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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1 毫秒
1.
什么是牟取暴利牟取暴利,是行为人(经营者)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以欺诈、垄断等不正当行为为主要手段,骗取或迫使受害人(交易对方)购买自己所售商品或接受自己所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牟取暴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首先,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只能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采取欺诈、垄断等不正当手段,抬高价格,从中获取高额利润。行为  相似文献   

2.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专门针对金融证券、期货领域中的老鼠仓行为而制定的新型犯罪。本罪客观违法性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规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主观有责性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违规交易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金融市场正常秩序,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危害结果发生。  相似文献   

3.
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龚培华  王立华 《法学》2007,(5):122-127
境外存款既包括合法财产,也包括违法所得;隐瞒不报的时间界限应限定在司法机关立案前;行为人隐瞒境外存款拒不申报并不能说明其来源或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时可以数罪并罚。当行为人隐瞒不报的境外存款系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时,应只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中的一罪。《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不属于隐瞒境外存款罪中的“国家规定”。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395条第2款中“国家规定”的含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境外存款既包括合法财产,也包括违法所得;隐瞒不报的时间界限应限定在司法机关立案前;行为人隐瞒境外存款拒不申报并不能说明其来源或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时可以数罪并罚。当行为人隐瞒不报的境外存款系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时,应只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中的一罪。《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不属于隐瞒境外存款罪中的“国家规定”。  相似文献   

5.
本文通过对案例的分析,阐释了在以非法获取境外持卡人信用卡信息虚假交易中被害人及犯罪数额的认定,进而对网络结算公司骗取财物行为的定性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6.
传统诈骗罪理论中,被害人视角与行为人视角交织重叠,不仅带来相关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难题,也破坏了诈骗罪归责关联的完整性与连续性。本文尝试在解构诈骗罪关系犯特征的基础上提倡诈骗罪的不法本质是交易基础信息的操纵,并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中国语境下的重构:行为人在财产交易沟通过程中操纵交易基础信息——对被害人施加影响使其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财产交易或安排——行为人非法获利(或被害人遭受财产交易损失)。这一理论重构将被害人角度的构成要件要素如错误认识、财产处分等删除出构成要件,能够凸显行为人信息操纵的归责链条,清晰勾勒诈骗罪的归责路线,并通过信息错误风险管辖思想替代争议颇多的被害人过错、被害人过于轻信等被害人教义学思维限制诈骗罪的可罚性范围。  相似文献   

7.
肖中华 《法治研究》2016,(4):113-121
《证券法》、《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主要是从外延上限定范围,实践中应当以交易行为时行为人是否具有与特定的内幕信息相关的管理监督地位、职务或者业务作为标准进行实质界定。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地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获取内幕信息,均可称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判断涉案信息是否内幕信息,应当依法以重要性和秘密性为标准,客观、相对确定性是对重要性特征的实质解释、合理延伸。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属于泄露内幕信息行为,但明示、暗示近亲属交易或者从他人交易中获利的应以内幕交易定性。泄露内幕信息只能是故意行为。特定主体之间进行大宗交易不可能成立内幕交易罪。  相似文献   

8.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认定较为困难,根本原因在于对这一概念的实质内涵缺乏充分认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进行证券交易,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利用内幕信息的高度盖然性的人员。对其认定必须把握“手段非法性”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判断标准。为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相对平等的交易秩序,司法解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亲属和接触人设置了相较于其他主体更高的责任要求。“正当理由”和“正当来源”作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出罪事由,应当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交易行为与特定内幕信息之间至少不具有唯一性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9.
行为是刑罚的基础,无行为,则无责任。电子数据所透露出的行为人交易轨迹及心理动因,对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和主观故意至关重要。在某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笔者结合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对电子数据按照时间轴的方式进行梳理,最大限度地还原了行为人在案发当时的客观行为和交易动机,实现了“用证据说话”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0.
强迫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罪名之一。该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的构成特征,与抢劫罪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笔者认为,要区分这两者的,必须要明确行为人是否具备市场主体资格,而且要考察行为人有没有真实的交易  相似文献   

11.
时延安 《人民检察》2023,(16):43-44
<正>合同诈骗犯罪是与市场经济活动相伴生的犯罪行为,其本身也带有市场交易活动的特点,即行为人利用市场交易形式、通过虚构正常的交易活动或隐瞒重大交易风险,骗取其他市场经济主体财物。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难点是如何区分该罪与单纯追究民事责任的民事欺诈行为,这也是最常见、最典型的民刑关系问题。如果行为人完全采取“空手套白狼”的方式行骗,将这种情形直接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并没有太大障碍,然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行为人更多是采取“诱饵”的方式行骗。  相似文献   

