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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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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要旨】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主张十倍价款赔偿金,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销售商的明知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销售商承担不明知的举证责任;对消费者的界定不能限定以个人消费为目的,应当从宽解释;过期食品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充分保护  相似文献   

2.
苏侃 《人民司法》2012,(4):81-83
【裁判要旨】对经营者出售的仅有卫食证字号而无保健食品批号或者假冒批准文号的产品,应视为普通食品。经营者出售该种食品如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承担向消费者支付十倍赔偿金等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3月14日,东莞中院公布了一批该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件,其中一宗知假买假、索要十倍赔偿的案件,法院判决不予支持.东莞第一法院认为,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获得“十倍价款赔偿”的行为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我国现行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不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基数标准不合理,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单一限额不科学,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不合理。应从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等方面完善我国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惩罚性赔偿条文修改为:"生产不安全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其所受损失三倍以内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5.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制度存在缺陷。鉴于食品价格低廉,而食品造成人体损害的后果有可能很严重,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对食品消费活动的参与各方都无关痛痒,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惩戒、威吓、激励等功能无法实现。该制度还存在对食品生产者打击面过宽的现象,对大规模食品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也没有规定。为了准确惩戒和遏制食品侵权行为,食品侵权立法应当在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与标准、“高度可苛责性”的标准及大规模食醢侵权案件的适用限制等方面予以修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魏东 《法治研究》2014,(9):58-63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司法认定中应重点围绕着“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诸要素展开刑法解释论分析。基于刑法解释的保守性立场,“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中的法律法规,是指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关系和食品安全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是指《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还包括《产品质量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必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对其进行实质解释,将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所实施的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包括在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指那些不具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特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依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所规定的5种情形直接加以认定,但是对于有证据能够确实、充分地证实具体案件中符合该5种情形的某种具体行为并不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亦应允许其反驳;同时对于其中的兜底性规定应当按照同类解释原理和具体危险犯理论来解决。  相似文献   

7.
在一起食品安全事故中,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要件为食品有缺陷。而何为缺陷食品,如何界定食品缺陷,我国法律目前并无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那么,食品缺陷是否可以等同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呢?或者说,是否可以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判定食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世界各国关于食品侵权责任或者是产品责任均采用的是产品缺陷作为判定标准。同时,对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和分类历来是各国产品责任法  相似文献   

8.
现代食品安全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综合性问题。食品安全的内涵主要是指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的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  相似文献   

9.
企业:“道德底线”“犯法成本”太低了 在中国,之所以出现接连不断的食品安全事件,与法律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是有关系的。当企业违法时,中国法律对其的处罚是: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种标准的处罚丝毫不能威慑到企业。  相似文献   

10.
《刑法》中界定食品的概念应当以《食品安全法》为法律依据,两者在范围上应当保持一致。食品添加剂从食品功能拓展的角度来看,应当属于食品原料。"食品安全"的内涵需要从"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以及"不造成任何形式的危害"三个方面加以认定,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的就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有毒有害的食品"的认定应当以"毒害性"作为具体的判断标准,对象是否属于"非食品原料"不能作为否定罪名成立的消极条件。  相似文献   

11.
陈伟 《人民司法》2021,(8):96-98
【裁判要旨】食品经营者本应受到行政处罚,但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履行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义务,即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相似文献   

12.
法讯     
《法律与生活》2009,(16):5-5
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实施条例规定,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况将被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小孙吹风:有法可依了。事故应该就少了吧?  相似文献   

13.
《食品安全法》中定义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权是民众得以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种重要权利。然而,我国对于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既没有独立的直接立法,也没有完善的保护机制。近来,地沟油事件频发,对消费者权利造成侵犯,需要从监管体制和立法理念入手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  相似文献   

14.
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就应当立即停止生产。5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问题食品的召回程序比2007年实施的规定有所简化。同时,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于因为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并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15.
吴凡 《河北法学》2011,29(6):110-115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利益,一旦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必然造成消费者利益和食品安全利益受损。《食品安全法》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企业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方面激励消费者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维护自身权利,另一方面,通过惩罚性赔偿威慑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食品生产企业无力给付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时,在特定情况下追究食品生产法人企业(公司)内部股东连带赔偿责任,既可以促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现,又可以丰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践。  相似文献   

16.
【裁判要旨】食品标签瑕疵属于食品安全法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应免除惩罚性赔偿。对标签瑕疵的认定应考虑标签内容是否真实、与食品安全的关系、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条款,以及是否给健康带来危害、是否导致对食品特性误解、是否无法确认标签原本意思等因素。  相似文献   

17.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结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卫生法规及司法实践,探讨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犯罪构成及财产刑设置上的立法缺陷,并提出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对象修改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对象修改为"掺入(或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以及在食品安全犯罪中完善财产刑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张亚军  李素娟 《河北法学》2012,(10):179-181
我国虽然对食品安全在刑法及附属刑法领域进行了规范,但在风险社会理念的预防性方面体现不足,并且尚存在食品安全犯罪定位不准确、刑法规范与《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衔接不足、不安全食品持有者或储存者的刑事责任缺失、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与有毒、有害食品的区分困难等几点缺陷,我们需要从风险社会理念出发,适当增加过失的、不作为型食品安全犯罪、适当处罚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以及适当惩处持有型食品安全犯罪类型,将食品安全犯罪扼杀于萌芽阶段,更好地提供相对安全的食品环境。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百姓的心头之患。针对目前不安全食品充斥市场,食品检验标准严重落后,政府相关部门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的状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该法存在多处亮点值得关注,如取消食品免检制度,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十倍赔偿制度等,本文在此就新《食品安全法》做简要的介绍和论述。  相似文献   

20.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之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仍然存在法律规范之间不够协调等问题,需要尽快完成《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的制定,修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现行法规。《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符合我国国情,是合理的选择,但各监管机构之间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与措施较为严密,但应当注重科学在监管工作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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