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析主合同变更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刘小军主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合同,对保证人责任有何影响?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存在欠缺。现笔者就此问题作一探讨。一、合同变更的内涵及其分类债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债的变更,包括债的...  相似文献   

2.
债的移转,是指不变更债的内容,而变更债的主体,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有的债权人、债务人的一种法律制度。质的移转与债的变更不同。债的移转是债的上体变更,内容不变;而质的变更是债的客体。内容发生变化.了体不变。债的移转与债的更替也不同。债的移转没有引起新的债的关系出现,债的关系在变更前后保持同一件:而债的更替是以新债代替原债使原债消灭新债产生。在债的移转中,发生债权变更的称为债权J与;发生债务变更的称为债务承但。债务承担又有两种形式:以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的,称为免责债务承担。原债务\不变,新债…  相似文献   

3.
税收为法定之债,于法律规定之税收构成要件充分时而发生,且在发生后原则上即具有不可溯及变更和消灭性。但在法定情形下,作为例外,对已经成立的税收之债可进行溯及调整。税收之债溯及变更和消灭的事由包括基础处理决定的作成、废弃或变更,法律行为的无效、撤销、解除、附条件的成就,形成权的行使,税收优惠条件的丧失,税收法律的溯及适用,强制执行的回转等。溯及调整税收债务,应遵循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后,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从狭义上理解,这种变更判决是指改变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从广义上理解,变更判决除了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二审法院改变一审法院判决以及再审法院改变原审法院判决的内容在内,本文所要研讨的是广义上的变更判决。  相似文献   

5.
债之相对性的突破——以第三人侵害债权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债之相对性是支持债法独立存在的一个基本原则,然而近世民法的发展中,债的效力呈现扩张的趋势,债之相对性也出现一些例外。本文主要对这些突破债之相对性的情形作一番描述,并将第三人侵害债权作为典型的个案来彰显这一问题。本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略去了构成要件、行为样态、责任后果的论述,而将焦点集中在债权应否具有和为什么具有不可侵性。最后本文对民法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提出一点看法。  一、债之相对性及其突破(一)债之效力与债之相对性一般而言,债一经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罗马法法谚形象地称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  相似文献   

6.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债的关系成立后,作为其环境或基础的社会情况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出现变更,致使债成立时的基础丧失或动摇,继续维持债的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法律允许不利一方当事人变更债的  相似文献   

7.
我国债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债法中关于合同之债效力的重要原则。它是附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协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公平及经济流转秩序,逐步建立和完善的一项民法制度。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把情势变更视为免除合同法事人债务的条件。  相似文献   

8.
自20世纪后期以来,英美法理论经历了深刻的演变与发展。其中最为重要的动向之一,便是其债法体系的重新构建。依传统英美法理论,债可区别为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但随着返还请求权(restitution)由单纯的救济方式发展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1〕英美债法体系随之发生结构性变更。〔2  相似文献   

9.
试论债务承担□黄健债务承担,亦称债务移转,是指原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新债务人,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由新债务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负同一债务,新债务人称为承担人。债务承担属于债的变更中的主体变更,即只变更债务人,但不改变债的...  相似文献   

10.
张建军 《中国检察官》2003,(6):41-42,52
情势变更原则(Clausula rebus sic stamitbus或Change of Cirumstance)又称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债法中关于合同之债效力的重要原则。所谓情势变更原则,通常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存在前提的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坚持原来的合同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理。究其实质,情势变更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当前,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把情势变更原则视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  相似文献   

11.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债的关系成立后,作为其环境或基础的社会情况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出现变更,致使债成立时的基础丧失或动摇,继续维持债的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法律允许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变更债的内容或解除债的关系.其实质是在当事人之间实行损害均分的制度,其目的是消除债的关系中事实上的不公平状态,维持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在现代民法中,情势变更原则被公认为债法的重要原则.我国民事立法未明确规定这一原则,司法实务中也较少运用,其根源在于建国以来的一段时期内,否认商品经济的存在,实行完全的计划控制,实践中用行政手段代替法律救济解决情势变更问题,这一法律上的缺陷因商品经济发展而日益明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在我国民事法律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至为重要.  相似文献   

12.
“律师流动”,俗称“转所”,是指律师在与原所保持聘用关系的前提下,经原所及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由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律师流动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律师流动”仅指律师执业机构的变更,律师在不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流动,包括同地区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变更。广义上则包括律师行业的准入、退出,  相似文献   

