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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的立法价值一、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概念及其意义联合商标是指一个商标注册人在一个商品上注册几个相近似的商标,并且在该商品上只使用其中的一个,其他的备而不用。如杭州娃哈哈厂在同一类产品中一次性注册了“娃哈哈”。“哈哈娃”等几个商标,只使...  相似文献   

2.
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识别,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商标法的核心任务.商标法的修改应当在坚持注册取得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强化使用在商标保护中的作用来克服注册取得原则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一)在注册程序中,要求申请人声明使用意图;在异议和撤销程序中,要求提出异议、撤销的在先注册人提供在注册核定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证据;在侵权诉讼中,注册人应提供此前三年内在注册核定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证据,不能提供使用证据,又无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二)对未注册商标给予适当保护,包括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和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异议权和撤销权(不以“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为条件),赋予普通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制止他人恶意抢注的异议权和撤销权,并确认其先用权.  相似文献   

3.
在注册制框架下,商标权的取得与注册有直接关联,较少涉及商标使用,因此容易产生恶意商标注册和恶意商标使用问题。我国《商标法》从“非使用性目的”“非正当性手段”以及“违反合法性条款”等方面,对出于不良动机而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形进行规制,形成了恶意商标注册类型化的系列条款。恶意商标虽然能取得权利外观效力,但经无效宣告制度补正后可能产生权利终止的效果;即便部分恶意商标转化成无争议商标,其使用也应受到法律规制。商标法的未来改革,应注重以商标使用为内核的正向规范和以恶意抢注、囤积商标为对象的反向规制,在立法规范、行政确权审查和司法裁判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法学界,很多学者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认为,未注册商标由于没有申请注册,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故此也不受法律保护。此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纵观世界商标立法,在实行注册主义的国度里,一般可分为自愿注册和全面注册(又称强制注册)两种立法主张。自愿注册  相似文献   

5.
本文针对行为人从商标注册人的用户手中购进旧胶印机,擅自除去商标,经修理、重新喷漆后,以自己的名义无标识再次销售的行为;从注册商标与其所核准使用的商品之间的关系出发,依据商标的功能和商标权人的权利,借鉴国外及我国香港地区立法例,阐明了“商标权利国内用尽”原则的应有之义,明确指出行为人不能援引该原则来对抗注册商标权人的权利主张。论述了隐性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构成要件,明确指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隐性反向假冒类型的商标侵权,其将购进的旧胶印机在除去商标后再次出售之前所作的修理,仅仅是将他人的商品假冒为自己的商品所做的“包装”,不能成为其商标侵权行为的遁词。  相似文献   

6.
对商标权取得原则和商标“反向假冒”的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刘晓海 《知识产权》1999,9(1):16-19
一商标权取得原则① 1.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的绝对性 按现行中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一条确立了我国商标权只有基于注册才能取得的原则。商标注册取得原则包括下列内容:用于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在先申请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核准注册在先使用的商标②;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核准注册由各申请人协商一致确定一申请人,核准注册该人的商标;如达不成协议,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一申请人,核准注册该人的商标③…  相似文献   

7.
论商标权的正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泽 《科技与法律》2005,1(2):68-72
构成商标的“符号”而非商标本身是智力成果,“符号”的智力成果性和创造性不是商标权的内容,也不能作为商标权的正当性基础。商标权的正当性应从“人与人”的而非“人与商标”的关系上寻找根据商标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免于混淆,符合公众利益;商标权只是赋予权利人在特定商品上使用特定符号的权利,不属于垄断,商标权的存在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对商标权进行过度保护,将增加他人选择商标的成本,并最终间接地损害消费者利益;注册和使用都能产生公示公信力,都是商标权正当性的表现形式,在注册原则之下应承认使用取得。  相似文献   

8.
张洋 《知识产权》2012,(2):90-95
因特尔公司是在英国注册的国内文字商标“INTEL”的持有者,认为英国CPM有限责任公司在英国注册的“INTELMARK”国内文字商标的使用将不公平地利用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声誉或者对该显著性或声誉产生有害的影响,亦或可能达到这样的程度.因特尔公司请求英国注册商标局宣告“INTELMARK”商标无效.欧盟法院做出初步裁定,认定“INTELMARK”商标的使用不足以构成对“INTEL”损害.  相似文献   

9.
商标使用的动态性、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必然漏洞、信赖保护原则和禁止重复诉讼原则是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正当性理由,欧盟和日本相关立法佐证了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制度之目的是维持注册取得商标权和商标集中授权制度的稳定性并避免注册商标成为商标侵权的工具。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构成条件包括注册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存在冲突、用以进行侵权抗辩的注册商标有效且属于善意注册或虽非善意但已超过商标法规定的无效宣告期限、注册商标在被控侵权之前已实际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注册商标善意使用且使用方式符合商业习惯。注册商标侵权抗辩包括对损害赔偿责任和停止侵害责任的抗辩,在后商标的注册时间及冲突商标的使用状况将影响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成立。对于无法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且正常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通过附加区别标志来减轻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0.
《法人》2006,(1):33-33
自从超女火了以后,与超女相关的“副业”也蠢蠢欲动起来。虽然,早在 2003年,湖南卫士就已经注册了“超级女声”的商标,并且注册的类别多达四五十种。但是,随着超女品牌号召力的扩大,有一部分人开始利用注册与超级女声相似的商标谋求利益。在沈阳等地先后出现注册“超级女生”商标的事例。其实,不单是“超女”成了这些“商标抢注族”手中的猎物,前段时间热播  相似文献   

