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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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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欣元  康相鹏 《法学》2014,(6):131-137
"未公开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职务性和差别性等四个特征,应以此为标准界定其内涵和外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成交额应累加计算,应运用"相减法"而非"评估法"。根据现行立法规定,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最高仅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宜完善立法解决同类罪行不同处罚的问题。"跑仓"和"获利"不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2.
《现代法学》2016,(5):104-114
从司法解释层面反思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定刑问题,并通过法律与经济角度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实质进行深度分析,能够有效化解下级法院既有判例体系与最高法院判例结论之间的冲突,并为金融市场犯罪刑法司法解释提供符合法律与金融原理双重检验的司法规则完善建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具有不同的经济机理,前者不能参照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基于对现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政处罚、刑事判例的实证分析,建议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核心数额标准以"累计交易量"或"非法获利数额"分别重新加以设定。  相似文献   

3.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填补了证券市场中出现的基金业"老鼠仓"刑法规制的空白,为有效打击基金业"老鼠仓"提供了刑罚利器。然而,作为一个独立罪名,与同处《刑法》第180条的内幕交易罪缺乏应有的协调性,同时也缺乏应有的周延性。该罪的犯罪主体、未公开信息的范围、情节严重的标准等的不明确可能会给司法带来一定的困难,应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未公开信息的范围、犯罪主体,还应将泄露未公开信息也纳入该罪的范畴。  相似文献   

4.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具备自己独立的构成特征,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及背信等犯罪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职务侵占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也有根本区别,其实质是一种基金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知悉即将用客户资金投资购买证券的商业秘密而从事的违法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5.
有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能否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几乎所有老鼠仓案件无法回避此难题。从《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背景、立法机关的官方表述、域外立法中老鼠仓行为与其他内幕交易行为的比较、立法技术的处理等方面,可以判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可以适用"情节特别严重"。司法机关应以马乐案为契机,认真评估马乐案的情节,必要时激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档位。长远来看,彻底解决老鼠仓犯罪的量刑问题,还需"两高"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相似文献   

6.
信息在金融领域具有重大价值,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双向交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是共同犯罪的新样态。主体身份的特殊性、信息内容的多元性、交流意图的隐蔽性导致入罪评价复杂化。因此,需要审查双方信息的流向、内容、方式,重点把握双方利益共同体的形成过程,注意评估“反向传递”在交换未公开信息或促成未公开信息中的作用,客观认定犯罪数额,从而揭示金融机构内外人员共同实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特征,以及各自的角色、作用和责任,从实质上评价共同犯罪的类型和本质。  相似文献   

7.
金融犯罪设置危险犯具有必要性。具体而言,内幕交易罪应为具体危险犯。内幕交易罪的成立及既遂标准亦是一种价值判断,源于社会生活经验对于法益损害可能性的评估。从立法规定内幕交易罪的字面含义来看,既遂与否不以行为人主观目的获利或避损的实现为标准,而以行为人一旦利用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买或卖证券、期货交易的,立法设定的危险出现为标准。然并未否定行为成立犯罪尚未达到既遂,成立中止或未遂的存在空间。  相似文献   

8.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证券犯罪,内幕交易罪就是其中之一。按照刑法第180条的规定,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之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倍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内幕交易又被称为内部人交易或知情交易,但不论称谓有何不同,交易的主体必须是内幕信息的知情者,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这种特殊身份,就不可能构成该罪。按照刑法理论,我们说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这是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角度来讲的。…  相似文献   

9.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需要刑法保护。为确保刑法调整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原《刑法》条文的基础上,对主体、客观行为和行为结果都进行了修订完善。新的金融产品的出现使"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出现了漏洞,面临可能性失灵的现实问题,收益权凭证交易这一新型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产品就是例证。创新资产证券化产品,监管部门要依据其交易特征,出台相应监管规则,注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防止"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可能性失灵。  相似文献   

10.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认定较为困难,根本原因在于对这一概念的实质内涵缺乏充分认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进行证券交易,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利用内幕信息的高度盖然性的人员。对其认定必须把握“手段非法性”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判断标准。为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相对平等的交易秩序,司法解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亲属和接触人设置了相较于其他主体更高的责任要求。“正当理由”和“正当来源”作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出罪事由,应当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交易行为与特定内幕信息之间至少不具有唯一性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1.
内幕交易罪的行为人有主观恶性,其行为对投资人和上市公司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有严重的危害.然而我国有关内幕交易罪法律制度有一定的缺失.对内幕交易罪的治理和规制,不仅表现在明确刑法典中模糊用语,更表现在加大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以及强化民事、行政手段的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12.
李仁智 《法制与社会》2012,(24):109-110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运行机制正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金融服务与监管体系相对复杂,导致在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与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等主体认定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与凌乱,因此有必要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进行全面分析,以期给出司法上的应对方案.  相似文献   

13.
强迫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罪名之一。该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的构成特征,与抢劫罪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笔者认为,要区分这两者的,必须要明确行为人是否具备市场主体资格,而且要考察行为人有没有真实的交易  相似文献   

14.
以委托理财形式出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和操纵证券市场罪,“老鼠仓”中的违规运用资金罪,以代理非上市公司股权并引诱交易形式出现的非法经营罪或职务侵占等犯罪都在目前的金融领域经济犯罪中呈现新形态,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15.
强迫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罪名之一。该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的构成特征,与抢劫罪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笔者认为,要区分这两者的,必须要明确行为人是否具备市场主体资格,而且要考察行为人有没有真实的交易。  相似文献   

16.
简评《刑法修正案(七)》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本次《刑法》修改的特点有二一是广泛征求专家学者与民众意见,体现了民主立法精神;二是顺应社会发展,提升刑法抗制犯罪效能。《刑法修正案(七)》完善了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的对象规定以及为该罪增加拘役刑等九个方面内容;同时,新增了"违规交易、违规提示他人交易罪"等9个罪名。  相似文献   

17.
余强 《人民司法》2005,(12):70-72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简约性,对强迫交易罪的客观方面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理解,因此,有必要对强迫交易罪的客观方面作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8.
时延安 《人民检察》2023,(16):43-44
<正>合同诈骗犯罪是与市场经济活动相伴生的犯罪行为,其本身也带有市场交易活动的特点,即行为人利用市场交易形式、通过虚构正常的交易活动或隐瞒重大交易风险,骗取其他市场经济主体财物。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难点是如何区分该罪与单纯追究民事责任的民事欺诈行为,这也是最常见、最典型的民刑关系问题。如果行为人完全采取“空手套白狼”的方式行骗,将这种情形直接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并没有太大障碍,然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行为人更多是采取“诱饵”的方式行骗。  相似文献   

1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其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持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是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合法的行为,基于此,该罪的罪名确定为非法持有来源不明的财产罪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20.
秦明华 《犯罪研究》2005,(2):33-36,40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我国现行刑法经第三次修正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名。本文探析了编造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对近年来发生的此类案件的类型根据行为人的犯罪动因进行了分类,并针对性地探讨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对该罪的追诉标准及后果严重的认定,二是对行为人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该如何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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