法院指定的律师参加辩护,应否负举证责任,找国诉讼法学界和律师学界,有如下几种观点;(-)天举证责任说。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辩护律师享有的辩护权是由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派生出来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是没有举证责任的。这种观点由于彻底否定被告及其辩护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难以实现其权利并在诉讼中陷于被动地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同时也限制了辩护人的诉讼责任,无形中窒启、了律师的辩护功能与效果。(二)次要…  相似文献   

15.
日前,我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诉讼代理人的要求没有获得批准。我们认为: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宜会见犯罪嫌疑人。首先,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赋予诉讼代理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诉讼代理人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其次,从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上看,亦不宜会见犯罪嫌疑人。刑诉法虽然将“辩护与代理”同列一章,但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是不一样的,因此,其权利和义务也不是一一对应的。基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我国法律…  相似文献   

16.
褚江 《中国律师》2001,(6):36-37
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相关机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基于特定的要求和目的,对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科学技术鉴定资料等相关材料的总称。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参加人的地位与身份的不同,决定了其对诉讼证据的筛选原则不同。指控机关可能仅注重于对被控方的有罪、罪重的证据,辩护方则可能侧重于无罪、罪轻或减轻、从轻的证据等。基于功用目的不同,客观上形成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的排斥性和对立性。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功用筛选举证,已构成了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危害,刑事司法实践中,这一诉讼…  相似文献   

17.
代表们普遍认为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是刑事辩护制度的根本问题,关系到诉讼模式的构建和辩护律师具体诉讼权利的设置,如果不能科学地对辩护律师的角色进行定位,结果必然是对辩护律师权利的限制。但对于如何定位,代表们意见不一。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意味着控辩审的三方结构,其中辩护律师应当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独立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尤其要独立于他的当事人,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相似文献   

18.
为了适应修改后刑诉法对审查起诉工作和公诉工作的新要求,保证审查起诉案件质量,最大限度地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辩护人的辩护权利,河南省信阳市检察院创设了刑事案件诉前会议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诉前会议工作机制”)。诉前会议工作机制是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由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召集侦查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参加,  相似文献   

19.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客观义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自从公诉制度产生以来,在刑事诉讼中,主要由国家专门机关取代私人以国家的名义或人民的名义行使追诉犯罪的职能。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由控诉、辩护、审判三项诉讼职能构成的现代刑事诉讼结构。其中控诉职能具体由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予以承担并行使。在这种诉讼格局下,不论在认识上还是实践上,不少人都把检察官看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天然的对立者,并且在工作中本能地抵触、排斥听取、接受、采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主张和意见。这种认识和做法显然是片面的,是把公诉制度与私诉制度混为一谈的必然逻辑。其根源在于对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客观义务缺乏清醒、充分的认识。笔者撰写本文希望在一定程度上扭转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的认识偏差。  相似文献   

20.
钱蘅 《政法学刊》2012,(2):70-75
原始的刑事自诉模式下,被害人为刑事诉讼的主体之一。但在漫长的中世纪,被害人陷入证人的境地,国家成为唯一的诉讼主体。当代,虽然被害人普遍地被当作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是并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所以传统的刑事诉讼结构一直没有被害人的一席之地。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应当恢复刑事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设计相应的制度充分保障刑事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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