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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读者:刘律师,我丢失了一件物品,有人捡到后还给了我。但拾得人因此向我索要报酬,我必须给他吗?他的要求合理吗?刘志民律师:《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相似文献   

2.
5.12汶川地震后搜救出了大量的财产,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些财产应定性为遗失物,适用遗失物拾得制度对其进行处理。拾得人负有通知或送交、妥善保管、返还义务,鉴于震后遗失物繁多,遗失人广泛,身份确认困难,搜救财产应交给所在地公安等政府部门统一汇总、查找遗失人、组织认领为宜,返还遗失物时应免除灾民的必要费用偿还义务。对于被确认为遇难者的物品,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失踪者的物品交由其直系亲属领取;无法确定遗失人的,同时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又无人认领的财物,归国家所有;遗失物在被转让情况下又有两种不同的所有权归属。  相似文献   

3.
拾得物是指拾得人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 ,涉及拾得物的纠纷一般是指有关拾得物的返还和拾得物管理费用的补偿。对此类纠纷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处理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 79条第 2款作了专门规定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 ,应当归还失主 ,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贯彻意见 ]第 94条也规定 :“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 ,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 ,按照侵权之诉处理。”但是由于对拾得物引起的争议法律关系性质认识不一致 ,法学…  相似文献   

4.
一方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得到了不应得到的利益,从而造成了他人的经济损失,这在法律上叫做不当得利。对由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常常表现为将拾得的他人遗失物或失散的动物占为已有。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该条规定表明,在我国遗失物并非无主财产,拾得者有义务将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的基础上,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制度。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这一制度的法律适用,又与物权法、民法通则  相似文献   

6.
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失物拾得制度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规定了遗失人对遗失物享有对所有权以及对不返还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提起诉讼权利的法律制度。随后的日耳曼法依据“以手护手”的原则确定遗失人对遗失物有相对的所有权,即拾得人可按法律规定的比例享有拾得物。近代欧美国家大多沿袭日耳曼法,依据各国国情创建关于遗失物的法律制度、我国早在明律中就有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较为完善的规定。今天,遗失物拾得制度更为很多国家所重视,规定亦更详尽。如 1958年修订的《日本遗失物法》,对拾得物的处置和保管,拾得人的权利义务,无受领人物件…  相似文献   

7.
1、从“拾金不昧”到“拾金有偿” “拾金不昧”是我们提倡的一种社会公德,在现实生活中,张三拾得10万元,李四捡到一头牛,最终都顺利归还失主,但如果谁向失主索要保管费,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那么,物权法对此是怎样规定的?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相似文献   

8.
在实践中,确有不少人把拾得遗失物和不当得利混为一谈.我认为,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拾得遗失物的归还,所保护的是物权(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而不当得利的返还,所保护的是债权.从民法通则的体例看,拾得遗失物规定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中,不当得利则规定在“债权”一节中.根据“物权优于债权”这一古老的民法原则,我认为还可以引出下列几点区别: 一、拾得人和得利人的义务不同.拾得人一般说都知道拾得物不属于自己,  相似文献   

9.
近些年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围绕道失物的民事纠纷大量呈现出来。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行为……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是拾得遗失物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该条款并不能看出拾得遗失物行为的性质c我国民法学理上界定拾得遗失物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即意指这一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c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可见,我国民法界定民及法律行为的核心问题是民事主体应具有设立、变更…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民法应构建遗失物归还可获酬的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的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的、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遗失物经过一定时效后会成为无主财产,但其初始状态不是无主财产,也不是抛弃物。遗失物在一定时效范围内,其所有权和持有权仍属于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一般都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也明确规定:“拾得遗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司法解释补充规定了拾得人负有无偿归还遗失物的强制性义务,…  相似文献   

11.
现实生活中,遗失物品的情形经常发生,而且有时遗失物还很贵重。遗失物品的情况是如此常见,仅靠加强人们的谨慎是难以避免的。如今我国新的《物权法》也有相关规定,但这些制度过于粗陋且不合理,给人们的生活和当前的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困难,为此我们需要制定一套更为完善的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一、我国《物权法》中的拾得遗失物制度及其缺陷我国《物权法》用六条法条规定了我国的拾得遗失物制度,其内容大体如下: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返还权利人,如果拾得  相似文献   

