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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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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产生,有基于合同债务不履行,也有基于侵权行为不履行。在损害事故发生后,如何赔偿受害人的损害,涉及到什么是损害以及损害赔偿的方法与范围问题。本文首先从损害的涵义入手,分析了损害的法制史沿革与损害的定义与分类,之后论述了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与赔偿方法,最后阐述了损害赔偿的法定范围与约定范围。  相似文献   

2.
违约损害赔偿大多表现为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但也允许守约方选择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于后者的形式时仅仅赔偿守约方为缔约、履约而付出的成本,个别场合可有机会获得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于前者的形式时赔偿范围受当事人的约定、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因果关系、合理预见规则、与有过失规则、减轻损失规则的限制。在合同解除时的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时常采取替代交易的救济方式,于此场合的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为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差,并且大多要扣除成本,个别情况下才允许获赔成本、消除瑕疵所需费用,在积极的债权侵害的场合还有守约方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在合同不解除的情况下,应为迟延赔偿,替代交易与之不匹配,金钱赔偿可能较为适当。在债务人恶意违约、守约方难以举证证明其履行利益的损失时,可以采取获利赔偿的方式,即将债务人因其违约而获得的利益作为向守约方赔偿的数额。  相似文献   

3.
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赔偿范围作出任何规定。由于合同解除原因的多样性,导致在合同解除时,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并不能简化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或者债务不履行的赔偿,而是应当考虑不同的合同解除情形的特殊性,给予个别化的处理,而且基于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也应当给予赔偿。  相似文献   

4.
理论与实务中均存在人民法院能否支持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签订合同时房屋的价值与市价之间的差额损失赔偿的争议。本文通过分析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问题,认为在一方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时,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当事人对房屋差价部分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的损害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5.
因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法定解除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损害赔偿,但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如何确定,是否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莫衷一是,也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解约后损害赔偿范围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因此,研究研究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是否需要赔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故本文试图通过国外立法比较研究,评析各学派观点的利弊基础上,认为合同解除后需要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以维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督促当事人正确履约。  相似文献   

6.
论信赖利益损害的民法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余立力 《现代法学》2006,28(1):85-91
损害赔偿作为公认的信赖利益损害的主要救济手段,在理解其构成要件时应注意:首先应考虑信赖关系是否存在,其次要求责任承担者须有主观过错,第三不必要求受害人完全善意。在理解赔偿计算的问题上,可以对信赖利益损害给予超出履行利益的赔偿,同时应当承认信赖利益中的非财产损害事实,并予以相应赔偿。在对强制缔约理论适当改造的前提下,可以应用强制缔约措施以救济信赖利益损害。  相似文献   

7.
根据合同法原则,当一方当事人没有合法理由而未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他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然而,在任何国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都不是无限的。特别是我国统一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可得利益及合理预见规则,怎样界定合同中的利益与损害,如何运用具体标准与规则合理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系统研究的问题。本文正是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解约可得利益赔偿之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依约或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合同解除并不消灭业已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赔偿履行利益的损失,即便认为解约后之索赔对象为信赖利益,则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我国《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虽未明确赔偿的范围是否延及可得利益,但也未对解约后之索赔作出限制,依据整体解释、目的解释的原则,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双方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9.
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为了获得特定的精神利益而参与旅游营业人组织的旅游活动并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旅游合同具有明显的精神利益属性,如果旅游营业人违反合同约定,必然会损害旅游者的精神利益。由英美法的判例可知,确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必要的。而且,对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符合我国合同法完全赔偿规则和预期利益损害赔偿理论。当然,精神损害赔偿也要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等的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10.
钟淑健 《山东审判》2007,23(5):76-79
在适用损害赔偿原理裁决时,困扰司法者最多的莫过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因对相关问题缺乏深入的探讨,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于可得利益损害赔偿问题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处理方式.厘清可得利益损失与其他损失的关系,明确可得利益损失的适用条件,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及计算方式对于民商事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形式。然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问题在理论界却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应结合法规意旨跟实际情况处理信赖利益赔偿范围的限制问题;同时认为信赖利益的赔偿不仅存在于缔约过失责任中,在合同成立有效的时候同样存在信赖利益的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12.
论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人与自然人一样 ,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从两个角度进行探讨 ,即从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角度来看 ,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于对法人的一切人格权的侵害和部分身份权的侵害 ;从损害利益的角度来看 ,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应该是精神利益的赔偿  相似文献   

