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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白峻 《人民司法》2012,(8):34-37
【裁判要旨】因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费支付产生的纠纷,若原告以不当得利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关系性质将涉外案件定性(识别)为不当得利纠纷,从而援引相应的管辖权规则和冲突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涉外不当得利的准据法适用规则,融合了意思自治原则、共同属人法原则及行为发生地原则,审判实务中,"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律"可理解为"不当得利起因行为发生地法律"。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不应就返还不当得利承担法定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肖永平  霍政欣 《法学研究》2004,26(3):128-139
由于世界各国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问题日益突出。为保证支配不当得利之债的准据法与当事人的意愿相一致或有最密切的联系,并最大限度地减小因识别或定性不同而带来的难题,不当得利准据法应依序设计为:不当得利起因于合同时,适用该合同的准据法;起因于其他法律关系时,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起因于不动产交易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在其他情况下产生,则其准据法为利益发生地所在国的法律。  相似文献   

3.
薛生全 《北方法学》2009,3(3):41-51
由于世界各国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问题日益突出。为保证支配不当得利之债的准据法与当事人的意愿相一致或有最密切的联系,并最大限度地减小因识别或定性不同而带来的难题,不当得利准据法应依序设计为:不当得利起因于合同时,适用该合同的准据法;起因于其他法律关系时,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起因于不动产交易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在其他情况下产生,则其准据法为利益发生地所在国的法律。  相似文献   

4.
不当得利,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在实践中,由于忽视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如依物权所生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基于解除权的行使而产生的原状回复请求权、因无效或经撤销的民事行为而发生的原状回复请求权,以及因侵权行为所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的关系,因而出现了两种极端;一是将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范围无限扩大;二是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对立起来,致使其适用范围过于狭小。若不理清不当得利与其他权利保护制度的关系,则必然给法律的适用带来困难。因此,有必要对不当得利制度与其它权利保护制度,尤其是侵权责任制度的关系作一研究。细观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不难  相似文献   

5.
不当得利中返还利益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前言 社会生活千姿百态,关系复杂。法律要实现对社会关系之调整,方式不外有二:一是法定主义调整方式,一是法律行为调整方式。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法定主义调整方式中法律结果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无意思自治之适用余地。不当得利为事  相似文献   

6.
诉讼中不当得利要件事实,尤其是受益人获益是否存在法律上原因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在司法实务中多有争议。一般而言,该证明责任应当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人承担;在权益侵犯型不当得利中由受益人承担;而在一方主张为非给付、一方主张为给付的特殊不当得利案件中,仍应当由请求人提出初步证据,但可以适当降低其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7.
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我国民法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属于请求权形成规范,将无法律上原因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人,这是不当得利诉讼中无法律上原因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准则。但应将不当得利细化进行具体分析。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的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的不当得利,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非因请求人行为导致的不当得利,应当由被请求人证明其获益存在法律上原因。  相似文献   

8.
李洋  陈庆峰 《法制与社会》2012,(11):120-121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原因,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由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利益受损、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上原因四个要件构成;四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证明对象,前三个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没有争议。第四个要件事实即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争议较大,本文主张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也可由审判机关公布典型案例进行引导。而目前,仍应以证明责任分配的通说理论作为裁判规则,即由主张权利发生的原告负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9.
何金阳 《法制与社会》2011,(26):103-104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中,作为一项独立法律制度的不当得利,在调整不具备法律因素的财产转移关系,以及各类民事财产纠纷时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民法的角度进行分析,不当得利不但是一种法律事实,而且是"债"产生的主要根据之一。本文列举了一件民间借贷案例,笔者在简要阐述自己观点的同时,论述了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以促使不当得利发挥更为重要的社会生活调整的法律功能。  相似文献   

10.
论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unjustenrichment)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问题。民法中的不当得利,系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失,要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受损失之人。民法主要研究: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和基本要件;不当得利请求权和所有物返还、债务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不当得利的类型;不当得利之债的履行(得利返还)等。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国际私法研究的基础,而后者又是前者的延伸和发展。由于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含有涉外因素,各国的法律规定互不相同,往往会发生法律上的冲突,因此不当得…  相似文献   

