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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获得充分赔偿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规定的被害人基本权利之一,也是被害人被害后的主要愿望和参加诉讼的主要动机之一.域外国家(地区)建立了多种途径保障被害人获得充分赔偿权.在我国,绝大多数被害人只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赔偿,最终获得赔偿的数量和人数都非常有限,严重危及刑事司法的公信力.鼓励更多的被害人提起第三方赔偿之诉,从第三方获得赔偿是一种有效的弥补措施.  相似文献   

2.
刑事被害人没有上诉权、最后陈述权,刑事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和对强制措施的异议权存在不完善之处。我们应通过修改法律,保障刑事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上述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避免造成新的侵害,对程序被害人的重大损失应给予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允许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并保障被害人得到充足的赔偿;在被害人无法从犯罪人处得到充分赔偿时,则应通过国家补偿制度防止被害人及其亲属因为犯罪行为而陷入生活的困顿。  相似文献   

3.
关于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国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居于民事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日本、美国刑诉中的被害人具有证人的诉讼地位;德、英、中、俄刑诉中的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的赔偿程序各具特色.世界各国有关被害人立法的共性包括注重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注重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平衡;注重对司法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尤其是对公诉权的制约与监督.我国刑诉中对被害人立法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都有缺陷,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4.
试论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国家补偿犯罪被害人制度在3600多年以前的<巴比伦法典>中便已经有规定,如果未能捕获罪犯,地区政府应当赔偿抢劫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在谋杀案件中,政府从国库中付给被害人的继承人一定数量的银子.此后,政府补偿逐渐被罪犯赔偿所代替.从19世纪开始,以意大利学者菲利和加罗法洛为代表的刑事实证学派认为,犯罪被害人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得到赔偿便转而通过犯罪以维持生存已经成为一种事实.因此,该学派建议应该由国家对这部分犯罪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但因当时各国经济实力不济,该建议终未能付诸实施.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英国著名的监狱改革家、法官马杰里·弗赖(Margery Fry)女士于上世纪50年代使国家补偿犯罪被害人制度在盎格鲁撒克逊法系中又复活了.由于她的努力,英国政府于1963年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研究不同的补偿方案.作为英联邦成员国之一的新西兰于1964年在世界上最先制定了<犯罪被害人补偿法>,英国随后也制定了<犯罪被害人补偿纲要>,此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奥地利、芬兰、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也相继建立了该制度.我国台湾地区于1998年通过了<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在该法中也确立了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5.
在刑事诉讼中解决好对被害人的赔偿与补偿问题,可以有效地使被害人获得抚慰,有利于实现诉讼目的,维护社会安定。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赔偿是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但如何通过该程序来保障被害人的赔偿权利,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刑事被害人补偿,又称刑事损害国家补偿,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因国家司法机关始终没有找到罪犯或者罪犯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况,而由国家对被害人予以一定金钱或物质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
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中的薄弱环节,尽管1996年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但其诉权的不完整、程序设计中的"证人地位"以及相应的实体权利的缺失,使被害人并未充分地享有当事人应有的权利。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倡导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理念下,重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赋予其充分的程序参与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先与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并逐步实现刑事诉讼的"四方构造"是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8.
刑事被害人"被遗忘"、"被边缘化"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和社会问题。影响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因素既有制度的缺陷,又有客观的障碍。着眼现实,应着力从制度构造方面加强被害人权利的救济,包括:扩大对刑事被害人民事赔偿范围;在刑事司法中应协调公权与私权的行使;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立被害人社会援助机构。  相似文献   

9.
"刑事被害人物质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被害人请求法庭判令加害人及其他赔偿责任人赔偿自己因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权利。被害人的该项权利,是一项重要的救济权。某些犯罪行为在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同时,还会使国家、集体的财产受到侵犯,使公民的利益遭受损失,因此,世界各国都规定了加害人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物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即刑事损害赔偿,就是人民法院按照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大小,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处犯罪人对被害人予以一定经济赔偿的制度。我国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请求赔偿的范围,不仅涉及到损害的种类,而且涉及  相似文献   