13.
齐云 《河北法学》2012,(3):135-140
不可分之债是从债的标的(给付)的角度对债的一种观察,连带之债却是从债的主体关系的角度对债的另一种观察,它们在划分标准、形成原因、功能目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可继承性、整体履行的原因及方式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我国《民法通则》不当地将不可分之债并入到连带之债,只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与传统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相悖,因而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再增加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这一分类,以填补法律的漏洞,从而明确地区别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  相似文献   

14.
债是民法学最基础的概念,本文以债之主客体关系为切入点,揭示出债是特定人之间的平等法律关系,它以特定主体之间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及相应义务为内容。  相似文献   

15.
张永健 《中外法学》2023,(1):85-105
德国民法体系将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合称为债,并认为债编总则是三者提出的公因式,忽略了三者的根本不同。即令三者都有债权、债务,物权法也同样产生此种法律关系。因为所有债之法律关系的特征,都可以用以描述物之法律关系,物债二分之说无法成立。物权和人格权对世产生原生义务,合同在缔约人间产生原生义务。应以对世、对人的区分、排他程度高低、法律关系之中介等三条轴线,取代物债二分。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都是原生义务未被履行后,转化成的次生义务,与合同、财产、人格是不同层次的概念。在《民法典》第118、468条下重构债的概念之方式为:债权就是请求权,而债是合同关系、物上关系、人格关系之上位概念。若日后《民法典》有大幅修改的契机,则应删除债的用语,告别债的概念。  相似文献   

16.
浅探连带之债的执行──兼谈我国民事执行立法的完善庄淑珍,涂文忠我国民事诉讼法设定的执行模式基本上是针对单一之债而言的,对连带之债的执行却很少涉及,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共同侵权、保证等而产生的连带之债的执行却经常发生。因为缺乏法律的规定,各地对连带之债...  相似文献   

17.
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债法中处理情势变更问题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法律原则,而我国合同法并未完成这一原则的立法化,这是我国合同立法的一大缺陷。本文就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溯源,适用要件及其效力等问题,结合国外的理论学说及其立法经验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增设情势变更原则,乃完善合同立法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8.
朱晶晶 《法学家》2023,(2):120-131+194
债权让与中基础合同当事人对基础合同的变动本质上属于处分行为,应当抛弃协商变动和非协商变动的分类,而是区分狭义之债变动和广义之债变动,并根据让与人是否享有处分权、其处分权是否受限等基准对变动情形进行类型化,再适用“处分行为”逻辑判断相应变动是否有效。对狭义之债的变动,让与人无处分权,该变动原则上无效,例外时为保护未收到让与通知的债务人,该变动对其有效。对广义之债的变动,让与人基于基础合同当事人地位享有处分权,但应区分处分权不受限和受限两种情况。处分权不受限时,该变动完全有效。《民法典》第765条属于处理处分权受限情况的规范。依据该条规定,此时变动行为的效力状态是不得对抗受让人,而“不利影响”“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属于判断处分权是否受限的因素。为整合当前协商变动与非协商变动的效力状态判定进路,可改变相关非协商变动研究中仅关注形成权归属的逻辑,转而适用第765条的处分权受限逻辑。将非协商变动中原本用以判断相关形成权归属的“何者对该形成权享有更大利益”标准嵌入有无“正当理由”之中,作为判断让与人适用形成权进行处分的权限是否受有限制的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19.
一、合同之债法律冲突及其传统的调整方法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用以建立债的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合同之债就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涉外合同之债是基于涉外合同而产生的,这类合同的主体通常是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或其住所、营业所位于不同的国家,合同的订...  相似文献   

20.
对《人民检察》第3期编发的讨论案例,笔者赞同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即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王某主观上没有挪用公款(本单位资金,下同)的故意,也不具有贪污(侵占,下同)公共财产之目的。按照民法理论,债是一种处于动态中的财产流转关系,只要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债的主体就可以变更。王某在擅自以冶炼厂货物抵偿其个人所欠李某债务的同时,自已又出具了一张3万元货款由甲企业负责偿还的“证明条”交本厂财务料入账。虽然这一行为不符合债的转移的有关规定,因而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但其实施债权转移的前提条件还是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