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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年初,某县检察院收到县公安局移送的一份材料。 材料反映1998年9月3日上午8时,县公安局民警刘军得知派出所抓获两名盗窃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刘军赶到派出所后听指导员介绍了基本案情:两名犯罪嫌疑人张海龙、杨某已抓获,另一名在逃。中午12点,逃犯李某也被抓获并带回派出所。刘军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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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日,我第—次提讯杨某,信心满满。在循规蹈矩地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的相关基本倩况后,我就单刀直入地讯问起案件的核心事实。出乎我的意料,杨某的第一个回答就推翻了以往在公安部门的所有供述,继而杨某所说的所有供述目的直指一他是无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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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简介
2007年3月24日,某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杨某在办公室内与同事张某发生争吵,杨从身上掏出一支64式手枪上膛后对着张某恐吓时,瞬间6发枪弹发射完毕,致使张某脚部受重伤。为弄清事实真相,当地公安局将该64式手枪(枪号:19013402)送交我地区枪弹室进行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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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
杨某,男性,46岁,2005年5月因吸食海洛因被处劳教戒毒18个月.自2006年11月解除劳教至2008年2月被列为帮教对象,定期毒品常规尿检结果均呈阴性.2009年1月解除帮教后,被匿名举报其有在家中吸食冰毒嫌疑,民警接报并传唤杨某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询问,经尿液检测发现其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反应呈阳性.另外,民警还了解到在他们抵达杨某家中时,其试图通过自伤、自残逃避处罚,曾快速吞服一枚铁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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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县青山桥镇村民杨某.曾因违法犯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刑1年6个月.他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于2005年提前释放回家。回归社会后的杨某万念俱灰.不知如何面对未来.对生活也失去了信心。就在这时候。镇司法所的同志及时找到他.与他结成帮教对子.帮助他解开思想上的疙瘩。通过帮教人员面对面、心贴心的鼓励和安慰,慢慢地使他摆脱了心理阴影。3年来,杨某在帮教人员的悉心帮助下。放下了思想包袱、重拾信心。在村干部和帮教人员的支持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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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购买私家车后.朋友杨某经常以各种理由借去使用.而且还不能按时还车.以致影响到我的用车,因此,后来他来借时,我均加以拒绝。不料。杨某多次趁我不在时偷开我的车。不久前,杨某又偷开我的汽车到外地游玩,结果导致汽车在他所住的宾馆丢失。我得知情况后立即报警以便找回汽车。警方在立案的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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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9月15日晚,杨某与小唐(已判刑)、小任(已判刑)、小玉(在逃)、小陈(在逃)等人在某乡镇街上一饭店喝酒。席间.小陈以在街上居住的小路曾骂过他为由.提出让杨某等几人帮忙去教训教训小路,得到响应。随后,杨某等人骑着摩托车赶到小路家,在院门口吆喝着叫小路出来。当小路的姐夫欧某打开院门询问事由时.杨某上前就是一拳,将欧某打倒在地。杨某等人的叫骂闹事引来周围居民的围观。借着酒性,小唐、小任等人将路过此地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和一辆“捷达”牌轿车砸毁,经鉴定,车损4838元。砸车时,杨某和小玉因害怕摩托车出事,骑车离开现场。当两人回到现场时,轿车和三轮车已被砸。其他人全部逃离。案发后,杨某逃走,两年后投案自首并被起诉。在审查起诉时.对杨某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出现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具有寻衅滋事的行为,但是因为没有参与砸车,其行为情节较轻,不应以犯罪论,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系与小唐、小任等人共同犯罪。杨某没有参与砸车.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速解]本文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该案涉嫌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表现和结果进行了界定。该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强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的行为。纵观该案,第一。杨某等几名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小陈为了发泄对小路的不满,提出教训教训小路,得到杨某等人的支持。显然,杨某等人具有逞强争霸、显示威风的犯罪动机。第二,该案客观方面不仅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显然欧某是无辜的,而且表现为损毁他人财物(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并且造成较大损失,属于情节严重。第三,杨某等人在乡镇大街上寻衅滋事.其群势的威力给公众心理上带来恐惧和压力,严重扰乱了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侵犯公共秩序)。其次,该案系涉嫌共同寻衅滋事犯罪。我们说,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在主观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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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在门头沟东辛房东街附近的鑫源市场内售卖自己炒制的花生米。为求卖相好,杨某在炒制花生米时加入对人体有害的工业原料罗丹明B。一年之内。杨某炒制的花生米卖出900余斤。日前,门头沟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杨某批准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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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杨某之妻与余某因邻里纠纷产生口角,1996年7月3日下午4时许,杨某至余某住处,与余某发生吵打。当日下午余某去医院验伤,检验结论为:1.头部外伤,脑震荡?2.头部、面部软组织挫伤。事后,派出所民警要求验伤医生指明软组织挫伤占体表面积的百分比。验伤医生根据当天的实际伤情,在验伤报告单上补写了皮下斑占体表7%左右。受当地公安局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于1996年9月23日作出法医临床学鉴定书,结论为:余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尿中红血球异常增多,精神分裂症复发,此伤情已构成轻伤。余某遂诉至法院,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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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柳某,原系某县公安局户政科民警。一九九三年五、六月间,柳某明知其表侯王某(一九七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出生)已满十六岁,因盗窃摩托车数额巨大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为让王不受刑事处罚,柳某多次我承办该案的公安刑警大队民警杨某,并亲笔书写一份“王某出生于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门口”的虚假证明,又到王某住所地派出所找户籍传盖上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尔后,柳某即将此虚假年龄证明提交杨荣作为定案的材料八卷。后王某即被以“作案时年龄未满l·六岁”为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作治安拘留十五天,罚款二百元结案。正被释放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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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胡某为报复李某,给其同学杨某(案发时不满16周岁)打电话,并叫杨某纠集人报复殴打李某。杨某随即与甲、乙、丙、丁、戊等人联系,明确说明转天等杨某电话,到某地打架。转天中午,乙、丙、戊三人共同在网吧上网,杨某使用胡某的手机给乙打电话,胡某在杨某旁边,杨某在电话中问到乙是否带刀了,乙表示带刀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