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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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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司法》一九八六年第五期发表了叶兆伟同志的《是不当得利还是犯罪》的文章。笔者认为何振生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何振生等人的行为是民法中不当得利之债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学理论认为:无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获得的利益,是不当得  相似文献   

2.
《民法通则》在规定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同时,还规定了不当得利之债。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当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后,便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受损人之间产生了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相似文献   

3.
论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INAPPROPRIATEOBTAININGOFBENIFITININTERNATIONALPRIVATELAW一、引论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unjustenrich-mept)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问题。不当得利主要规定在民法中,系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不当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失,要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受损_失之六。“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创设的不当得利诉权(condictio),是一种对人诉讼的形式(actioinpersona。)①凡是一方在履行无原因之债以后,便可以提起诉讼,通过强制性的措施要求对方返还或赔偿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转移特定的动产。…  相似文献   

4.
传统观点认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成为侵害债权的主体。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概莫如此。理由是: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人,即债务人。而对权利的侵害,是只有在相对应的义务主体违背其义务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构成侵权。第三人既然不是债权的相对义务主体,当然也就谈不上违背义务而构成侵权,这是债权和物权最大的不同,同时也是民法将权利划分为物权和债权的目的所在c但是,理论归理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甚至无法实现的情况却是客观存在的…  相似文献   

5.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产生的一种根据,为 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所重视。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是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没有合 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学者 根据该条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解释认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致使他人损害的,为不当得 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失,如果不采取法律补救措施加以纠正,是不 公平、不合理的。因此中外民事法律无不基于衡平观念或公平正义观念,规定不当得利制度 ,明确受损失人享有返还不…  相似文献   

6.
《人民司法》一九八六年第五期登载了《是不当得利还是犯罪》一案。我同意其中第一种意见,即何振生等人的行为不构咸犯罪,而是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获得的利益。它的构成必须符合四个要件,并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一、须二方  相似文献   

7.
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因不当得利所引起的财产所有权争议常有发生.吴县人民法院仅1987年上半年就立案审理了此类纠纷7件.其中有:地下埋藏银元1件,地下拾得现金和金戒指3件,记帐员记错帐(500元记为6000元)1件,多领错领钱款2件,共计返回人民币1.6万多元,银元199枚,金戒指1只.不当得利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必须一方为受益人,有取得利益的事实,他方为受害人,有遭受损失的事实。这是构成不当得利的—个先决条件.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而自己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之  相似文献   

8.
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但其中并没有关于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定.对于因非债清偿、给付目的不能实现,因偷窃、违反善良风俗、不法行为等所取得的利益,罗马法具体规定可通过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请求返还或赔偿.1881年,瑞士制定债务法时,首次对不当得利做了统一规定,承认其为债发生的独立原因.  相似文献   

9.
论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unjustenrichment)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问题。民法中的不当得利,系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失,要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受损失之人。民法主要研究: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和基本要件;不当得利请求权和所有物返还、债务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不当得利的类型;不当得利之债的履行(得利返还)等。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国际私法研究的基础,而后者又是前者的延伸和发展。由于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含有涉外因素,各国的法律规定互不相同,往往会发生法律上的冲突,因此不当得…  相似文献   

10.
添附中的求偿关系,在传统的民法中均被定性为不当得利,但是其与不当得利之间存在着诸多区别,最为显明的是添附一方取得新物所有权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不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四种典型之债,应属于非典型之债。添附中的求偿关系等非典型之债的存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从一个侧面回应了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关于是否应设立债法总则的争论,设立债法总则不仅对于合同、侵权行为等典型之债具有意义,对于添附中的求偿关系等非典型之债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再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民法把不当得利返还权定性为债权而归入债权编,然而这种定性定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与我国物权变动的有因模式相冲突。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考察和价值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它是一种概括的混合的救济权,既可以救济对人性的权利,也可以救济对物性的权利。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不同范畴的概念。  相似文献   