13.
效率违约是经济分析法学派的经典理论之一,其试图通过违约损害赔偿代替合同履行,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不充分性,使得违约无法实现效率,效率违约理论成为伪命题.遏制效率违约行为,必然以完善违约赔偿责任为目的.将购买替代物的价格与合同价格之差作为赔偿内容,或者剥夺违约获益并赔偿给守约方,是较为直接的遏制途径.  相似文献   

14.
韩强 《法学研究》2015,(3):47-61
违约金在历史上仅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工具而存在。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当事人往往约定较高数额的违约金,以形成一种履行上的压力。此类违约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履行,而非解决损害赔偿,是固有意义的违约金。同时,此类违约金也并非当然具有惩罚违约行为之目的。而惩罚性违约金的效力在于,违约方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尚须继续履行债务或者负担损害赔偿债务。赔偿性违约金本不属于违约金之范畴,原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损害赔偿总额之预定。后世法律为简化损害赔偿程序、平衡当事人利益,将违约金推定为损害赔偿总额预定,遂产生赔偿性违约金。我国合同法第114条以规范赔偿性违约金为主,但亦不完全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其主要问题在于,违约金固有的担保功能丧失殆尽,而赔偿性违约金之简化损害赔偿的功能也没能充分发挥。应对合同法第114条在重新解释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改造,以明确违约金的功能定位,并改进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5.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关系公民人格利益能否得到全面保护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精神损害应予赔偿作出原则性和具体性的规定,但《刑法》对犯罪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应否赔偿未作规定,《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把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随着我国现实生活中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的个案层出不穷,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重要性日渐突出.我国法学界对此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本文就法制统一性、致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其所侵犯的法益、诉权存在的合理性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探讨,主张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予以赔偿,并提出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应当对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及对被告人履行赔偿义务情况作为量刑情节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6.
周杰 《法制与社会》2014,(3):297-298
1936年富勒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中吸取耶林的思想,正式提出信赖利益,关于"信赖利益"的定义,中外颇有争议,但能肯定的是信赖利益在其所维持的一种体现人文关怀的诚信社会秩序和其所追求的动态安全、交易安全的法律价值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信赖利益损害赔偿问题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存在较大的争议,也是实践中的棘手问题。本文对信赖利益及其损害赔偿范围作了界定,并对信赖利益是否应以履行利益、期待利益为限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程啸  王丹 《法学研究》2013,(3):54-71
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是大陆法系民法中损害赔偿的两种基本方法,二者分别保护受害人的完整利益与价值利益。由于我国现行法将恢复原状中的许多内容独立出来,因此恢复原状不仅被狭隘地理解为对受损物品的修复,而且不被看作是损害赔偿的方法。此外,现行法上赔偿损失的范围过于宽泛,不仅包括了大陆法系的金钱赔偿,还包括了恢复原状的花费。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取消现行法上对恢复原状各种具体方法的挂一漏万式列举,恢复“恢复原状”应有的涵义。此外,民法典还应当明确地将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规定为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严格区分恢复原状请求权、恢复原状花费的请求权以及金钱赔偿请求权。惟其如此,我国民法方能确立真正的损害赔偿方法之平行规范结构,充分贯彻完全赔偿与禁止得利原则,实现损害赔偿法的补偿功能。  相似文献   

18.
论精神损害及其赔偿的范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周利民 《政法学刊》2002,19(2):33-35
精神损害就是民事主体侵害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造成的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自然人、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探讨,从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角度来看,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于对一切人格权的侵害和部分身份权的侵害;从损害利益的角度来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利益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  相似文献   

19.
在占有损害赔偿问题中,最具实践意义的是请求权基础和赔偿范围二者。由于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其请求权基础除《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后段以外,还包括《侵权责任法》第2条等相关规定。只有这些规范结合适用,占有损害赔偿问题才能得到合理解决。所谓占有损害,就是占有利益的损害,包括占有物使用利益的损害、收益利益的损害以及处分利益的损害三种形态。因为只有正当的占有利益受到损害才可以请求赔偿,所以只有有权占有的损害才是可获赔偿的损害。  相似文献   

20.
蓝静 《法制与社会》2013,(36):21-23
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但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借鉴了国内外的做法,对机会利益是否能纳入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及信赖利益是否应以履行利益为限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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