11.
商标先用权的立法确认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既体现了“使用”的价值得到了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认可, “使用”在商标权取得过程中的地位藉此得到了明确,也充分弥补了我国商标注册制的缺陷与不足.但由于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局限性,商标先用权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可能出现困难.为此,应当将对“商标”的保护延伸至“商业标识”,并强调商标的实际使用及其在先性而非其影响力,同时应当正确理解商标在先使用的主观状态.  相似文献   

12.
注册和使用是两种取得商标权的方式,TRIPS第15条第3款提供了一种使商标注册依赖商标使用的可能,这种可能的价值在于在坚持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同时,尽量吸收注册制度的有益元素。英国和德国承认使用和注册都能取得商标权,但商标注册并不依赖商标使用,法国商标权只能通过注册取得,而商标使用却并不是注册的条件。美国联邦商标注册制度是TRIPS第15条第3款所提出的可能性的典型代表,它坚持商标使用产生商标权,发挥商标注册所具有的宣示商标权的作用,而且通过将注册申请视为"建设性使用"而使注册对商标权的归属有所影响。美国联邦商标注册所依赖的商标使用,通过成文法和司法案例来进行解读,成文法在司法审判中得以解释和细化,司法审判中形成的新规则又及时为成文法规所吸收,从而使成文法规得以不断发展,这对于我国如何完善立法是很好的榜样。  相似文献   

13.
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制度,这样有了实行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区分,商标抢注现象暴露了注册制度的弊端,现行商标法考虑了未注册商标人的权益,但立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还存在不完善之处,需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案情简介本案原告北京恒升电子计算机集团(下文简称“恒升集团”)的“恒升”商标于1993年2月20日获得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即计算机类。本案被告北京恒生科技发展公司(下文简称“恒生公司”)在1998年9月21日向商标局注册了“恒生”商标。原告恒升集团在1999年6月24日以恒生公司注册使用的“恒生”商标与自己注册商标“恒升”相近似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恒生”与异议人商标“恒升”发音虽相同,但异议人商标“恒升”为美术体,被异议人商标“恒生”为黑体,两商标字体、含义有…  相似文献   

15.
试析商标抢注行为及其对策刘加昶,侯雪梅在商标注册问题上,由于我国《商标法》采取“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这就必然导致大量未注册商标存在的情况。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平均17个企业才有一个有效注册商标。其中在大量的未注册商标中,有许多商标已...  相似文献   

16.
联合商标是指一个商标注册人在一个商品上注册几个相近似的商标,并且在该商品上只使用其中的一个,其他的备而不用。这里我们暂且将使用的商标称为主商标。备而不用的商标称为备用商标,事实上,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备用”,真正的目的在于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主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即那些备用商标),  相似文献   

17.
商标保护法律框架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商标保护的法律框架是指一个国家对商标保护目的、保护对象以及商标权利取得方式的基本安排。在这一领域 ,由于历史及其他原因 ,世界各国商标保护的法律框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商标权利取得原则的类型 ,既有使用取得 ,也有注册取得 ,还有同时采用使用与注册取得 ;在采用注册制度的国家里 ,既有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统一在一个共同的保护伞之下的单轨制 ,也有以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以竞争法或侵权法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双轨制。使用原则注重实体公正 ,保护使商标具有价值的主体的利益 ,注册原则侧重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以及商标权的确定性。各国或地区在商标保护的基本框架上 ,除了维持植根于自身法律传统中的原有制度以外 ,也互相汲取其他制度中体现公平性或者符合经济贸易发展趋势的做法。  相似文献   

18.
在注册制度滥简之前,本无米注册商标一说。商标注册制度的出现,不仅大大丰富了商标保护制度的内容,也使商标分化为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随着注册制度的发展,各国纷纷以注册商标为重心来构筑本国的商标制度,相关国际公约给予注册商标的关注也远甚于未注册商标,但未注册商标并未因注册制度的高度发达而消亡,与注册商标的内在一致性帮助其顽强地保有一定的生存空间。无庸置疑,在注册制度下,未注册商标不能也不应与注册商标享受同等的礼遇;然而,即使是在奉行注册原则的国家,法律在给予注册商标以强势保护的同时,对未注册商标使用…  相似文献   

19.
注册商标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注、是分不开的。实施条件(以下简称条例)不仅规定了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时不得擅自改变其文字、图形或组合。另一方面也不得随意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注、 否则可能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关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注、 的使用,  相似文献   

20.
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问题,目前主要存在有两种错误的认识:一种认为,既然法法不保护未注册商标,那么未注盼商标就不合法;另一种认为,既然法律允许未注册商标存在,那么法律就应该保护未汪册商标。这两者的前提都是正确的,但得出的结论却是错误的。因为我国没有任何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存在确定为不合法。相反,根据我国商标法中商标“自愿注册”的原则,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法律都允许其存在(除少数国家规定必须注册而未注册的外)。所以,“未注册商标不合法”的结论是错误的。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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