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 毫秒
1.
在专利权属纠纷中,当真正权利人享有专利申请权的技术成果被他人提交专利申请之后再行转让时,如何处理真正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设立之本源以及专利权客体的基本法律特征的分析,应当明确:专利技术成果的转让不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无权主体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之后,真正权利人仍应有权请求变更权利归属。与此同时,为了确保技术成果的交易安全,可以借鉴遗失物返还请求权除斥期间的规定以及专利先用权的相关规定,对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给予一定的保障。  相似文献   

2.
孙曼曼 《法制与社会》2011,(18):253-254
以自主占有目的转让遗失物,受让人限制适用善意取得;以无因管理目的转让遗失物,受让人正常取得所有权;再次转让遗失物,原权利人在请求权存续期间内请求返还时,善意受让人不得以善意取得对抗;转让无记名证券、货币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或占有即所有原则。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第107条是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的规定。仔细研读这一条款,就会发现它有几个问题需要分析: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第107条规定的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以及如何理解原权利人的有偿回复义务?第107条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特别规定,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兼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效力。在有偿回复的情形,原权利人现实提出对价支付是原权利人返还请求权发生效力的条件。  相似文献   

4.
读者:刘律师,我丢失了一件物品,有人捡到后还给了我。但拾得人因此向我索要报酬,我必须给他吗?他的要求合理吗?刘志民律师:《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相似文献   

5.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将因受让人之主观状态不同一分为二。当受让人系恶意,权利外观将失其效用,传来取得无由发生,合同效力待定;受让人为善意时,权利外观——法律的直接干预——阻断了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众人皆误乃创设权利”,善意使不真实之权利状态与受让人所信赖之权利状态一致,法律的干预赋予出让人以“处分权”,但该处分权不得对抗权利人,因此受让人之善意亦能使无处分权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6.
[裁判摘要]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是善意的且付出合理的价格,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因此,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三、受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相似文献   

7.
拾得他人遗失物应当归还 出租车司机在拾得乘客遗失物后,应当主动归还.这是道德约束,也是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因为失主并未丧失对遗失物的所有权,相反,出租车司机拾得遗失物后,负有报告、保管及返还的义务.可以说,法律从各个角度充分保障了失主的财产权利,并对拾得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约束.  相似文献   

8.
马黎 《法律适用》2012,(4):34-38
除个别国家或地区如瑞士的立法外,在传统的民法理论及绝大多数立法例中,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1〕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适用于不动产,即:"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  相似文献   

9.
在比较法上,各立法例对禁止债权转让的特约的效力予以了诸多限制.对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限缩性解释,特约在外部效力上不能对抗善意受让人,但应当完全承认其内部效力.普通债权不应适用善意取得,但一些立法例上的制度发挥了类似于善意取得的功能.债权让与无效时债务人请求返还清偿的对象是债权的受让人;被让与的债权不存在时,债务人只能基于不当得利请求出让人返还.  相似文献   