11.
刑法典修订以后,遗弃罪从妨害婚姻、家庭罪调整至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中.新刑法典规定的遗弃罪,无论是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还是从社会实践来看,已不宜再将其理解为仅仅在家庭成员之间,而应理解为具有广义扶养义务的公民之间的犯罪.因而,对遗弃罪的若干犯罪构成要件应重新认识.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把知识产权犯罪规定在破坏市场经济的犯罪这一大类型的犯罪之下.从而引起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的纷争。并且在规定知识产权犯罪时,没有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与违反知识产权管理秩序的犯罪,从而进一步引起司法实务界对知识产权犯罪理解的混乱。为了澄清混乱,我国刑法应该把知识产权犯罪类型化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与违反知识产权管理秩序的犯罪。  相似文献   

13.
卧底侦查人员违法犯罪的免责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卧底侦查在对付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卧底侦查人员违法犯罪存在免责的可行性。法律应当对卧底侦查人员违法犯罪界限作出规定,对卧底侦查人员违法犯罪的责任问题应明确,从而进一步保护卧底侦查人员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农民工“自救式犯罪”的犯罪心理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农民工“自救式犯罪”是指当农民工的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或是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他们以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正当的权利或权益,是一种具有非法维权性质的行为。农民工犯罪有两种表现形式:一为相对人确定的犯罪,即犯罪对象为实施先行主动攻击的单位或人,主要是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其犯罪的主要诱因在于客观。二为相对人的不确定的犯罪,即犯罪对象为一般公民,此类犯罪的主要诱因在于主观。农民工“自救式犯罪”为相对人确定的犯罪,即属于第一种表现形式。据统计,“自救式犯罪”是农民工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自救式犯罪”的内容没有完全排它性的界定,主要是财产犯罪,杀伤犯罪、经济犯罪等。  相似文献   

15.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仍不容乐观,因此,应当在有限的范围内开展。目前适用的案件范围应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犯人身权利的过失犯罪案件、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对重罪案件则应当以民间同事纠纷、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人身损害、侵犯财产犯罪案件为宜;适用的诉讼阶段,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仅适用轻伤害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则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均可适用;达成和解的法律后果,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仍应当从严把握,对其他案件则可依法从宽处罚或适用非监禁刑。  相似文献   

16.
在控制国际犯罪的同时注重对人权的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为了保护人权,国际社会将最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界定为国际犯罪。在控制国际犯罪与尊重基本人权问题上,国家与国际组织都承担了相应的义务与责任。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也必须承担有关责任。  相似文献   

17.
目前环境污染纠纷日益增多,有些还发展成群体性事件。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建立现代警务机制,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合法环境权益,对于那些通过破坏工厂设施来达到制止环境污染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而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相似文献   

18.
有限制属人管辖权是本国刑法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公民犯罪的管辖设置一定前提条件;无限制属人管辖权对本国公民在国外犯任何罪都应当管辖。“我国公民不论其在世界上的哪个国家,也不论在外国居住时间有多久,他所实施的行为只要符合我国刑法中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都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此规定明显不具合理性。缩小属人管辖权的管辖范围、救济公民权利、制裁违法行为是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规范控制的应然考虑。  相似文献   

19.
公民基本权利是表明权利人在国家生活基本领域中所处的法律地位的权利。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确认,从立法上反映了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从而体现了国家的本质。要使公民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既要靠宪法和具体的法律、法规,又要靠增强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有效遏制违法行为来实现。  相似文献   

20.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发展,监狱作为国家专门行刑机关,在对罪犯实施惩罚改造的同时,对罪犯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给予保护,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但由于重刑主义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人们不把罪犯视为同类的心理以及相关法律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致使罪犯权利往往得不利有效的保护。为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的要求,作为国家法律文明的窗口——监狱,有必要建立健全保障罪犯权利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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