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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司法观念中,起诉法定主义长期占据统治地位,不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具体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刑事案件只能通过公诉方式结案。这不仅忽略了被害人的利益,而且导致了司法成本的不断上升。如何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实现既保护被害人利益、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又达到加害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目标,是当今各国刑事司法政策面临的一个现实难题。然而,在刑事和解适用过程中,由于执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和对加害人与被害人救济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刑事和解在执行中出现偏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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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指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某些进入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赔偿、道歉等形式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源自对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的反思。根据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犯罪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冲突,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利益,而不是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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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它的产生对西方的刑事司法实践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该制度从正义的角度出发,逐渐演变为一种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司法制度,在当下又被称为加害人同被害人的和解制度.一直以来,我国倡导的是建立和谐社会,该项制度的广泛应用将会大大的促进这一治国理念的实现.因此,本文首先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以及特点进行简要论述,其次分析了当前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并以此结合当前我国对该项制度的应用现状,最终得出刑事和解机制在我国的完善,以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更好地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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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处理模式,旨在通过合意协商,创造被害人、加害人、国家三方共赢的局面。本文分析了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可能面临的障碍,在此基础上对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了初步的建议:我国应当分阶段逐步扩大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并将对被害人的赔偿状况作为犯罪人减刑、假释的考虑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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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害人权利保护视角看刑事和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使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交谈,共同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近年来,司法机关将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在积极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的实践价值,已经得到社会的一定认可并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有鉴于此,笔者尝试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角度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些许分析,以期对推进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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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的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该类犯罪在客体方面的特征及侵权行为属性与刑事和解具有契合性,同时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具有适度性、部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联系较为紧密。刑事和解能够更好地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能够使知识产权尽快产生效益,促进社会利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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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设立及适用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经济》2007,(12)
刑事和解制度是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一种产物,它兼顾被害人与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功能,最大限度地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和谐性。当前,为构建和谐社会,我国不少地方司法机关都在大胆试验刑事和解。然而,由于国家还没有出台针对性的法律,各地的模式和做法不一,在实践中遇到了不少法律和实际操作问题。因此,很有必要针对实际情况从法律上设立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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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的刑事司法理念将犯罪视为对社会秩序的危害,强调对犯罪的惩罚,这种理念忽略了犯罪同样是对被害人的侵害,对于被害人受损利益的补偿关注极其缺乏。在反思现代司法理念后,为了达到充分保护被害人利益的目标,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建立刑事和解制度。这项制度对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其与我国“和为贵”的传统理念价值相契合,也适应了刑罚轻缓化的刑事政策要求,对实现“无害的正义”有着深切意涵。本文笔者将从刑法史学的维度切入,探寻刑事和解的制度渊源,并在犯罪学的视域下考量该项制度的学术语境,进而从刑法哲学的角度剖析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根基和程序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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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化之法理维度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狭义刑事和解(Victiom-Offender Medition),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是指犯罪发生之后,仅由调停人使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而言,受害人一方不追究加害人一方的刑事责任,而加害人一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人一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而本文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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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由于对民事赔偿问题的轻视,使被害人的个别救济淹没在国家追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萎缩在维护社会利益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地位在刑事和解中尽管得到较大提升,但由于刑事和解将被害人保护与刑罚轻缓化作为两大目标,二者在运行中互相制约,致使被害人保护缺乏独立的实现机制.独立的民事诉讼关注于理论的正当性,却对实践困境无能为力.目标的单一性与制度的有效性呈正相关关系,被害人民事权益的保障有赖于私权观念的强化,以及在此基础上单一目标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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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被害人与加害人两个角度,对刑事和解的自愿性进行了分析,认为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必须真正出于自愿,加害人的自愿性则更多的受到外在的影响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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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基础的刑事和解制度目前正逐渐成为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刑事和解在尊重被害人、促使加害人认罪悔过改过自新方面,具有恢复失去的正义,尽快平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矛盾的作用和促进社会和谐有不容忽视的优势;同时,刑事和解还体现了公正、谦抑、人道的刑法价值。刑事和解并非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背离,而是刑法基本原则的一种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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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我国公检法机关开始探索在公诉案件中鼓励当事人和解的办案方式(以下称“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有别于传统的案件处理方式,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1)强调在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原则的基础上,在符合案件事实清楚、加害人认罪且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等条件的前提上适用刑事和解;(2)建立在加害人真心悔过的基础之上,而不是简单地以经济赔偿换取宽缓处理;(3)加害人与被害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加害人通过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提供劳务等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对加害人表示宽恕,达成和解,化解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4)尽管在名称上称为“刑事和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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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刑事和解也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与被害人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制度。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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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对于保护刑事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检察机关在适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还需要研究和解决检察机关定位不清晰、影响办案效力、赔偿数额难限定、和解协议效力认定等问题,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和解的功能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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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如司法机关、专门的社会志愿者)使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进行协商,就刑事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并且需要经过公权力机关的审查和认可的过程。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得到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的机会。当前,一些地方在检察环节运用不起诉制度进行刑事和解尝试,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笔者认为,这种尝试应有相应制度约束,否则容易产生一些问题,不利于进一步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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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的主体与适用范围——以刑事和解的界定为出发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后,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或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下相谈、协商,在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经国家司法机关审查认可后,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和解的主体包括被害人、加害人、调解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司法工作者。刑事和解无论是轻罪还是重罪,只要不是非杀不可的就可以适用,但现阶段我国应当稳妥地选择其适用范围,不应一蹴而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