10.
在域外法上,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及限制均设有明文,在承认赃物的善意取得前提下,通常又设置限制性规定,如赃物的原物返还。我国法律包括物权法至今未对此作出规定。物权法施行前。赃物的善意取得是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的,前后经历了三个阶段,对于赃物的态度前后不一。物权法在第一百零六条设置了善意取得制度,在第一百零七条对遗失物善意取得作出限制性规定,但赃物的善意取得仍未涉及。笔者认为,对于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一方面,应当把第一百零六条与第一百零七条的关系解释为包容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其中第一百零六条中法律另有规定应当作限缩解释,不是指赃物、遗失物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规定,而只是对赃物、遗失物的限制性规定。另一方面,鉴于赃物与遗失物同为脱离物,在善意取得制度上具有实质上的相类似性,对于赃物善意取得的限制性规定可以类类适用第一百零七条。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学界引起了一些讨论和争论.该案问题的关键应在于受让人是否能够对购买房屋构成“善意取得”.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关键要素应是“善意”,即交易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没有处分权.既然法律秩序有“买卖不破以合同债权为基础的租赁权”制度,则当可有“买卖不破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占有使用权”制度.我国司法实务界应尽快熟悉并善用《物权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刘耀东 《时代法学》2011,9(1):56-64
《物权法》第107条将占有脱离物的范围仅限于遗失物。占有脱离物的范围应定位于非因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在原权利人请求回复期间,占有脱离物的归属应区分有偿回复与无偿回复。而分别归属于善意受让人与原权利人。金钱、无记名证券重在市场流通功能,占有即本权,与善意取得丝毫无涉。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物权法的规定并没有平息关于善意取得的争论,反而使争论更加激烈。善意取得制度既应适用于动产也应适用于不动产,既应适用于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也应适用于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第三人善意的时间应为一个时间段而非一个时间点。善意与非善意的证明责任应由否认第三人善意的人为之。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应认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取回,但所有权人应给善意第三人以补偿。  相似文献   

14.
凌薇 《中国律师》2002,(10):39-40
善意取得发端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即“任意授予他人以占有,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唯得向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但以“善意”为构成要件,最早将善意取得作为一完整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则始于《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第932条规定:“物虽不属于出让人,受让人也得因第929条规定的让与成为所有人,但在其依此规定取得所有权的当时非善意者,不在此限。”然而由于法律渊源不同以及社会发展不平衡,善意取得制度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的差异。传统的普通法规则是:“人不能将大于自己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善意取得是指占有他人动产并对此无处分权的人,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时是善意的,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也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在罗马时期并未受到承认,但是在日耳曼时期,产生了以手护手的原则,这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由来。现如今,善意取得制度已成为民法重要制度之一,对发展市场经济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其中有关赃物的善意取得仍有待探讨。本文从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意义出发,结合我国现状,尝试提出建立该制度的有关见解。  相似文献   

16.
征国忠 《行政与法》2006,(8):112-115
无权处分是指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使得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善意取得制度强制矫正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使得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17.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原持票入本来享有票据权利,是合法票据权利人,只是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持有票据。最后持票人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形式合法的票据,但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票据。这样就形成了原票据权利人与最后持票人之间的权利冲突。”①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从民法上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独立出来的一项重要的票据制度。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尔曼法“以手护手”的规则,指行为人以转让动产所有权或设定动…  相似文献   

18.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熊丙万 《法律科学》2008,26(2):133-142
犯罪人将侵占的被害人的财物转让给善意受让人之后,司法机关一般不能通过追赃活动追讨。被害人是否有权向善意受让人请求回复其物,关键在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需要根据犯罪人取得赃物时被害人的主观状态和预测、控制危险的能力作类型化分析。如果某些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被害人便可以行使回复请求权,回复其物。法律需要兼顾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对被害人回复请求权作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19.
李江 《中国公证》2013,(2):37-38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将其占有的他人之物让与买受人时,如果买受人取得该物是出于善意的,则买受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其物。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适用善意取得,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三)  相似文献   

20.
季秀平 《河北法学》2006,24(1):7-11
我国未来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开放对象应当有所限制,但对于开放内容不应有所限制;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并应区分一般动产、准不动产、未登记不动产而规定不同的成立条件;在动产的转让人为无权处分而受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不应当以"无权处分"为条件,只有在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才是依善意取得制度的取得,此时的取得是原始取得;在共同共有的情形下,原则上处分共有物应当经共有人全体一致同意,但应容有若干例外;不应当规定居住权;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如果规定动产抵押,应当实行登记要件主义,适于烙印、打刻或贴标签的动产,应当采取烙印、打刻或贴标签的方式,其他无法解决公示方式的动产应当禁止抵押;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原则上不应当有一个时间限制,但抵押人非为债务人时可容有例外;在债务人不偿债时,抵押权人不能直接让抵押人交出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但可以持抵押权登记簿副本直接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