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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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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司法实践中,退赃作为贪污、受贿案件的一个重要情节已越来越受到重视。正确认定和处理退赃情节,对准确、有力地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据此,笔者就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中的退赃问题谈谈我们的认识和看法。一、退赔行为的性质退赃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的一定期限内退还赔款赃物的积极作为。对退赃情节的正确处理,有赖于对退赃行为性质的理解。退赃行为的性质是指退赃行为的内在属性,如退赃是权利行为还是义务行为,是法定情节还是酌情情节,是赎罪行为还是梅罪表现。对退赃行为性质的确定,预示着对某一违法犯罪行…  相似文献   

2.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  相似文献   

3.
据刑法第386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2条的规定处罚。而第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那么受贿人受贿后将财物退还行贿人,是否属于“积极退赃”?  相似文献   

4.
曹坚 《中国审判》2009,(8):33-33
近期,媒体报道了首都机场集团原总经理李培英贪污、受贿一审被判处死刑案。该案是近年来较为少见的一审被判处极刑的职务犯罪案件。在人们的印象中,贪污、贿赂类犯罪分子处罚并不过重,相当比例的犯罪分子被处以缓刑,被处以死刑的较为少见,因而引起舆论关于对贪官处罚过轻的议论。在此背景下,“两高”于近期出台了Ⅸ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目的在于从严掌握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认定,以防此类情节被滥用而导致对职务犯罪人的处罚太轻。  相似文献   

5.
当前,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一些职务高、数额大、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处理偏轻,其原因往往与“贪官”具有立功等从宽情节有关。“贪官”有了退赃、自首、立功这些足够多的从宽情节,无论是贪污几百万还是几千万,都能免予一死,甚至三年五载就能获得自由。立功成了“贪官”的一张“免死牌”。,这一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6.
谈贪污、受贿案件法庭辩题的预测潘学甫贪污、受贿案件的被告人多是有身份、有地位、有知识的人,庭上自我辩护能力较强,而且被委托的辩护律师往往水平较高,辩护也比较卖力,因此出庭公诉答辩难度较大。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贪污、受贿案件的法庭答辩更是如此。只有准...  相似文献   

7.
职务犯罪量刑因素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数额在职务犯罪量刑中的考察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犯罪数额在贪污、受贿及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认定中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数额是否可以成为职务犯罪定罪的绝对标准?如果刑法规定犯罪数额为构成要件,数额是否可以决定罪重与罪轻?笔者对南京市法院审理的2003年、2004年度南京二级法院系统(1家中级法院,13家基层法院)所有审理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的案件以及2005年1-10月市中级法院审理生效的上述三类案件进行了调查。(一)基本情况本文调查涉及的贪污罪名的案件有52件63人,受贿案件143件145人,挪用公款案件25件30人。三类案件收案比…  相似文献   

8.
检察机关对具备自首法定情节、社会危害性小的受贿案件,为体现宽严相济政策,可从宽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但要严格把握认定自首尺度,不能扩大自由裁量权,以提高办案技能,减少不起诉案件比例.  相似文献   

9.
刘洋 《天津检察》2008,(2):36-38
有关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不同观点 受贿犯罪由于其并没有直接侵吞国有(公共)财产,因此,比较贪污、挪用公款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行为隐蔽性更强,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是案件已经完全结束,行为已经完全既遂才被发现、处理。所以“受贿未遂”也就变的十分“稀有”,特别是加上证据固定的困难,使受贿未遂案件难以发现,也使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难以确定。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来,不少犯罪分子钻改革、开放、搞活的空子,肆无忌惮地采用贪污、受贿、诈骗、盗窃、走私、投机倒把等手段侵吞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钱财,在经济方面造成了严重损失。仅就贪污、受贿、诈骗等案件观之,据报载,犯罪分子个人或合伙贪污、受贿、诈骗、盗窃、投机倒把所获的赃款万元或十几万元属于一般,而百万元的不少,甚至有的数额高达几千万元。  相似文献   

11.
审理贪污、受贿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王敏一、对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原则的理解在审理贪污罪、受贿罪案件中贯彻这一,原则,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对严重的贪污、受贿行为要从重处罚。(2)坚持用“三个有利于”分析考察行为。在审...  相似文献   

