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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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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当前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调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的颁布,为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推动诉讼调解的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仍有一些规定不甚合理,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当事人达成和解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当  相似文献   

2.
司法信箱     
法院能否受理该执行申请?编辑同志:我院有一案件判决生效后,债权人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又达成了和解协议。债务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一部分后便不再继续履行。债权人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该案已过申请执行期限。请问我院能否受理该执行申请?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曾秋荣曾秋荣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  相似文献   

3.
案外人在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其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不涉及案外人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案外人提起再审申请的规定,应予驳回。  相似文献   

4.
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有利于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2010年通过的《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  相似文献   

5.
《人民调解》2011,(5):4-5
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于2011年3月30日施行。《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条件和范围,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施、操作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步骤和办法。为帮助广大人民调解员学习、贯彻、实施《若干规定》,并在调解工作中正确引导当事人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现将《若干规定》全文刊登如下  相似文献   

6.
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中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下面笔者就几个方面有争议的疑难问题作些分析。一、诉讼和解能否转变为诉讼调解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或几方)在民事诉讼开始后至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互谅互让,签订和解协议,然后,由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它与诉讼调解是不同的。诉讼调解是当事人双方(或几方)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指导下,自愿地平等地协商,达成协议,然后由人民法院制作正式的民事调解书,从而终结诉讼。二者的最主要的区别是,诉讼和解是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和解,不属人民法…  相似文献   

7.
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这次审议的草案中,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增加了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为做好法律间的衔接,建议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  相似文献   

8.
委托调解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  相似文献   

9.
《中国司法》2002,(12):53-53
为了公正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对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第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  相似文献   

10.
刍议执行和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它既是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的一种行为,也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一种方式。执行和解,不仅有利于缓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还可以快速结束执行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由于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执行规定》 )对执行和解规定的比较笼统,因此有必要对执行和解加以深入研究,这对于解决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的“执行难”和人少案多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第一,调解是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具体来说: (1)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与诉讼外调解不同。一是诉讼外的调解无论是哪种形式,都不具有诉讼性质。而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的制度;二是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活动,由法官主持,是人民法院审理活动和当事人活动的结合;三是法院调解协议,经法院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2)法院调解必须依法进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定形式,经法定程序才能生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  相似文献   

12.
李博 《天津律师》2005,(5):46-48
执行和解,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的认识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自愿协商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台湾学者在描述大陆地区和解制度时也指出.“执行和解.乃当事人处分自己之权利.对已生效之法律文书所确定之权利义务.协议予以变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7条对执行和解的内容做出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相似文献   

13.
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的反思和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也曾作了类似的规定。理论界有人将上述规定归纳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原则,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先行处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4.
占善刚 《法律科学》2012,(3):140-145
人民调解协议从性质上讲属于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订立的和解契约。《人民调解法》第33条所确定的司法确认制度本质上乃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双方的申请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之制度,司法确认程序属于非讼程序。《人民调解法》所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路径是有违民事实体法和诉讼法理的。应当在立足于司法确认程序乃非讼程序之基础上,遵循人民法院审查人民调解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是否适于强制执行之路径进行具体的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15.
<正> 司法实践中足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第114条和154条第2款规定:一、二审宣判前,原告人〈上诉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据此,诉讼中当事人和解并提出撤诉的,人民法院即行审查,如不违背法律者,就裁定准予撤诉,而对于和解协议有的在撤诉裁定中加以述明,有的则根本不予涉及,两种做法均未赋予和解协议以法律效力。如此处理就出现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上述人)申请撤诉获准后,对方却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双方对和解协议又产生争执,撤诉方的民事权益就无法实现,而处于无可奈何境地。究其原  相似文献   

16.
民事调解协议和民事调解书是法院进行民事调解的重要法律文件,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以下简称《调解若干规定》)等均未对民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与民事调解书的法律关系予以界定。而且笔者认为,从法理上来看,现行法律对于调解协议与民事调解书的规定本身存在着诸多矛盾,  相似文献   

17.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当事人之间超出诉讼请求范围达成的调解协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就完善诉讼机制以促进和谐社会之构建所作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就诉讼法理而言,当事人超出诉讼请求范围达成的调解协议,可被看成是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得到了对方当事人的认诺。鉴此,受诉法院对之作出的确认,并非典型意义上超诉请范围之不当处置,而是充分体现了诉讼调解的合意基础、开放原则以及"瞻前顾后"等特质,同时亦为实现调解与判决的"无缝对接"提供了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18.
一、我国协议仲裁的基本体制 长期以来,我国国内的仲裁体制是根据原《经济合同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以下简称《仲裁条例》)等有关规定形成的。这种体制的基本框架可以概括为:“裁审并举、当事人自择、一裁两审”。即就国内仲裁而言,当事人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时实行或裁或审的双轨制,当事人既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开庭仲裁,仲裁实  相似文献   

19.
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是指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等非诉调解组织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协议内容无违背  相似文献   

20.
确权诉讼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特殊程序,确权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从尊重诉讼契约的角度分析,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应予以确认。海上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进行债权登记后提起确权诉讼前进行赔付,取得代位求偿权提起诉讼,其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法无明文规定,本案确认在上述情况下海上保险人有权提起确权诉讼,从实践层面完善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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