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音乐电视作品上,音乐作品作者与音乐电视制版人的关系不是影视作品创作者和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关系,而是基础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关系,所以在音乐电视作品上存在音乐作者和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著作权。因为音乐电视作品中音乐价值的突出体现,应当保护音乐作品作者的权利,不能规定音乐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推定转让。  相似文献   

2.
论"春晚"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著作权法>区分"影视作品"与"录像制品"的情况下,对"影视作品"的独创性应有较高要求."春晚"各节目的内容和现场表演的视听效果在入选"春晚"之前就已基本确定,央视所起的作用有限,难以构成"影视作品".同时,如将"春晚"定为"影视作品",则全部权利由央视享有,其中各作品的著作权人在第三方为播放"春晚"而付酬时,无权主张获得适当的份额,这对于各作品的著作权人是不公平的.央视在诸多备选节目中挑出最佳节目入选"春晚",并对其顺序加以编排,在选择和编排方面体现出了独创性,因此"春晚"应被认定为汇编作品.  相似文献   

3.
创作作品所需的资源可以区分为内部要素与外部要素,内部要素与创作者不可分离,而外部要素与创作者可以发生分离;从创作要素投入的不同情形来看,自然人可以在独立的状态下自主决定关于作品创作的相关细节,也可能在受到一定干涉的情形下从事作品的创作行为,由此可有独立创作作品与非独立创作作品之分;按照创作人与投资者之间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可以把非独立创作作品划分为劳动雇佣关系下的“职务作品”与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下的“委托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区分“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法律标准比较模糊,相关著作权归属规则过分干涉私人自治空间;应简化非独立创作作品的类型划分,将非独立创作作品区分为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删除关于“法人作品”的规定,并根据劳动雇佣关系和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中创作人与投资者有所差异的利益关系设置不同的著作权的归属规则.  相似文献   

4.
作品原件所有权与作品著作权之间的法律冲突,是以作品原件为焦点,以争夺对作品的实际控制为内涵的权利冲突.在进行充分的利益衡量的前提下,谋求权利间的相互限制与让步,不仅是解决这类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而且是协调现代法治社会中众多法律冲突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5.
同人作品在法律意义上可分为演绎类同人和非演绎类同人,前者与原作的关系更为紧密,如未经许可,则侵犯了原作的改编权乃至复制权;后者并非改编作品,故不会侵犯改编权,但对原作有关素材的借用,也可能被认定是对相关表达包括复制权在内的权利的侵害.同人作品虽未侵犯原作著作权,但将原作创作的角色形象、名称等进行商业利用,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可依据商品化权益提出主张.  相似文献   

6.
按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理论,从新闻学中的“新闻作品”到著作权法中的“新闻作品”,体现了从“生活关系”到“法律关系”的建构过程.通过作品观、可版权性、独创性以及新闻传播目的的取舍,可以厘清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新闻学中的新闻作品、著作权法上的新闻作品以及其中适用法定许可的作品,由此完成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新闻作品”的建构,以回应实践需要及时代要求.  相似文献   

7.
网络在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和娱乐带来许多方便和愉悦的同时,也给法律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尤其是给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挑战.习惯上,人们将以印刷出版物形式登载的作品作为发表,而否定在网上张贴作品是一种发表形式.在网上擅自张贴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而引发的纠纷,不仅原告没有主张对其发表权的侵犯,而且法院还认为为了陈述事实将他人尚未发表的作品张贴在网上是合理的.对此问题,从作品与普通商品、作品与作品载体、网上张贴作品的性质等方面进行讨论,对解决现实问题具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8.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影视作品和录像制品,并对它们分别赋予著作权与邻接权的保护。本文通过对基本概念的检视,发现现有录像制品的概念中暗藏矛盾,进一步分析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同时重新审视了独创性标准和邻接权制度,提出可以尝试用视听作品的概念统一影视作品与录像制品。希冀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进行调研工作的大背景之下,对重新定位著作权法中的录像制品提供一种有益的尝试。  相似文献   

9.
在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为公众自由获取知识提供更广阔的法律空间,法律应认可对未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为此,法律应当允许公众为达到某种非同寻常的目的接近未发表作品,以作为对未发表作品合理使用的前提.本文根据作者意图发表与否对未发表作品进行分类,具体分析对未发表作品的利用行为能否构成合理使用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0.
王国柱 《法商研究》2024,(1):183-200
作品类型与作品独创性之间存在内在关联。作品类型是作品独创性的类型化呈现方式,作品独创性是生成作品类型的决定性因素。作品类型为阐明作品独创性提供必要场景,作品类型为描述作品独创性提供适格路径,是独创性抽象叙事的相对具体化。开放的作品类型体系是作品独创性逻辑延伸的结果,作品类型体系的开放性是作品独创性“主体性”特质和“创造性”特质的要求。法律示例的作品类型是作品独创性判定的辅助条件,示例的作品类型可以提示作品独创性判定的方向,提供差异化的独创性判定思路。应当以合乎作品独创性的展开逻辑为原则、以优化具体要素的配置为手段来改进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的示例方式。法律未示例的作品是作品独创性判定的适格对象。在适用“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兜底条款时应当厘清未示例作品与示例作品类型之间的关系,以作品独创性判定的内在逻辑引领兜底条款的适用,以作品的领域限定要件作为作品独创性判定的前提,对“作品特征”进行全面考察。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