12.
《津师世界》1996.7期刊登了黎章辉同志《对一起遗失物被窃案的法律思考》一文,该文认为遗失物被窃,物主可向拾得人索赔当属无疑。笔者不敢苟同,办述浅见。从法律上看,虽然《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一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苇94条明确指出:“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江。”拾得物既然是被窃,拾得人当然不会存在故意,因而法律规定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平等、公正的体现。其立法意旨在干培养人们的善良习气,拾金不昧…  相似文献   

13.
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这样一些事情:有的人拾到别人遗失或遗忘的财物后积极寻找失主,设法尽早归还,并在失主认领前妥为保管;而有的人拾到财物后不予归还,直到失主找上门来,才不得不交还给失主;还有的人当失主前来领取时,拒不归还而酿成诉讼,最后由法院判决归还。遗失物和遗忘物不是无主物,是暂时脱离了失主控制和管理的财物,其财产所有权不仅应当受到民法的保护,而且还应受到刑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遗失物拾得的处理在我国民法研究领域中始终占有一定地位,我国法律虽有相关规定,但其仍需完善,现有法律对拾得人课以的义务过重,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招领公告方式太窄,不利于信息的充分流通,并且我国现有法律还未肯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此外,对于标示不明的悬赏广告也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第107条特别规定了遗失物的取得制度。该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然而,这一制度的规定在法学界引起了巨大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这一条款规定的到底是善意取得还是非善意取得,抑或是在善意取得之外的另一种取得制度。由此一来便引发了遗失物取得制度的二元性探讨。  相似文献   

16.
孟妍 《法制与社会》2011,(29):39+43-39,43
近年来,因拾得遗失物产生的诉讼越来越多,这需要我们对现行的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认真的反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道德面临着挑战,无偿归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拾得物的返还;另外,对拾得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上,争端解决机制上以及处理法律与道德的美系上都有一定的缺陷,这不仅抑制了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也违背了立法的初衷,更...  相似文献   

17.
遗失物须为丧失占有的非无主动产。基于遗失物拾得的立法目的,在遗失物的范畴内排除了无主物,即所有权人主动放弃占有的物。除此之外,遗失物的丧失占有无须考察占有人或者遗失人的主观意思。遗失之丧失占有的判断是管领力的事实判断,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准,而强调客观上控制力是否及于物。此外,拾得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于对物的占有取得,因此遗失物之丧失占有与其说是原权利人的丧失占有,不如说是物上丧失占有。而物上是否存在第三人的占有是判断遗失物是否丧失占有的难点。在私宅中私宅主人基于对房屋的控制力而对物有管领力;但是在具体的公共空间内丢失的物,因为人员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不能基于所有人对空间的管领而认为其对物有实际管领力。换言之,具体公共空间内丢失的物,在被拾得或者被工作人员等取得占有以前亦为遗失物。但是工作人员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而不能取得拾得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法政新知     
最高检:被害人的扣押冻结款物无人认领要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于应当返还案件中被害人的扣押、冻结款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无人认领的款物在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库或者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退回价款。《规定》还要求,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诉讼程序终结后,经查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告人合法财产的扣押、冻结款物,人民检…  相似文献   

19.
在专利权属纠纷中,当真正权利人享有专利申请权的技术成果被他人提交专利申请之后再行转让时,如何处理真正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设立之本源以及专利权客体的基本法律特征的分析,应当明确:专利技术成果的转让不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无权主体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之后,真正权利人仍应有权请求变更权利归属。与此同时,为了确保技术成果的交易安全,可以借鉴遗失物返还请求权除斥期间的规定以及专利先用权的相关规定,对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给予一定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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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5款规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家属”。其目的是通知罪犯的家属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不能按时领取的或者不领取的,将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由于此款在通知罪犯家属的时间上(执行死刑后)规定欠妥,不适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从而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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