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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看“持械聚众斗殴”共同犯罪的认定
引用本文:樊明.从一起案件看“持械聚众斗殴”共同犯罪的认定[J].天津检察,2008(6):55-56.
作者姓名:樊明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被告人胡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胡某为报复李某,给其同学杨某(案发时不满16周岁)打电话,并叫杨某纠集人报复殴打李某。杨某随即与甲、乙、丙、丁、戊等人联系,明确说明转天等杨某电话,到某地打架。转天中午,乙、丙、戊三人共同在网吧上网,杨某使用胡某的手机给乙打电话,胡某在杨某旁边,杨某在电话中问到乙是否带刀了,乙表示带刀了。

关 键 词:共同犯罪  聚众斗殴  案件  打电话  被害人  被告人  报复  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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