11.
在现代民法体系中,不当得利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为调整不具有法律原因的财产转移关系,解决此类民事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债产生的根据之一,为许多国家立法所重视。本文从几个方面对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进行分析,以期能将这一制度更加明确,使之能更充分地发挥调整社会生活的法律功能。  相似文献   

12.
一方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得到了不应得到的利益,从而造成了他人的经济损失,这在法律上叫做不当得利。对由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常常表现为将拾得的他人遗失物或失散的动物占为已有。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该条规定表明,在我国遗失物并非无主财产,拾得者有义务将  相似文献   

13.
票据之不当得利返还暗含着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的联结和糅合,是一种让被票据无因性基本上排斥在票据法之外的票据基础关系发挥作用的机制,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是游离于票据法与民法之间的一种制度。票据之不当得利返还的运作离不开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票据无因性这两个前提,并因票据之二人关系不当得利返还与票据之三人关系不当得利返还而有不同。票据之不当返还运作的效果是返还票据或涂销票据上的签名,同时法律应围绕其举证责任与诉讼时效安排相应的规则。  相似文献   

14.
田歌 《法制与社会》2011,(26):10-11
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制度历史悠久,其在世界各国的运用千差万别。本文在介绍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制度及其适用理论的同时,结合我国法律对于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评析,并对不完善之处给予了相应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律师世界》1993年第10期刊登《是诈骗罪,还是不当得利?》一文,该大作者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此案不是不当得利.应定诈骗罪。现将理由分述如下:一、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茶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害而获得利益。不当得利具有三个法律特征:第一。不当得利的取得是由于受害人和第三人造成的;第二.不当得利入并不是实施积极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第三,虽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自己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但其损失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本案中,某商场售货员乙忘了收提货发票.是…  相似文献   

16.
《法学》1986,(11)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均能使债发生。各国民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也作了原则规定,这是非常必要的。本文试将二者的内容,分别作一粗浅的说明。一、不当得利之债凡无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便构成了不当得利,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因不当得利而受到损害的一方是受害人,也是债权人,有权请求对方返还其利益;因不当得利而  相似文献   

17.
合同履行中的给付和不当得利中的给付实为同一概念,给付包含确定目的的意思表示和增益他人财产的给予行为两大要素。给付是当事人实现创设或终止拘束关系目的的自治工具,法律原因与给付目的是同一概念。因此,确定给付目的意思表示决定了法律行为的规范可以作为教义学上的分析工具用于确定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否成立、当事人范围和内容、当事人追寻给付目的的方向和实现与否判断的标准。落实到我国法律的解释论,存在给付关系的不当得利返还中,应以《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没有合法根据"即给付的目的落空及善意保护为判断不当得利返还关系当事人的依据,而非得利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判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内容时,应以"取得不当利益"为出发点,以当事人初始取得的利益扣除因合理信赖取得有合法根据而蒙受的损失为最终返还数额。  相似文献   

18.
《北方法学》2020,(5):5-18
2020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在第三编"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以第985条到第988条四个条文,展开不当得利的法律体系。因循过去的传统,以德国"非统一说"为基础展开不当得利,或许为无法逆转的宿命。但是,非统一说的内涵在历经近百年的发展后迭有变迁。如将非统一说按对不当得利法体系的影响程度,大致可分为:第一,无法律上原因判断脉络下的非统一说;第二,要件独立的非统一说;第三,要件效果均二分的非统一说。《民法典》施行后,不当得利法将会呈现出何种意义的非统一说,仍在未定之天。若合同给付返还仍应回归合同法之价值判断,支出型及求偿型不当得利归属于事务处理法体系,侵害权益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有犬牙交错难分难解的关系,则不当得利法成为独立的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非不容挑战。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对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当得利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争议点在于"有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的证明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本文根据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及其特点,结合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举证的难易程度、当事人的主观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等方面的内容,对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作出分析。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以及由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其"有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的证明责任宜由原告承担,其他原因产生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有无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宜由被告承担。  相似文献   

20.
论票据不当得利的返还与抗辩——兼论票据的无因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的不当得利返还是指以票据债权为客体的不当得利返还 ,其功能与其他类型的不当得利一样 ,均在于回复无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变动。只有承认票据的无因性才有发生以票据债权为客体的不当得利的可能性。票据无因性的效力也适用于基础关系直接当事人之间。当基础关系存在永久性抗辩事由时 ,直接关系人可以透过不当得利来主张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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