12.
随着与国际接轨意识的提高,中国企业越来越重视律师事务所在并购交易中的地位,律师得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实务经验在标的企业选择、商务谈判以及交易架构设计等方面发挥作用。然而,如何做到客观衡量标的价值、评价交易风险、搭建交易架构直至进行并购协议条款设计?了解并掌握境外并购一般流程及法律风险控制操作要点,显然举足轻重。一、境外并购一般流程概述境外并购的一般流程分为筛选标的企业、初期商务谈判、法律尽职调查及并购协议起草、并购协议正式谈  相似文献   

13.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证券犯罪,内幕交易罪就是其中之一。按照刑法第180条的规定,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之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倍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内幕交易又被称为内部人交易或知情交易,但不论称谓有何不同,交易的主体必须是内幕信息的知情者,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这种特殊身份,就不可能构成该罪。按照刑法理论,我们说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这是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角度来讲的。…  相似文献   

14.
强迫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罪名之一。该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的构成特征,与抢劫罪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笔者认为,要区分这两者的,必须要明确行为人是否具备市场主体资格,而且要考察行为人有没有真实的交易。  相似文献   

15.
一、期货内幕交易立法起源内幕交易(insidetrading)的制定起源于证券内幕交易,其初始状态为法律禁止上市公司的高级职员和主要股东(拥有公司股票10%以上的大股东,我国为5%),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在其公司任职期间或在其离任后的相当期间内,利用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从事买卖证券交易。继后,立法例扩大了内幕交易行为人的主体范围,明确规定公司重要职员、董事、监事、经理人、行政负责人、秘书等均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而今,立法例不仅还将知情的律师、审计师、代理人、顾问、广告商、印刷商、媒体等定为内幕…  相似文献   

16.
王永兴  王涛 《人民司法》2023,(23):54-57
材质保真险是网络交易发展的产物,具有合法性。行为人诱使卖家违背了诚信经营原则,使得其所购商品必然不符合标准,以达到获取理赔金的结果,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在理赔过程中,对保险公司隐瞒真相,导致保险公司认识错误,作出支付赔偿金的处分财产决定,该网络交易中保险诈骗行为定性应优先考虑是否符合保险诈骗罪,再考虑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行为方式的认定主要在于厘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以及编造的内容。  相似文献   

17.
蛊惑交易操纵行为中的行为人需具备双重故意:其一,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意图;其二,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利用的重大信息是虚假或者不正确的。由于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已经被上述双重故意涵盖,所以《证券法》并无必要对此进行规定。蛊惑交易的行为要件应该是行为人编造、传播“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且应当包括从事或者意图从事获利行为的要求。蛊惑交易与“抢帽子”交易属同类,《证券法》无另行规定“抢帽子”交易之必要。蛊惑交易属于“行为犯”,结果和因果关系并非其必备要件。在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要件可以根据法院判决等予以推定成立。蛊惑交易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之间有诸多不同点。如果行为人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在先,从事或意图获利行为在后,则可以推定其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  相似文献   

18.
朝圣路     
王婧 《法人》2006,(1):86-87
目前,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途径可以归为两大类——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通常, 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 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进行  相似文献   

19.
在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案件中,无论是顾客还是商家,都没有将顾客应付钱款支付给行为人的认识和行为,对于钱款将进入行为人账户完全不知情,因而缺乏成立诈骗罪的关键要素——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不成立诈骗罪.由于行为人获取商家财物的手段,在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并且无论是在社会观念上还是在所有权意识上,至少在顾客扫码支付的那一瞬间,钱款属于商家所有和占有,行为人通过秘密手段将商家的财物转移为自己非法占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成立盗窃罪.对于这种盗窃行为的特征,可以用隔时犯理论来解释.  相似文献   

20.
金融犯罪设置危险犯具有必要性。具体而言,内幕交易罪应为具体危险犯。内幕交易罪的成立及既遂标准亦是一种价值判断,源于社会生活经验对于法益损害可能性的评估。从立法规定内幕交易罪的字面含义来看,既遂与否不以行为人主观目的获利或避损的实现为标准,而以行为人一旦利用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买或卖证券、期货交易的,立法设定的危险出现为标准。然并未否定行为成立犯罪尚未达到既遂,成立中止或未遂的存在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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