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穴一雪…  相似文献   

2.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  相似文献   

3.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4.
《科技与法律》2004,(3):i013-i0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 0 0 4年 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2 3次会议、2 0 0 4年 9月 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 2 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 0 0 4年 9月 6日起施行。二○○四年九月三日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 ,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  相似文献   

5.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6.
法政新知     
《江淮法治》2010,(4):5-5
“两高”明确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利用五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7.
《公民与法治》2010,(4):4-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8.
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广告商赞助淫秽网站构成犯罪,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9.
依法惩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9月6日,“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依法惩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关于《解释》的起草背景互联网是电子信息技术的典型代表和集中体现。互联网以其开放性、即时性、大容量等特点,日益渗透到各行各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大地促进了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社会等领域…  相似文献   

10.
公安部等部委联合发起的新一轮整治网络黄毒的行动从2009年开始,到现在还未结束,声势浩大。成绩斐然。随着网络扫黄行动的不断深入,今年2月,最高法、最高检两院“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对打击手机和互联网淫秽色情犯罪提供了惩处的法律依据。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11.
[文 (令 )号 ]法 [2 0 0 4 ]2 39号[公布日期 ]2 0 0 4 11 9[类  别 ]程序法·民事诉讼[施行日期 ]2 0 0 4 11 9为了保障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结算秩序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经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就人民法院冻结、  相似文献   

12.
[文(令)号]法释〔2007〕6号[公布日期]2007.4.5[类别]刑法[施行日期]2007.4.5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  相似文献   

13.
[文 (令 )号 ]法释 [2 0 0 4 ]19号[公布日期 ]2 0 0 4 12 8 [类  别 ]民商法·知识产权[施行日期 ]2 0 0 4 12 2 2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相似文献   

14.
为了准确、有力地打击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现对当前办理有关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作淫秽录像带5—1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2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2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50—100张以上的;  相似文献   

15.
为了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特作如下决定: 一、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处罚。不是为了牟利、传播,携带、邮寄少量淫秽物品进出境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16.
1990年12月28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笫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刑法第170条规定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重新作了规定。这种把刑法中的某一条文推倒重来而不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补充修改的立法方法,自我国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尚属首次运用。本文根据《决定》的规定,结合“两高”的司法解释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对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以下简称淫秽物品犯罪),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7.
[公布日期 ]2 0 0 4 5 1 3[类  别 ]民商法·保险[施行日期 ]2 0 0 4 6 1 5[文 (令 )号 ]第 3号令[公布日期 ]2 0 0 4 5 1 3[类  别 ]民商法·保险[施行日期 ]2 0 0 4 6 1 5[同时废止法规 ]2 0 0 0年《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文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 ,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相似文献   

18.
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布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0年7月6日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 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 法(研)发[1990]11号 通过《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 应用法律的规定 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原依据刑法 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用。  相似文献   

19.
信访条例     
[公布机关 ]国务院 [文 (令 )号 ]第 4 31号令[公布日期 ]2 0 0 5 1 10 [类  别 ]行政法·信访[施行日期 ]2 0 0 5 5 1[同时废止法规 ]1995年《信访条例》①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信访秩序 ,制定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但《刑法》第363条和364条对淫秽物品犯罪作出了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关于网络信息的犯罪,其中涉及发布网络淫秽电子信息的涉罪行为,在立法解释及相关法律中也有关于淫秽物品犯罪的规定。"两高"在2004年和2010年分别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行为进行规定。文章认为,在刑法上,我国存在对淫秽电子信息规制范围过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定罪标准不明以及对未成年人保护欠完善等问题,因此,应扩大刑法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的定罪标准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