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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两种模式,即大调解模式和职业化模式。大调解模式的特点是:以司法所或依托司法所建立的调解中心作为协调枢纽,以行政为主导,统筹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形成有效的矛盾纠纷分解和共担机制。职业化模式的特点是设立专职的人民调解员,政府在财力、物力方面予以保障,从而提高了调解工作的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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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许多地方提出并实施构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以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无论对国家还是对当事人都是最佳选择,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应该注意坚持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固有属性,应该立足于发展、完善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应该加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的衔接与配合,如果把“大调解”格局建成三位一体,相互融合,统一受理,分流办案的工作实体,就会偏离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根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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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机制是在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等各种调解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发挥各自作用所形成的一种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本文针对大调解体系的缺陷,提出了予以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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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节器”,同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可或缺的两道防线。因此,在大调解格局中,加强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建设,实现优势互补,相互配合,这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在要求,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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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纷繁复杂,涉及的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越来越强,有效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需要创新社会管理,在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主导,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结合的联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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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构建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要求,2011年4月,中央政法委等16部委联合印发了《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大调解格局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那么,人民法院在大调解体系中究竟承担何种角色,在与非诉调解力量的对接过程中应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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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能够快捷、方便、低成本的解决纠纷.长期以来一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伴随着我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以及《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人民“大调解”格局已基本建立。为了使人民调解制度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克服调解协议缺乏法律保护的弊病.我国建立了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制度。但笔者认为.通过公证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更加有利于人民调解制度的长远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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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是从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着手,整合调解资源,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迫切需要。2009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完善人民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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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湖南省宁乡市司法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健全调解网络,完善调解机制,提升调解保障,推动全市基本形成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相互协调的全域联动大调解工作格局。2023年以来,宁乡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矛盾纠纷1.1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8%,有力维护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为“平安宁乡、幸福宁乡”建设提供了坚强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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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现行大调解制度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有效的化解了人民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调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将对调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和探讨,以期能够从制度上完善大调解,更好的发挥其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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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群体性事件的好方法。现有相对独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难以适应新时期解决社会矛盾需要,应当在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内部大调解,充分发挥各种调解作用的基础上,构建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的,积极主动的,三大调解相互联动的大范围、多层次、综合性的大调解新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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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我国传统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办法。“和为贵”式的调解深深渗透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心理中,对促进人际关系和谐、保障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要深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就必须调动社会各个层面的力量,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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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省政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带领全省人民认真践行“三个代表”,深入推进“两个率先”,大力建设法治、平安、诚信、文化、绿色“五大江苏”,使我省全面进入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为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现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广阔舞台。一、认真履行“大调解”职能,以平息社会纷争求和谐随着江苏人均GDP快速增长,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凸现。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迅速创建“大调解”机制,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有机衔接,极大地增强了矛盾调处的合力和效果。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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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建构是中国未来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当前,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在探索中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也为进一步深入探索"大调解"提供了具体的实证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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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苏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不断创新"大调解"机制,力推"庭所共建"工作新机制并取得了明显的实效。一、加强对"庭所共建"的制度建设和组织领导(一)整合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的公调对接、诉调对接的调解资源。经充分酝酿后,2008年9月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苏州市社会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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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放缓、社会管理转型和各种矛盾凸显的特定历史时期。广泛运用调解手段、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体系,业已成为目前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和重要内容。但法院调解工作如果没有律师的合作与支持,难以奏效。实践中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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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一般意义上是指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等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体系。人民调解作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优势。如何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科学认识人民调解,是构建和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