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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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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复议程序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当事人能否直接就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本文从复议前置程序设立的目的、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的系统性和一致性,以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等角度,阐述此类案件的救济途径:只能先就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根据复议决定的具体内容再选择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行政行为,而无权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2.
倪志凤 《法学杂志》2003,24(5):27-29
在复议前置条件下,行政相对人可能在下列四种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是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三是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四是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对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据此,审判实践中应正确处理复议前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3.
在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时,把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是有必要和合理的.但作出这一规定后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常见的有原告在起诉时如何提诉讼请求以及是否可以只起诉其中的一个被告、共同被告如何举证、人民法院如何管辖和判决、复议机关不作为以及作出其他复议决定时能否当共同被告.在复议法修改和作出新的行诉法司法解释时应该对这些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因办理公证事项引起的申诉、投诉和复议案件逐渐增多。正确认识公证的申诉、投诉和复议之异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好公证申诉、投诉和复诉案件,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公证机构依法办事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证申诉、投诉和复议的概念及适用依据 (一)关于公证申诉。公证申诉是指公证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作出不予受理、拒绝办证或终止办证的决定有异议,或者认为公证处证明的事项不当,或者对公证处和司法局作出撤销公证书和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不服,依法向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重新…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此法条可看出:只要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就可以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学者认为,这条规定只对复议前置的事项,申请人可以就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选择复议的事项,则不可以起诉。  相似文献   

6.
曾照旭  王锋 《人民司法》2012,(22):94-97
【裁判要旨】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行政确权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的内容以及复议机关行使变更权的范畴,复议机关径行作出行政确权的复议决定超越其职权,应予以撤销。  相似文献   

7.
现行立法对确定行政委托被告的规定不尽合理。应在立法上将行政委托和行政代理相区别;在审理行政代理案件时,应将代理机关和被代理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对复议维持决定应进一步区分真伪,对真复议维持决定应明确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在原告起诉多个被告,其中有不适格的被告时,法院应先予释明,如原告坚持原诉时,应裁定驳回其起诉,而不应拆分原告的起诉,分别下判。  相似文献   

8.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书面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解释》对此均未作出规定。被申请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与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同,此时复议机关如果继续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亦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终止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9.
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围绕复议机关就维持决定是否作被告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最终采取了以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模式,但是修法过程中的讨论存在三个焦点的错位。第一是将被告规则与行政复议的功能联系在一起;第二是将被告规则与行政诉讼的程序标的联系在一起;第三是将被告规则与行政复议的构造联系在一起。除了极端的情形,行政复议本身的行政性并不会决定经复议案件被告规则的确立,而是会影响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主要在于复议构造的变化,而行政诉讼被告规则应该回归基础和常识。  相似文献   

10.
刘龙 《人民司法》2012,(20):51-54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依法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在原告撤诉后经过复议程序,可以就同一诉讼争议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1.
相对人对不予复议而起诉的行政案件,被告应为哪个行政机关?编辑同志: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复议,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此时被告应为哪个机关?对此,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为复议行政机关;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将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作为被告;第三种意见...  相似文献   

12.
新《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确立了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制度。然而,从实施现状看,由于该制度在共同被告间举证责任之分配、原告不服一并裁判时被上诉人之确定方面尚缺乏完善的操作规则,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故对操作规则的完善刻不容缓。完善操作规则乃是回应当下的司法实践所需,这无可厚非且实属必要。但从长远来看,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制度因背离处分权主义的诉讼法理与"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法原则,并可能助长复议机关不作为或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投机倾向,故其发展前景不容乐观,应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  相似文献   

13.
1991年3月22日中午,张某(男,28岁)伙同黄某等人在某区九龙山机电供应站与陈某、叶某发生口角,随之对陈、叶二人拳打脚踢,并强行索要人民币200元.4月16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2日2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对张某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的决定.张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未做答复,张某即向法院起诉.法院于复议期满后受理此案.法院正式立案后,复议机关做出了撤销对张某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的复议决定.张某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相似文献   

14.
复议申请人撤回申请是指申请人在复议机关受理其复议申请后,作出复议决定前,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申请,不再要求复议机关作出裁决的意思表示。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第40条的规定,只要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合法和自愿的,就应该视为申请人对复  相似文献   

15.
周漫漫 《法制与社会》2013,(25):139-140
当前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并存,推进以有限政府为导向的政府职能转变,从一定程度上讲是解决行政乱作为的根本之道,但这也使得对政府行政不作为的复议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境。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优势来解决相关行政不作为复议的事项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不作为复议中应该摒弃将行政不作为复议等同于作出复议决定书的简单思维,要以解决实际问题从而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并增加主动性、说明性、注重国法和情理的结合。  相似文献   

16.
编辑同志:我院在审查一起不服复议机关部分维持原治安处罚裁决的行政案件时,发现复议决定是在超过法定期限数月后作出的。对该案是否应该受理的问题,我院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复议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原处罚裁决已生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复议决定尽管超过法定期限,但部分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王家跃王家跃同志:复议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复议决定,不能当然地被视为无效。在该复议决定…  相似文献   

17.
一、公证申诉、投诉和复议的要领及适用依据 1.关于公证申诉 公证申诉是指公证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作出不予受理、拒绝办证或终止办证的决定有异议,或者认为公证处证明的事项不当,或者对公证处和司法局作出撤销公证书和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不服,依法向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的行为.  相似文献   

18.
审理超过法定复议期限案件的客体是什么?编辑同志;我院受理一起治安行政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直到法定复议期限届满两个月后才作出部分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原告在接到复议决定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  相似文献   

19.
【裁判要旨】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更正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或作出不予更正决定,该不予答复行为或不予更正行为未给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该不予答复行为提起的履职之诉或不予更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对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种类进行了区分处理,引发学界对维持决定和驳回复议请求决定的广泛关注。“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目标导向下,复议机关更加注重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积极回应和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实质性处理。但是,维持决定违背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和诉判一致理论,使得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陷入两难境地。从深层次的制度建构来看,维持决定不能契合行政复议的行政司法属性和多元功能,难以回应“主渠道”的目标要求,应当取消。驳回复议请求决定是维持决定取消后理想的替代性决定。为做好维持决定取消后的制度衔接,应当清晰区分驳回复议请求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并明确驳回复议请求决定的适用条件等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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