12.
传统债法体系结构一般包括总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这是从债的产生根据出发得出的结论,这种模式有它自身的优点,而笔者以为应该对传统债法体系建立的价值取向和具体标准进行反思。债法体系的构造应该着重于债事法律的适用考量,从债法之履行法的本质出发对传统的所谓债的具体制度如侵权行为制度等进行剥离,从而主张现代债法体系只包括合同和侵权行为两编,而不设置债法总则,并且把传统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作为准契约放在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其他的不典型债则安排在具体的民法制度(包括亲属法,物权法,继承法等)中规定。同时,不设置债法总则,并不是说不要债的概念,对于传统债的概念,本文主张可以放在民法典总则编或者合同法总则规定,这也无不可。  相似文献   

13.
梁松鹤  张玲 《中国法律》2005,(4):40-40,108-109
大陆法系的学者普遍认为债的发生原因有四种,即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其中前两个原因是债发生的主要原因。也是比较普遍的两个原因。在我国新的《合同法》颁布以后,有关合同方面的债主要由《合同法》来调整,而侵权之债目前还是由《民法通则》来调整,随着民法典的制订被提上日程、侵权法也看到了独立的曙光。  相似文献   

14.
魏安江 《法人》2014,(11):48-49
正与合同法律风险相比,不当得利之债对企业来说算是冷门风险,风险虽然冷门,但是其疏于防范的后果不容小觑不当得利对普通民众来说还有些陌生,但是这一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直到今天的市场经济社会,不当得利仍然是市场主体经常遇到的问题,遇到此问题的企业也不在少数。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不当利益。造成他人  相似文献   

15.
我们认为唐某将北京手表厂发货员误称多发的手表零件据为己有的行为,应属民事范畴债的关系中的不当得利,是民法调整的范围,不构成刑事犯罪。1.唐某把手表零件据为己有,虽然使北京手表厂的利益受到损害,但这个损害的发生,并非出于唐主观上的故意,而是由北京手表厂发货员的过错造成的,即客观上唐对手表零件所有权的占有并未实施某种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16.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肖永平  霍政欣 《法学研究》2004,26(3):128-139
由于世界各国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问题日益突出。为保证支配不当得利之债的准据法与当事人的意愿相一致或有最密切的联系,并最大限度地减小因识别或定性不同而带来的难题,不当得利准据法应依序设计为:不当得利起因于合同时,适用该合同的准据法;起因于其他法律关系时,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起因于不动产交易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在其他情况下产生,则其准据法为利益发生地所在国的法律。  相似文献   

17.
薛生全 《北方法学》2009,3(3):41-51
由于世界各国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问题日益突出。为保证支配不当得利之债的准据法与当事人的意愿相一致或有最密切的联系,并最大限度地减小因识别或定性不同而带来的难题,不当得利准据法应依序设计为:不当得利起因于合同时,适用该合同的准据法;起因于其他法律关系时,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起因于不动产交易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在其他情况下产生,则其准据法为利益发生地所在国的法律。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下文简称《民总草案》)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规定了债权。该规定对现行法有所改进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主要表现:一在条文设置方面,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否可以设置在民法总则民事权利一章;二在条文内容方面,一般条款的内容设置是否合理,对于具体债因的规定是否合适。《民法总则》因此应反思该款对债因的规定,调整第105第2款的层次安排,将债权标的置于债因之前,改“一定行为”用语为“给付”。除此之外,还应增设单方允诺条文以及有关不当得利返还标的与返还范围的条文。第107条应规定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和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  相似文献   

19.
大陆法系将无因管理单独作为一种制度;而英美法系对管理利益和损失分别以不当得利和侵权进行规范。笔者认为不当得利制度足以容纳无因管理行为,不必将其单列为一种制度。  相似文献   

20.
王轶 《法学研究》2014,36(2):116-130
在公法和社会法领域内,法定补偿义务作为债的独立类型由来已久。但就法定补偿义务可否作为私法上独立类型之债,与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并身而立,民法学界远未达成共识。若从解释论角度出发进行分析,侵权责任法若干条款规定的补偿义务、"分担损失"规则以及"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等,都属有关法定补偿义务的规定。它们与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认的法定补偿义务一起,构成我国民法中独立类型之债。在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尚不发达,社会保障制度还远未健全的背景下,如果法定补偿义务制度运用得当,无疑可在一定程度上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之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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