12.
农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套取、侵占土地补偿款、涉农惠农资金的,是定贪污还是职务侵占?立法不明确,造成司法认定困难.根据对某市5年审结的132件农村干部贪污和职务侵占案件的实证分析,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村干部骗取、套取、侵占土地补偿款、涉农惠农资金的案件,有些定贪污罪,有些定职务侵占罪;在检察机关指控农村干部贪污的110件案件中,辩护人、被告人辩称是职务侵占的87件,占检察机关指控贪污案件的79.1%,在定性上法院则认定为贪污罪,但在量刑上则适用职务侵占罪的法定量刑幅度;通过分析归纳梳理认定农村干部骗取、套取、侵吞涉农惠农资金、土地补偿款的身份认定规律,提出以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公款为原则综合判断,并按照犯罪数额、退还情况、款项用途等情节综合确定刑期,明确免刑、缓刑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3.
社会危害性既是一切犯罪的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又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在九国刑法(包括刑法典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刑法的决定等)规定的数百个罪名中,有不少犯罪是可以通过犯罪嫌疑入本入等的相应行为来减轻或减小其社会危害性和相应后果的,如投案自首、积极抢救被害人或财物、主动退赃等等。特别是退赃,对于减轻具有非法所得尤其以侵占公私财物为目的的既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重要作用,是减少除受贿、赌博等个别罪外财产损失和该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要途径。对于贪污、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以侵占财物为目的的犯罪之受…  相似文献   

14.
《法学》1989,(10)
当前经济犯罪活动特别是贪污受贿犯罪是否上升,原因何在,有何对策,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为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从五月中旬至六月上旬对苏州市四区、六县(市)检察机关1987年以来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就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以下简称贪污、受贿犯罪)的现状、趋势、原因及对策作了分析研究。一、现状和趋势苏州市两级检察机关都认为当前贪污、受贿犯罪确呈上升趋势。这从近几年来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上已明显反映出来。  相似文献   

15.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同时犯有贪污、受贿两罪的情况较为常见。在处理此种情况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个问题很值得探讨,即,对被告人犯贪污、受贿两罪合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量刑起点该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2条第(2)项和第5条规定,个人犯贪污或受贿单一罪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笔者提出,对被告人犯贪污、受贿两罪合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也应在5年以上处刑。其理由如下: 1.贪污、受贿两罪性质、特征、危害相近,因此两罪  相似文献   

16.
贪污案件死刑的适用田力文本文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审判经验,就贪污罪适用死刑法定条件的掌握,及其具体适用死刑的有关问题,略述管见。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掌握对于法律规定贪污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情节论。认为情节是对贪...  相似文献   

17.
通过办案实践,笔者发现,尽管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的数量和涉案数额逐年递增,但收缴赃款的数额却并没有因此而增加。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立法未将赃款退还情况作为贪利型职务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也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从现有法律规定看,除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在其他情况下,均未将赃款退还情况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司法实践中,赃款退还情况往往只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多方面的: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中的赃包括赃款和赃物,泛指犯罪分子凭借犯罪非法取得的财物。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取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侵财性犯罪行为才产生赃物,如抢劫、盗窃、贪污、受贿等。对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赃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即追赃和退赃,实质上是使公私财产恢复原状。这是贯彻刑法的任务中“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产”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追、退赃,因而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现象,诸如司法机关不追或少追赃,犯罪分子不退或少退赃,使被侵害者的合法利益遭到的侵害无法得到保护,或者司法机关多追、犯罪分子主动或被动地不合理多退,使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做到合法合理地进行赃物的追、退工作,有必要对追、退赃的性质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9.
今年以来,我院适应刑诉法对侦查工作的新要求,转变侦查策略,改变侦查思路,采用立案查处行贿人,全面取证找受贿的方法,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案件查办数量成倍增长,仅在3-6月,就立案查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案件18件,是去年同期的5倍,其中10万元以上案件11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近200万元。一、选准目标,大胆立案查处行贿人查处行贿案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查行贿,而且要通过行贿案件查受贿。因而我们在筛选线索时,注意选取那些可能查出受贿大案、要案,特别是能牵出多起受贿大要案的线索。目标选定以后,改变过去那种…  相似文献   

20.
张健 《广东法学》2002,(1):7-13
透视现已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件,“家庭型”共同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受贿犯罪的一个新动向,特别是在高级国家干部受贿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如成克杰、张德元等案件。“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由于犯罪主体关系的特殊性,它比普通的共同受贿犯罪更具复杂性,特别是在实践中对刑法有关条款的理解和对共同犯罪理论的具体应用尚存争议,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具有共同受贿行为和共同受贿故意,已成为当前困惑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对“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以求有裨于司法实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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