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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同危险行为的民事责任分为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外部责任是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内部责任是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如何分担责任以及已履行责任的行为人向未履行责任的行为人的求偿权。最后,文章论述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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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研究--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危险的行为,并且造成损害后果,却不能判明其中谁是真正加害人。其构成要件应包括数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数人的危险行为均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但不知何人造成损害,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其责任后果是共同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不能仅仅只是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就可以被免责,还必须要证明谁是真正的行为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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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受害人无法确定共同危险侵权的具体加害人,但从对危险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重点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法律应规定由所有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确定共同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哪种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共同危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将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做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共同危险侵权人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理论依据不足。危险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应当成为法律之选择。共同危险侵权人责任份额确定的因素主要有行为人过错的强弱、致害几率的大小等,无法确定情况下应该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4.
共同危险侵权责任之法律重构———按份责任对连带责任的替代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受害人无法确定共同危险侵权的具体加害人,但从对危险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重点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法律应规定由所有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确定共同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哪种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共同危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将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做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共同危险侵权入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理论依据不足。危险侵权入承担按份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应当成为法律之选择。共同危险侵权人责任份额确定的因素主要有行为人过错的强弱、致害几率的大小等,无法确定情况下应该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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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方面为分别过错或者共同过错,但没有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络。其客观要件不应强调数行为时空上的“同一性”,而应考虑其“时空关联性”,以其是否具有造成同一损害的危险性与可能性为认定标准。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因果关系,在客观事实层面应为择一的因果关系,对于“加害部分不明”的数人侵权不宜定性为共同危险行为;从构成要件的层面而言应为推定的因果关系,应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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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灵敏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3):86-95
《侵权责任法》第10条并非一个纯正的共同危险行为法条,依据加害人是否确定,在结构上可将其分为两个部分。但其中前一部分与该法第11、12条相关的责任设置并不合理。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归责基础和免责事由均不相同。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可责难性和行为的客观危险性,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客观危险性的行为之间存在的关联共同。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只能免除连带责任,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其行为不具有客观危险性,仍需承担均等份额内的按份责任,其余不能举证证明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对剩余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9.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它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本文将重点探讨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认定这种特殊的行为,同时分析它的免责事由,从而为相关行为人免除自己的责任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0.
不同行政处罚主体在适用同一法条对同一种共同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就共同违法行为人的责任承担常常有不同的法律适用结果。在行政处罚法对此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本着公平、公正的司法精神,参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在处罚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人时,遵循对外适用连带承担,对内按各违法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和所起作用大小区分担责,这一观点应成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法规相关处罚条款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